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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小额法庭制度与借鉴

发布日期:2011-12-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比较法研究》2011年第5期
【关键词】美国小;额法庭制度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现代社会,小额纠纷广泛存在,对于普通民众而言,真正走进法院讨个说法寻求法律救济的,正是这些小额案件。“民事诉讼一方面需要具备处理大规模且复杂事件的能力,另一方面则又需要处理零星细小的事件。不平衡、繁杂的程序,造成了法院躲避小额诉讼的现象,对此应采取防止的措施。对于小额诉讼的悉心照顾,可使国民与司法在真诚的意义上相互联系,培育国民的司法根基。” [1]20 世纪以来,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韩国纷纷设立一种简易化的、快速解决小额纠纷的程序,用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小额纠纷。 [2]这其中,美国的小额法庭制度颇具代表性。本文对美国的小额法庭制度作些介绍,并对如何构建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发表些浅见。

  一、美国小额法庭制度概要

  美国的小额法庭建立于 20 世纪早期,设立的初衷是让民众直接参加小额案件的审理。因此,它是专门处理标的额较小案件的法庭。 [3]在美国,地方(县)法院系统的民事法庭分为普通民事法庭和小额法庭。各县法院有权根据案件的多寡决定小额法庭的设置,有的县法院设立独立的小额法庭专门处理小额案件,小额法庭与普通民事法庭是平行的机构;有的法院则不专设小额法庭,而是将其设在普通民事法庭内,指定若干名法官专门审理小额案件。

  (一)小额法庭受理案件的标准和范围

  小额案件是相对于普通案件而言的,那么,哪些案件专属于小额法庭审理则成为立法首要解决的问题。在美国,小额法庭受理案件的标准有两个:一是数额标准;二是数额标准附加其他标准。在美国的 51 个州中,有 45 个州采取单纯的数额标准,规定小额法庭受理案件的最高上限,其幅度从 1000 美元至 15000 美元不等;有 5 个州除采取数额标准外,还附加其他标准。例如,有的州规定:小额法庭管辖案件的最高上额为 2000 美元,但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案件不受此限。

  如果原告起诉的标的额超过了小额法庭的受理标准,小额法庭能否受理此案?对此,许多州将程序选择权交给了原告:如果原告放弃超出上额部分的债务请求,则小额法庭可以受理。但是,原告一旦放弃,以后也不可能就同一件案件再次起诉。相反,如果原告不放弃超出部分的请求,则只能选择到普通民事法庭起诉。例如,在拖欠货款的合同纠纷中,被告欠原告 7500 美元,但小额法庭受理 5000 美元以下的案件,如果原告放弃超过小额法庭最高受理案件额度以上的数额即只要求被告偿付 5000 美元,该案则由小额法庭审理;超过的 2500 美元,原告要放弃追诉的权利。而且原告以后也不得就该 2500 美元再次提起诉讼。相反,如果原告坚持要求被告偿还 7500 美元,则只能向普通民事法庭起诉。

  是否可以将一件标的额较大的案件拆开成几件小案,分几次在小额法庭提出诉讼?许多州规定,不得将同一件案件拆分成几件案件起诉。惟一的例外是,如果所涉及的行为发生在不同时间,或者存在几个合同,或者是多次损害财物,可以作为几个案件来起诉。不过,许多州对原告一年使用小额法庭的次数有所限制,并且次数越多,其后的最高上额越少。例如,科罗拉多州规定:同一原告在小额法庭提出诉讼每月不得超过 2 次,每年不得超过 18 次。因此,在决定分成多件案件在小额法庭起诉前,原告应当查清每年的诉讼限量次数是多少。作出这样限制的目的,是防止一些当事人把小额法庭当作向被告催讨债务的工具。

  小额法庭受理的案件不仅有标的额上的限制,而且还有案件类型上的限制。小额法庭的受案范围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小额金钱给付案件,但无权管辖身份案件(诽谤、侮辱、诋毁名誉、更改姓名)、婚姻案件和集团诉讼案件。

  (二)小额法庭的法官

  小额法庭的法官可以是正式法官、聘用法官或临时法官。正式法官是指经过正常程序,由各州选举或州长任命的人士;聘用法官是指法庭聘用的人士;临时法官经常由律师担任,但必须得到原、被告双方的书面同意才有权审理案件。由于临时法官来自律师,可能缺乏案件审理的经验,或对案件的审理有偏差,因此,如果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案件很复杂,有权要求更换临时法官而由正式法官或聘用法官审理。

  (三)小额案件的审判

  1.开庭

  小额法庭的开庭程序与普通民事案件的开庭程序相似,先由原告陈述案情,然后被告答辩,双方辩论。法官在开庭期间可以交叉询问双方。

  2.判决与上诉

  经开庭审理,法官可作出判决。通常情况下,法官在听完当事人的陈述后已经对案件作出了判决,但是,许多法官并不当庭宣判,原因在于:(1)法官还需要更多的时间考虑案件;(2)如果当庭宣判,有的当事人会对判决不满,作出不当的反应,损害法庭的严肃性;(3)法官会考虑到败诉方的情况而择日宣判。例如,法官会考虑到,如果当庭宣判,将使败诉方非常难堪。因此,很多情况下,双方陈述完毕后,法官不会当庭宣判,而是让当事人回家等待法院通知定期宣判。

  小额法庭的判决是格式化判决,判决书中并不写明案件事实和判决所依据的法律,通常,判决书包括以下内容:法院名称、案件号、原被告姓名、地址及电话、判决内容以及上诉期限。判决内容主要是载明赔偿数额、还款方式。

  小额法庭的判决分为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对席判决是双方当事人都出庭的判决。缺席判决是一方当事人不到庭的判决。如果一方没有出庭,法官通常会裁决出庭一方胜诉。在下列情况下,法官会作出不同的决定:

  第一,被告没有出庭,原告可以得到缺席判决,通常会判决原告胜诉。

  第二,如果原告未出庭,法官有两种选择:一是直接撤销原告的案件。法官暂时撤销此案但允许再诉;二是法官在法庭上听取被告陈述,对案件进行裁决。如果被告提出反诉,法官可以撤销原告的诉讼,并裁决被告的反诉成立。法官撤销原告的案件并不允许再诉。

  第三,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到庭,此案将延期审理,重新安排开庭时间。

  一旦知道法院作出缺席判决,没有出庭的一方如果不接受缺席判决,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在美国,要撤回小额法庭的缺席判决,不能直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或要求普通民事法庭重新审理案件。他只能向作出判决的小额法庭提交“撤回法院裁决的动议”,请求撤销判决。动议提交后,法院将举办一个听证会讨论其动议。届时,提出动议的一方必须出席听证会,向法官解释请求撤销缺席判决的原因,这些原因包括:(1)被告没有收到开庭传票,或根本不知道开庭时间;(2)被告收到了开庭传票并知道开庭日期,但是因为意外事件无法到庭,在解决这些意外事件后已马上通知法院并及时提出撤回动议。但是,出差、旅游等都不是很好的理由,因为你有机会与法庭联系,请求书记官更改开庭日期。

  如果法官同意你的动议,他将撤销已作出的缺席判决,但这并不意味着你自动胜诉,法官撤销判决后,会立即进入审理程序,然后再根据审理情况重新作出判决。

  判决作出后,是否准许当事人上诉?各州的规定不同:

  一是准许双方上诉。纽约州等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均可上诉。

  二是准许被告上诉。加利福尼亚州、马萨诸塞州规定,对判决结果不服,只允许被告上诉,原告除非在被告提起的反诉中败诉,否则不得上诉。

  三是禁止上诉。夏威夷州等规定,小额法庭的案件不得上诉。

  四是有条件准许上诉。有的州对上诉附加了一定的条件,只有符合这些条件,方可以上诉。例如,根据阿拉斯加州的规定,对于高于 50 美金的索赔,双方当事人都可以上诉。而在路易斯安那州,小额法庭分为城市小额法庭和乡镇小额法庭,城市小额法庭审理的案件,不得上诉。

  各州对上诉理由均做了严格限制,即上诉理由是判决所依据的法律依据有误或法官解释法律不当,不能以事实不符为由提起上诉。

  案件上诉后,将由普通民事法庭审理,普通民事法庭的审理程序与小额法庭相似。不过,双方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参加诉讼。

  (四)小额案件的转庭

  小额法庭受理的案件能否转到普通民事法庭审理?不同的州有不同的规定,有 7 个州不允许案件转庭;有 5 个州允许,其他州允许转庭,但附加了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1)如果高等法院法官要求;(2)如果被告反诉涉及到不动产,或者被告反诉的金额超过了小额法庭受理案件的最高上额; [4](3)原告或被告任何一方要求陪审团审理;(4)原告同意转庭;(5)被告要求转庭:南达卡他州规定,被告要求转庭,必须提供案件过于复杂的证明材料或索赔昂贵的理由,提出申请,由法官决定;西弗吉尼亚州规定,如果被告在适当时间内回复传票并提出转庭要求,法官可以同意转庭;(6)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案件案情复杂。

  二、美国小额法庭的特点

  美国的小额法庭是为民众设计并使用的诉讼法庭,并不考虑民众的经济状况、文化背景和法律素质, [5]与普通民事法庭相比,它有以下的特点:

  第一,起诉简便,立案容易。为便利民众诉讼,小额法庭备有简易的表格供民众使用。原告诉讼时,必须使用原告诉讼状表格。该表格内容主要包括:原、被告的姓名与地址;原告的诉讼原因;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等。诉讼原因主要是指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一般地,原告无须填写法律条款和依据,只需简单地陈述事实和理由即可。例如 Lee 某年某月向本人借款 300 美元,今年 2 月到期,但其未予偿还。陈述理由时要清楚地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如果是侵权案件,还要写明身体受伤或财产受损情况。许多州的小额法庭不要求原告提交诉状表格时提供证据,原告可以在开庭时提交。 [6]

  第二,法庭只收取固定的规费,诉讼成本较低。

  第三,开庭审理前,被告无须提交书面答辩。

  第四,开庭时间灵活。由于金额不大,案情简单,往往在表格递交后不久就开庭。书记官会提供几个日期供原告选择,原告可以选择一个自己认为方便的日期开庭,但在确定开庭日期时,一定要考虑向被告送达这一因素,要预留有充足的送达时间。如果在开庭日前未能完成送达,原告可申请更改开庭日期。同样,被告收到传票后,如果认为开庭日期对自己不合适而无法出庭,可以向原告提出更改开庭日期,如果原告同意,可向书记官提出更改日期;如果原告不同意,被告可以直接向书记官提出更改请求,是否更改,由书记官决定。

  为便利当事人诉讼,小额法庭的开庭日期比较灵活,晚上或周末、节假日都可以开庭。

  第五,庭审程序简单。庭审按照民事诉讼规则进行,但大大简化。法庭上并不要求原、被告提出详细的法律依据,只要陈述充足的理由,由法官对案件作出决定。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辩论时间非常简短,一般各用 5 分钟时间陈述理由,法官再用几分钟时间提问双方,然后就可以对案件进行裁决。

  第六,对证据的要求不严格。小额法庭的证据采信标准比较宽松。双方可以陈诉自己的事实和理由,一些在普通民事法庭不可能采纳的证据,都可以在小额法庭上提出。不需要请律师做证据调查。

  第七,小额案件的审理大多不需要陪审团。小额案件情节简单,事实清楚,无须陪审团决定案件的事实,因此,许多州规定小额案件的审理不需要陪审团,但由于请求陪审团审理案件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有些州规定,如果被告要求,可以使用陪审团;也有的州规定被告可以通过将小额案件转到普通民事法庭来获得陪审团审判;更有的州规定,如果当事人为陪审团支付额外的费用,可以使用陪审团。实际上,使用陪审团审理的小额案件少之甚少。究其原因,不仅陪审团成员的遴选费时费力,而且由陪审团审判的案件时间较长,当事人向小额法庭起诉,追求的是快速审结案件得到金钱,因此,当事人一般不会选择费时费力的陪审团参加审判。

  第八,小额法庭鼓励当事人亲自参加案件审理,不提倡律师参加诉讼。许多州尽管允许律师参加小额案件的审理,但不做硬性要求,也不提倡。有的州的小额法庭则规定,原告及被告双方都必须亲自出庭,不可以由律师代理,不提倡律师参加诉讼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没有律师的参与,对原、被告双方都公平,特别是技术性比较强的案件尤其明显;二是小额法庭的案件涉及金额较小,而请律师的费用相对较高,与小额法庭廉价解决纠纷的初衷不符;三是小额法庭的庭审程序非常简单,给双方的陈述时间较短,律师对案情的了解不一定比当事人透彻,当事人本人可能更容易把案情叙述清楚,而且,有律师参加的诉讼庭审正式,听证时间长(因为律师经常要求延期审理)。

  第九,小额法庭的法官在庭审中起着主导作用,可以直接向双方询问并且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第十,案件审理期限较短,一般在一两个月内审结。

  三、美国小额法庭对构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借鉴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司法对公民生活和经济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法院受理的案件与日俱增,这其中,虽然有标的额上百万、甚至过亿的大标的额案件,但更多的是小额案件。小额案件标的虽小、案情简单,但与百姓生计息息相关,许多公民正是通过小额案件认识了法院,见证了司法,理解了法律。小额案件来自于公民日常生活,如果诉讼程序对其特殊性不加以考虑,使众多小额的、零星权利长期得不到救济,必然产生的后果就是公民对司法制度的疏离,对法律的不信任。因此,“法院用群众方便的诉讼程序和方法迅速解决大量的小额诉讼案件,是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能否取信于民的关键所在”。 [7]当前,我国立法机关已经启动了小额诉讼程序的立法调研,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下发《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在全国选择数十家法院进行小额诉讼程序的试点。在立法和试点过程中,学习借鉴其他国家的成熟经验不失为明智的选择。美国的小额法庭制度尽管在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8]但其许多确定的机制和做法是值得我们借鉴和思考的。

  (一)明确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42 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在我国,建立小额诉讼程序,意味着将一部分小额案件从现行的简易程序中分离出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进而形成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并立的一审民事诉讼程序设计。 [9]因此,明确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实际上是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进行分工。那么,确定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适用的标准是什么?近年来,许多基层法院进行了民事速裁审判改革,建立速裁法庭或速裁机制,对部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通过更为简便、快捷的方式迅速审结。纳入速裁审判的案件包括: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和简单的继承纠纷案件;相对简单的买卖、借款、租赁、赠与、委托、确权、返还等涉及债权物权纠纷的案件;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纠纷案件;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交管部门已作责任划分并已进行伤残鉴定,且起诉时已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原被告同时到庭请求解决纠纷的案件。 [10]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意见》则将小额速裁的适用对象界定为: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金额不足 1 万元的给付之诉的案件,具体包括:(1)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借贷、买卖、租赁和借用纠纷案件;(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3)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4)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拖欠水、电、暖、天然气费及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件;(5)其他可以适用小额速裁的案件。从上述规定看,就受理案件的范围而言,不论是各地的实践还是最高法院的《指导意见》,都将案情简单和标的金额较小作为适用速裁的标准,这与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宗旨有一定差距。纵观世界各国,虽然不尽相同,但大多数国家包括美国的绝大多数州,在确定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的标准时是统一的,这就是仅以诉讼标的金额来确定其程序的适用范围,对于小额诉讼程序在适用范围上的这一特征,有的学者指出:“不论金钱债权的类别,它以借款债权、买卖货款债权、押金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日常生活中所发生的小额事件为对象,同样是 30 万日元的小额事件,若为物的交付请求则不属于小额诉讼的对象。” [11]我们认为,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就在“小额”二字上,是为了案件审理的简便、迅速和经济,针对请求小额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或有价证券所规定的一种审理程序。 [12]“小额”二字决定了小额诉讼程序仅限于解决金钱给付的财产纠纷,因为具有金钱给付的财产纠纷在涉及财产利益的范围上能够明确认定,而具有金钱给付财产纠纷以外的那些涉及财产利益的纠纷,如果转换为金钱数额来加以确定,就可能增加程序的复杂性,如果超出了一定的标的金额,就可能导致适用简易程序甚至普通程序,这与小额程序的特点和性质不相吻合。从审判实践看,“案情简单”具有不确定性,它既可能与诉讼标的金额较大成正比,也可能与诉讼标的金额较小成正比。比如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以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有时要通过鉴定、资产评估的方法来确定价值,很有可能超过一定的标的金额。因此,为达到简易快速审理小额争议的目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不宜过宽,在确定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上,案情简单不应当成为判断标准。我们认为,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仅适用于金钱给付的财产纠纷。

  如何确定小额诉讼程序所涉及的财产权益的具体标的金额,是界定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的关键所在。在美国,因为各地经济发展状态和法律规定不同,造成了小额诉讼受理案件标的金额也存在相当差异,但基本与各州普通居民的月收入相对应。我国幅员辽阔,各省的经济发展又不平衡,在世界上与我国具有类似可比性的恐怕只有美国,加之小额诉讼主要是解决广大民众在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交易行为而产生的纠纷,因此,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在确定小额诉讼受理案件标的金额标准时,应当以一般居民一般收入状况和消费经常性规模来确定。 [13]在全国法院推行的小额速裁制度试点工作中,最高法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具体确定本辖区试点法院小额速裁案件的最高收案标的金额,经济发达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 5 万元。这一做法就体现了这一原则。 [14]

  (二)简化诉讼环节

  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种独立的程序,专为处理利益相对较小的小额事件所设,简易、快捷、方便是其价值所在,为此,结合审判实践,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在诉讼环节的设置上,应当坚持效率优先,以彰显快速审理、迅速结案、节省费用的程序价值。

  1.快速审理

  在立案方面,由于小额案件诉讼金额较小,限于特定的几类金钱给付案件,当事人往往亲自参加诉讼,因此无需原告提交证据、案情罗列十分清楚的复杂起诉状,法院应当制作制式起诉状即简易的起诉状表格供原告起诉使用。该表格内容主要包括:原、被告的姓名与地址;原告的诉讼原因;原告要求的给付金额等。诉讼原因主要是指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只需简单地陈述事实和理由,清楚地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财产受损情况即可。开庭审理前,为节省时间,除非被告特别要求,不给被告答辩期,被告也无需提交书面答辩。

  在庭审方面,开庭时间力求灵活,赋予当事人庭审时间选择权,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开庭日期,协商不成的,由书记员本着便利当事人诉讼的原则确定,晚上或周末、节假日都可以开庭;庭审程序力求简单,不要求原、被告提出详细的法律依据,只要陈述充足的理由即可;证据采信标准力求宽松,以双方陈诉自己的事实和理由为主,承认法官在调查证据方面的能动性,法官可以积极行使释明权,促使当事人提出证据或交叉询问,可以灵活地安排询问证人的时间,当事人可以口头申请人民法院询问证人。

  2.迅速结案

  小额案件的审理期限应当较短,否则有违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初衷,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而且不得延长审限。一个月内未能审结的,应当转入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为迅速结案,小额案件应实行一裁终局制,不允许当事人上诉。但应当赋予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必要程序救济权,当事人对于法院适用小额速裁作出的判决不服,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一定期间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法院应当指定其他审判员对异议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并适用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

  值得探讨的问题是,适用小额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否当庭宣判?对此,《指导意见》明确要求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当庭宣判。我们认为,当庭宣判固然能够节省时间,但也有负面影响。美国的小额法庭制度已经实行了很多年,通常情况下,法官在听完当事人的陈述后已经对案件作出了判决,但是,许多法官并不当庭宣判,原因在于:(1)法官还需要更多的时间考虑案件;(2)如果当庭宣判,有的当事人会对判决不满,作出不当的反应,损害法庭的严肃性;(3)法官会考虑到败诉方的情况而择日宣判。例如,法官会考虑到,如果当庭宣判,将使败诉方非常难堪。这些原因,在我国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因此,不妨借鉴美国的做法,对是否当庭宣判不作硬性规定。

  3.节省费用

  小额诉讼案件应当只象征性地收取固定的诉讼费用,以鼓励更多的当使人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快速审理案件。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还应积极予以司法救助,减缓免收诉讼费。

  (三)职权主义发挥重要作用

  从美国小额法庭审判的实践看,体现了程序保障不充分的特点,当事人主义弱化,法官职权主义比较明显。这主要是考虑适用小额法庭审理的案件,限制律师参与,大多由当事人自己参加庭审,由于当事人的法律背景不同,为体现庭审的公平,法官在庭审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可以直接向双方询问并且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最高法院《指导意见》虽然没有明确禁止律师参与小额案件的庭审,但从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支出和节省诉讼时间考虑,我国未来实行的小额诉讼程序,也应当以不提倡律师参与审理为原则,使普通群众不必委托律师,就可能实现对小额权利的快速救济。考虑到我国群众法律知识的差异性,庭审中应当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种自由裁量权,不仅体现为法官可以直接向双方询问、调取证据并且促成双方达成和解,而且体现在对当事人某些诉讼权利的限制上。包括限制转庭和禁止拆案诉讼。被告的转庭申请往往会增加原告的诉讼成本,对于已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非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导致诉讼金额超过小额诉讼的上限,或者当事人提出反诉导致案件审理期限的延长及导致诉讼金额超过小额诉讼程序的上限,否则,当事人的转庭申请不应当被批准;对于原告把一个案件拆成多个案件以求在小额法庭审理的情况,法官有权制止,以防止一些企业把小额诉讼程序当作向普通群众催讨债务的工具。同时,立法应当对当事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次数作出限制。

  (四)注重调解和及时履行

  据统计,在美国一些法院,小额法庭判决的自动履行率徘徊在 40% - 60% 之间。 [15]引入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小额案件,目的就在于通过某些程序的简化求得对小额权利的迅速救济。如果案件快速审结后却得不到执行,或者再进入旷日持久的执行程序,无疑使众多小额权利人的权利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使民众对小额诉讼程序产生不信任。在我国,生效民事判决的自动履行率低也是不争的事实,小额案件,标的额较小,绝大部分当事人都有履行能力,有鉴于此,小额案件的处理,应当把促成裁决的自动履行和及时履行放在首位。调解对于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具有判决所不具备的功效,小额案件,诉讼金额小,当事人诉争的利益就小,容易协商解决。因此,小额案件,应当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尽可能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特别是促成当事人即时履行调解协议所确定的内容,以减少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比例。




【作者简介】
马强,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法官,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


【注释】
[1][日]三月章:《日本民事诉讼法》,王一凡译,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 1997 年版,第 394 页。
[2]从 1990 年开始,日本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为期 6 年的修改,小额诉讼程序的创设即为此次修改的重要成果之一;英国 1999 年推出的《英国民事诉讼规则》设专章规定了小额索赔审理制;韩国在 1973 年规定了小额诉讼制度。
[3]在美国,小额法庭有不同的翻译法,例如,在伊利诺依州,小额法庭被称为 small claims court;在阿拉巴马州则称为 small claims docket,而在密西西比州则被称为 justice court。即使在一州内,小额法庭的称谓也不同,例如,路易斯安那州,在城市,小额法庭被称为 justice of the peace,在乡镇,则被称为 city court \claims division。
[4]但也有的州如德拉瓦州规定,即使被告反诉金额超过小额法庭最高上额,案件仍由小额法庭审理而不能转移到其他法庭。如果被告反诉胜诉,有两种可能:一是法庭记录审理结果,被告向高级法院诉讼;二是被告接受小额法庭判决,放弃赔偿金中超过小额法庭最高上额的部分。也有的州如密苏里州规定反诉金额超过小额法庭最高上额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可以不转庭。
[5]美国司法部:《小额法庭制度改革》(U.S.Department of Justice National Institute of Justice :Small Claims Court Reform)。
[6]但华盛顿州等少数几个州例外,要求原告起诉时必须提交证据。
[7][日]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白绿铉译,法律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23 页。
[8]小额法庭的设立目的是避免普通民事法庭的缺陷,但不幸的是小额法庭在具体运用中却感染上了这些缺陷———诉讼时间过分迟延,当事人付出高额诉讼成本,累赘的程序以及民众难以接近。另一个现实的问题是,在一些法院小额法庭判决的自动履行率较低。
[9]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目前,各地法院的民事速裁机制还仅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不能算作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再次予以明确:在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框架下,小额速裁并非独立的诉讼程序,而是在司法体制和司法工作机制改革背景下,借鉴国内外民事审判实践经验特别是一些国家和地区小额诉讼立法的基础上,能动地适用现有的法律规定,积极探索改革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产物。小额速裁通过设定专门的审理流程、设立专门的速裁机构,最大限度地简化民事诉讼程序。从设计理论上看,小额速裁比我国现行立法中的简易程序更为简易、快捷、方便,但其功能目的的实现还有赖于审判实践的检验。因此,拟在给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基础上,选择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此项工作试点。以期通过试点,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并为将来修改民事诉讼法,创设小额速裁程序积累审判实践经验。
[10]参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事速裁审判工作规则》和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商事简易案件速裁规则》。
[11][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译,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300 页。
[12]常怡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608 页。
[13]毕玉谦、谭秋桂、杨路:《民事诉讼研究及立法论证》,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927 页。
[14]许多法院按照标的额确定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如上海规定 5 万元以下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北京规定 3 万元以下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5]同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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