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2006)
发布日期:2011-12-18 作者:110网律师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0705]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1983)[198309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83年修订)[198309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86修改)[19861202]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2006)[2006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06修正)[2006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59号)
(相关资料: 法律2篇 司法解释4篇 相关论文7篇 修订沿革6篇 英文译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10月3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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