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劳动纠纷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陈晓云  朱建宇  毕丽荣  徐荣康  年遇春  
该问题已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否可以做为法院判案的依据?

天津 07-25 21:38  悬赏 10  发布者:m56789 给我留言  回答:(3)
问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否可以做为法院判案的依据?特别是其中第二十七条,第四段:“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法院是否应依此判案?
问题2. 法院在2008年5月1日之前好像也有类似的规定,我曾经看见过一次,现在记不清在哪里写的了,请告诉我它具体在哪个条文里?谢谢!
问题3.此《仲裁法》是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请问此前劳动仲裁方面就这个问题是如何规定的?是否有类似的规定?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7-25 22:21
可以的。可以作为确定时效的依据。
回复时间: 2009-07-25 21:42
当然可以作为判案依据。
回复时间: 2009-07-25 22:11
当然可以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湖南长沙
黑龙江黑河
山东东营
广东东莞
江苏无锡
四川成都
河北石家庄
广东广州
江苏苏州
最新回复律师
湖南 长沙
人气:542091
黑龙江 黑河
人气:117
山东 东营
人气:25125
广东 东莞
人气:385587
江苏 无锡
人气:51003
河南 郑州
人气:530588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