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查看资料

故意杀人,放火,抢劫罪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1-12-18    作者:110网律师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由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王建华律师依法担任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辩护人通过阅卷及参加今天的庭审现对被告人马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放火罪一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马某犯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及抢劫罪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马某的行为不构成放火罪。
 马某的放火的行为并没有危害到公共安全,根据马某本人的供述其防火的目的只是为了焚烧尸体,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其本意并不是要烧火房屋及其它公共设施。另外,从马某放火使用的物品来看,其使用的只是食用油,这与使用汽油等易燃物品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最为重要的是,马某放火的行为对公私财物并没有造成大的经济损失。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马某既没有放火烧毁公私财物的主管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大的经济损失,因为发现及时其影响也没有危害到其它居民的人身或财产上的安全。因此,其行为不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对于此项罪名的指控是错误的。
  被告人马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能够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的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其认罪态度较好,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能考虑上述因素,对马某从轻处罚。
在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涉嫌故意杀人罪中, 被害人对于本案的发生有着一定的过错。
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因为被告人和被害人在嫖宿过程中发生了矛盾,被告人才将被害人杀害。而卖淫,嫖娼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现在沈阳市正在严厉打击这种违法行为。但被害人却在明知上述情况的前提下依然和被告人发生不法行为,并且嫖宿的提议是由被害人主动提出,同时还提供嫖宿的场地。被害人的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试想,如果被害人不和被告人发生嫖宿行为,那么就不会引起本案的发生。因此,对于本案被害人有错,据此在量刑时希望法庭根据被害人的过错程度,相应的减轻处罚。
  量刑意见
关于故意杀人罪,结合被害人有着一定的过错及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的情况,辩护人建议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抢劫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5
以上罪名数罪并罚,建议对于被告人的综合量刑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以上辩护及量刑意见,望合议庭评议时予以采纳!
      
                    辩护人:王建华
                   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719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韩建业律师
北京东城区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郑世红律师
浙江宁波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