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放火,抢劫罪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1-12-18 作者:110网律师
审判长,审判员:
受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由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王建华律师依法担任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辩护人通过阅卷及参加今天的庭审现对被告人马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放火罪一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马某犯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及抢劫罪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马某的行为不构成放火罪。
马某的放火的行为并没有危害到公共安全,根据马某本人的供述其防火的目的只是为了焚烧尸体,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其本意并不是要烧火房屋及其它公共设施。另外,从马某放火使用的物品来看,其使用的只是食用油,这与使用汽油等易燃物品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最为重要的是,马某放火的行为对公私财物并没有造成大的经济损失。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马某既没有放火烧毁公私财物的主管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大的经济损失,因为发现及时其影响也没有危害到其它居民的人身或财产上的安全。因此,其行为不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对于此项罪名的指控是错误的。
二 被告人马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能够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的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其认罪态度较好,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能考虑上述因素,对马某从轻处罚。
三 在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涉嫌故意杀人罪中, 被害人对于本案的发生有着一定的过错。
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因为被告人和被害人在嫖宿过程中发生了矛盾,被告人才将被害人杀害。而卖淫,嫖娼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现在沈阳市正在严厉打击这种违法行为。但被害人却在明知上述情况的前提下依然和被告人发生不法行为,并且嫖宿的提议是由被害人主动提出,同时还提供嫖宿的场地。被害人的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试想,如果被害人不和被告人发生嫖宿行为,那么就不会引起本案的发生。因此,对于本案被害人有错,据此在量刑时希望法庭根据被害人的过错程度,相应的减轻处罚。
三 量刑意见
关于故意杀人罪,结合被害人有着一定的过错及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的情况,辩护人建议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抢劫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5年
以上罪名数罪并罚,建议对于被告人的综合量刑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以上辩护及量刑意见,望合议庭评议时予以采纳!
辩护人:王建华
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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