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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成年人死亡给付金额限制提高至10万的通知解读

发布日期:2011-12-22    作者:110网律师
 作者:唐立恩  一、未成年人寿险保额的用途
1.首先,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要用于支付其丧葬费。
    未成年人一旦发生死亡事故,带给父母或家庭的首要损失便是丧葬费的支出,这一作用各国皆同。至于丧葬费的标准,因各国经济发展、生活水平和丧葬风俗差异而数额不同[注1]。
    总体来看,境外成熟保险市场的监管部门和公司对未成年人人寿保险持谨慎态度,并不鼓励为未成年人投保人寿保险;即使允许投保,要么监管部门规定可操作、相对合理的保额限制,要么保险业自身进行严格的财务核保,以防范道德风险。我国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的一部分首先也要用于同样的支出,即丧葬费用。
2.其次,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要用于弥补家庭抚育费用。
   (1)发达国家因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各项福利较高,抚育费用大多由国家买单,故在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不考虑丧葬费以外的其它费用。考察德、美等国对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的规制可以发现,其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主要或者说仅仅是用于支付其丧葬费而不考虑其他费用。这是因为保险业发达或较为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基本属于高福利制国家,自母亲怀孕至孩子完成中学教育,母亲及子女能够享受国家的各项生活、保险和教育等方面的福利保障,其生产和养育孩子的费用几乎全由国家买单。
   (2)我国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机制尚不健全,家庭要为抚育未成年人支付高昂的费用,包括未成年人的生活抚养费用、疾病医疗费用、培养教育费用(从胎教至大学教育)等。2005年社科院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抚养一个孩子的总成本达到49万,尚不包括孕产期的支出以及从孩子孕育到成长过程中父母因孩子误工、减少流动、升迁等自身发展损失的间接经济成本[注2]。因此,我国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中的一部分要用于对家庭所支付未成年人抚育费用的补偿。
3.最后,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部分用于支付失去子女父母的精神抚慰金。
    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父母年轻时的追求;养儿防病,养儿防老,则是父母年老时的期盼。如果独生子女过早夭折,父母又丧失生育能力,其对子女寄予的全部希望将化为泡影,所遭受的精神痛苦难以言表。因此,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的一部分是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精神抚慰。
二、我国对未成年人死亡保额的立法及监管
    了解了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的使用性质,我们不难发现:未成年人不具备经济收入能力,其死亡保险金主要是安慰性质。而且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在当前法律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更需要防范道德风险。
    基于保护被保险人生命权与防止道德风险的需要,我国通过立法对未成年人死亡保险及保额进行规制:
    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笔者注:现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根据法律的授权,中国保监会对未成年人死亡保险及保额做出系列限定:
    1999年3月22日,保监会发出《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保监发[1999]43号),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的死亡保险金额限定在人民币5万元[注3]。
    2002年3月22日,保监会发出《关于在北京等试点城市放宽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额通知》(保监发[2002]34号),将在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四市投保未成年人人身保险的死亡给付保险金额上限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
    2010年11月15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全国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金限额统一从5万元上调至10万元。
    从我国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额的上调路径,不难发现,对于未成年人的死亡保险给付金额限制,监管层持谨慎态度,同时也需使其与我国经济的发展相适应的。此次上调是经过四大城市的长期试点后作出的决定。
三、不受限制的情况
在两种情况下,未成年人的死亡保险金可不受10万保额的限制。
    1.第一种情况,对于未成年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每一份保险合同,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可以不计算在10万元的限额中;对于投连险和万能险合同中,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账户价值,也不计算在10万元限额之中。
    本次通知里面的特别提示,是对现行承保和理赔方式的认可和明确。在长期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已缴保险费或合同中的保证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自己的钱”,因此不算入未成年人死亡风险保额。万能险和投连险合同中的账户价值亦属此类。此项规定,正是充分考虑了风险保障类产品和长期储蓄类产品的不同特点,使规定更加科学合理,符合实际。
    2.第二种情况,航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保险金额,或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死亡保险金额,也可以突破10万元的保险金上限。
此项规定显示,在航意险这种投保人(未成年人父母)无法控制的死亡风险领域,监管部门还是鼓励家长为未成年子女提高风险保障水平。
四、为未成年人投保的注意事项
1.完善家长保障是前提

   “家庭经济支柱优先”是购买保险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养育小孩的家庭,“先大人,后小孩”是基本的投保顺序。因为一旦家庭经济支柱丧失经济能力,将直接影响家庭生活质量,孩子的生活和学习也将受到直接影响。因此,父母在为子女规划保险之前,应首先考虑自身的保障是否齐全。投保人本身拥有充足的人身和重疾保障,是孩子成长过程中的经济后盾。
2.家庭保障应遵循“双十原则”
    购买保险要根据家庭情况,量力而行。“双十原则”是指,一般而言,家庭经济支柱的寿险保额应为其年收入的十倍;一个家庭应当以年收入的10%来规划家庭保障计划。而如果考虑到孩子的教育金和父母的养老金,则保险方面的预算占到年收入的20%也不为过。
3.给孩子投保勿忘保费豁免
  保费豁免,顾名思义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投保人可以不再缴纳后续保费,但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大多数少儿保险都可选择附加保费豁免的权益,这是保险产品的特有优势。作为投保人和主要缴费力量,家长在投保时应尽量选择保费豁免,来确保一旦不幸发生,给孩子的保险保障仍然可以继续有效。保费豁免功能可以说是为儿童险上的安全锁。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保费豁免附加险并不是无条件豁免保费,多数是因投保人(如父母)因意外或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才能豁免保费,同时享受保险保费豁免防止功能。
【备注1】:
    1.例如美国纽约州《保险法》规定:对0-4.5岁的未成年人,其人寿保险的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2.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9万元),或保单签发时投保人保额的1/4,以高者为限;对4.5-14.5岁的未成年人,其人寿保险的死亡保险金额不超过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38万元)或保单签发时投保人保额的1/2,以高者为限。
    2.德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人寿保险死亡保险金额不高于1万欧元(折合人民币约11万元);意外险死亡保险金额不高于10万欧元(折合人民币约110万元)。我国台湾地区法律规定:14周岁以下儿童人寿保险的死亡给付金额不超过新台币200万元(折合人民币约50万元)。
    3.又如加拿大、日本、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虽然政府部门对未成年人人寿保险没有相关规定,但当地保险行业或保险公司在具体业务操作中有一些限定。在未成年人死亡保额较大时,加拿大保险业往往要求未成年人死亡保额不高于父母保额的1/2;日本未成年人死亡保额一般不超过500万-2000万日元(折合人民币约33.5-134万元),不允许为未成年人投保意外险、重大疾病保险;马来西亚人寿保险协会要求:年龄为1、2、3、4岁之下的未成年人,其死亡保险金给付分别降至保险金额的20%、40%、60%、80%。
【备注2】
    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2005年的《青年研究》刊发了著名社会学家徐安琪的《孩子的经济成本:转型期的结构变化和优化》的调研报告。报告称,从直接经济成本看,0至16岁孩子的抚养总成本将达到25万元左右。如估算到子女上高等院校的家庭支出,则高达48万元。估算30岁前的未婚不在读的子女的总成本达到49万元——这可以说,抚养子女的总经济成本是惊人的。这还未包括社会赠送、学校免费、春节压岁钱等5万至6万元的收入。按照该研究的统计,孩子的零花钱和压岁钱两项人均年进账达2300元,最高达4万元。此外,这49万元尚不包括孕产期的支出以及从孩子孕育到成长过程中父母因孩子误工、减少流动、升迁等自身发展损失的间接经济成本。
【备注3】
    5月25日,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相关请示做出“关于《对<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保监寿[1999]7号):一、“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指的是累计死亡保险金额的限额。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声明是否在其他保险公司未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了死亡人身保险,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出现累计保险金额超过5万元的情况,超过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二、死亡保额的限定标准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高。未成年人的疾病风险,可通过投保健康保险来解决。三、《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保监发[1999]43号)文件的执行日期维持不变。8月18日,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对理解《保险法》相关请示做出《关于对<保险法>有关条款含义请示的批复》(保监复[1999]154号):《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笔者注:现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立法精神,“单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该合同无效;含有死亡、疾病、伤残以及医疗费用等保险责任的综合性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死亡责任保险金额,该合同死亡给付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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