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春等人诉长沙恒洁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再次胜诉案
发布日期:2011-12-23 作者:罗喜立律师
1、判决解除合同关系
2、长沙恒洁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分别返还30600元和20600元
3、原告二人各自在收到30600元及20600元元后三日内返还清洁球机一台。
4、驳回被告长沙恒洁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案受理费、反诉费全部由长沙恒洁日用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特此告知全国各地的当事人。
特注:现该公司已经关门,相关责任人已不知去向,请看到此消息的受害人在2012年2月20日前立即来长沙,集体向长沙市公安局举报,并要求公安机关刑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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