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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不找”现象简析

发布日期:2011-12-24    作者:范大平律师
“两不找”现象简析
范大平
(本文发表于《中国劳动保障》2007年第1期)
内容提要两不找是一种不规范的劳动关系,容易引发劳动纠纷。企业改制重组后,大量的两不找人员丢失劳动工资关系。两不找的最终结果是四头找。对于两不找人员或者为其安排工作,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在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所以,“两不找”应依法规范其劳动关系。
关键词:两不找  劳动争议  分析
我们在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常常遇到一种称之为“两不找”的现象并由此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对此,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处理起来感到很棘手。现就我们掌握的有关情况作一些简要分析。
一、“两不找”现象定性
所谓两不找,是指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以及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所形成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保留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也不领取报酬的一种不规范的劳动关系现象。用人单位因生产不景气,单位与职工约定或者未经过协商,用人单位在不安排职工工作岗位、不发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不给予因解除劳动合同而给职工经济补偿的情况下,不找职工办理任何手续;职工离开单位自谋出路,不找单位要各种待遇。 这部分人员有的自己离开企业出去临时做工、打工,甚至做了老板,企业省了费用和麻烦,个人有钱赚,有活干,劳动关系又保留在单位,所以两方面都乐于你不找我,我也不找你的状况。但是,也有的职工因找不到工作却又得不到单位的关照从而陷入生活困境。其实,“两不找”是一种不规范的劳动关系。名曰两不找实为两不管。
形成两不找的原因很多,主要是:用人单位不景气,效益不好造成劳动者无工作岗位,劳动者停薪留职期满后,个人要求上班,单位不安排又未续签协议;用人单位因工作任务不饱满,给职工放长假又未签订协议;孕产期、医疗期(因工或非因工伤病)已满,单位不安排上岗等情况,然而无论哪种情况,两不找人员与单位没有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所以说它是一种不规范的劳动关系。
二、“两不找”现象危害
由于两不找现象是一种不规范的劳动关系,容易引发劳动纠纷,对单位,对劳动者、对社会的稳定都有一定的危害。首先“两不找”给用人单位带来一些潜在的问题:一是由于“两不找”实际上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保留劳动关系,所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不如停薪留职,协议自负;二是不能证明“两不找”人员有收入,用人单位将承担其生活费;三是劳动者在外面干不下去了,回来再找单位,要求上岗或要生活费,单位不能不给。“两不找”现象,在当时看来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而不需要因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补偿金,但以后发生的费用可能会更大。由此可见,两不找人员的劳动关系远比停薪留职人员难以处理,而且更易发生变化。其次,损害了职工合法权益。由于两不找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往往游离于下岗、待岗、停薪留职、辞职等概念之外,法律法规的规定往往很难有针对性对其予以保护。一是在“两不找”期间,有的职工并没有到外单位打工,连最低生活保障费也没能拿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文)第三条规定“再就业服务中心(包括类似机构或代管科室)负责为本企业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原则上可按略高于失业救济的标准安排并按适当比例逐年递减,但最低不得低于失业救济水平,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七条规定“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坚决制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倾向。要深入企业、深入下岗职工家庭,及时了解和掌握下岗职工的生活状况,体察他们的疾苦,听取他们的呼声,主动为他们排忧解难,决不允许采取不闻不问、麻木不仁的态度。”有的职工在找不到工作生活没有着落的情况下,向用人单位要求发给基本生活费时,单位借口“两不找”而不愿支付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实际上是侵害了劳动者在单位享受基本生活费的权益,从而违背了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二是有的地方在企业改制重组后,大量的两不找人员丢失了劳动工资关系,为今后找工作证明自己的履历带来一些麻烦。三是“两不找”人员往往没有下岗证,政府扶持下岗工人再就业的优惠政策难以落实到自己头上,如一些地方政府给予下岗工人创业的贴息代款等,“两不找”人员就很难申请到。再次,由于“两不找”是一种不规范的劳动关系,极容易引发劳动争议,所以两不找的最终结果是四头找:即申诉人运用法律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运用劳动法律法规找被诉人,申诉人凭借裁决书找被诉人落实待遇,被诉人还要找申诉人收房租、水电等费用。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无论是口头上的还是双方文字协议两不找,都是不可靠的。口头上的两不找无凭无据,文字协议两不找,与劳动法律法规相悖,一旦诉讼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很难得到支持。
三、“两不找”现象的处理
由于“两不找”是不规范的劳动关系,因此,处理“两不找”现象时应当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使之规范化。各地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和劳动合同管理,夯实社会保险方面基础,加快建立劳动关系双方自主调节、政府依法调控的和谐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努力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督促用人单位规范劳动用工制度。“两不找”职工愿意回单位工作,单位也有条件安排工作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单位安排工作。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如不能安排工作,劳动部门应当协助用人单位理顺关系,要求用人单位对这些职工进行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在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单位在对于两不找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可按以下程序进行:(1)迅速找到本人,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或安排其上岗;(2)企业无岗位安排的,可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3)本人自愿离开企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4)通知本人,理顺劳动关系,如本人拒绝回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总之,对“两不找”现象,应当按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化。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义不容辞地牵头理顺和解决在特定历史时期遗留的这一特殊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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