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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见证书

发布日期:2011-12-25    作者:徐涛律师
见证委托人:张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出生,住济南市x号。
            卢 某,女,汉族,19xx年x月出生,住济南市x号。
见证事项:协议签署见证。
见证过程:2008年10月8日,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接受见证委托人的委托,根据与其签订的《委托协议》,指派肖广盟、龙洪周律师为见证律师。具体见证过程如下:
一、要求张某某、卢某出示身份证,核对二人身份真实性。张某某身份证号:3701xxxxxxxxxxxxxx;卢某身份证号:3701xxxxxxxxxxxxxx。二人身份证均在有效期限内。
二、询问张某某、卢某是否清楚为张某做担保的《学费津贴协议》(MOE Tuition Grant Agreement)内容及明白所承担的义务及可能会出现的责任。二人对该学费担保协议的内容和自己承担的义务及可能会出现的责任清楚明白。
三、询问张某某、卢某是否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二人均称没有受到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情形,二人自愿签署该协议。
四、在上午10时20分,张某某、卢某分别在该协议相应位置签署姓名。见证律师肖广盟在相应位置签署姓名,表示对张某某、卢某二人签署该协议真实性的见证。整个过程在上午10时35分结束。
见证结论:见证律师经见证认为:张某某、卢某签署《学费津贴协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见证声明:
一、委托人张某某、卢某应对其提构相应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二、本所律师见证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进行。
三、本律师见证书仅作为见证委托人签署《学费津贴协议》的合法性予以见证,不享有《学费津贴协议》的任何权利,不承担该协议任何义务。
四、本所对该《学费津贴协议》复印件予以留档保存。
     附: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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