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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可持续发展的异化

发布日期:2011-12-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中顾法律网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
【写作年份】2005年


【正文】

最近我读到一篇文章,题为《论发展经济学失败的原因》。发展经济学在二战后曾一度辉煌,尤其受到发展中国家的重视,我十多年前研究计划法时对刘易斯等人的发展经济学著作也很推崇。但目前许多西方经济学家断言发展经济学死亡了,并认为它的死亡是受到欢迎的。我联想到当前如日中天的可持续发展理论,这种理论在国际上受到新一轮的追捧,在我国已被作为经济发展战略。我对可持续发展是举双手赞成的,但同时我担忧它在中国的命运。

发展经济学与可持续发展有许多相似之处。第一,它们都是西方人最先提出的,它的最初版本不可避免地带有西方的立场和方法色彩;第二,它们都是旨在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问题;第三,它们都强调国家、政府对经济发展的干预作用;第四,它们都有自身的发展、流派、本土化问题。发展经济学的失败与上述四方面问题都有关系,与这四方面问题同样有关系的可持续发展在理论上就不可排除地同样面临可能失败的命运。

可持续发展的原版是强调限制,抑制发展,发达国家用以维护自身的利益和现行的国际经济利益格局。它成长为一项国际共识后,各国在实施上可以有不同的解读。中国将它作为一项政策层面的经济发展战略,在立法上作为环境保护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本土化进程仍在继续。现在的问题是中国如何把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理与中国的实际良性地结合,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我所说的良性结合并非无稽之谈。任何结合都有良性与恶性之分,结果有天壤之别,前者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者如一大二公。良性结合我们称之为优化,恶性结合我们称之为异化。所谓异化,就是对原物抑其精华而扬其糟粕,甚至使其成长为对立物、异类。

可持续发展的精华我们不必多言,其糟粕何在,似乎人们都不愿意干煞风景的事。我认为糟粕来自二个方面:一是来自外部的糟粕,是为了某种目的而牺牲发展,而对目的的价值判断是很容易被滥用的,例如为了西方国家的利益而限制全球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这种滥用在我们看来与糟粕无异。二是来自内部的糟粕,坦言之就是计划经济的噩梦。不少民法学者对可持续发展的法制化问题没有兴趣甚至极力反对,认为可持续发展强调的后代人利益保护是没有法理依据的,并很容易为计划经济招魂。这种担忧有失偏颇,但不无道理,最可怕的是它极有可能成为现实。

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发展的能力构成威胁。它包括发展和限制两个概念,强调国家或政府的主导功能,在我国它作为经济发展战略,是决策者的令箭而不是公众的法律,甚至有去法律化的倾向,它被滥用是必然的,如果放任这种滥用,它的异化就是或迟或早的事。例如,土地储备制度提出了我国房地产业存在的非持续发展问题,我对此是同意的,事实上,我四年前就在一篇文章中提出了这个问题,现在的问题是原因是什么,如何解决。

一九九三年我与香港的廖瑶珠律师合著的一本书中,廖律师指出,香港的土地制度与资本主义国家不同,却与中国内地的计划经济更相似。这说明了几个问题:

第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骨子里是国家或政府垄断,当然它们垄断的目的曾经很不相同;

第二,它们都与国际通行的作法不入流,即与国际不接轨;

第三,它们有共同的优势,例如推动房地产业高速发展,同时也有共同的劣势,例如利益失衡、产权不清,面临着同样的困境,即房地产业大起大落;

第四,它们都具有非持续发展的典型特征;

第五,它们都无法摆脱计划经济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的恶性循环。

总之,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的弊端不是来自市场经济体制,而是来自计划经济体制。所不同的是,香港是个微型经济体,同时其市场经济发育程度极高,政府行政效率和廉洁水平较佳,因此它更容易适应这种计划经济,可以更有效地预防这种体制的弊端。在这些问题上内地与香港不可同日而语。土地储备制度是资本主义国家或政府对土地私有制和自由市场经济所带来的各种问题采取的应对措施,是用左的手段来纠正右的弊端。而我们现在用土地储备制度这个左的手段来纠正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中的计划经济弊端,这使我联想起粉碎四人帮初期,有领导人硬说四人帮不是极左而是极右,实际上是用更左的东西来批左的错误一样荒唐,也必然是同样的灾难性后果。

这种荒唐的现象在我国总是一有机会就显现出来,这说明传统势力的根深蒂固,无论是什么好东西在中国的传统势力面前都可能或必须变味、变形,甚至变质,变成一少部分人的私利、私权、私产。土地储备制度也好,可持续发展也好,它们都如同进口的洋酒,有人会品味它的醇美,有人会被它的酒精所害,也有人会以中国特色为由,把它变成醋,并异化出新的品牌,强行推广。

(该文是我在三年前法国使馆举行的一个国际研讨会上的发言,以前未正式发表。如今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使可持续发展在中国这片沃土上获得新的生机与活力,但我的忧虑还是没有彻底消除。)




【作者简介】
周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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