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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08-06-0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

2008年04月14日

    一、 案情简介

    案由: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号:(2007)琼海民初字第300号

    原告:琼海市xxx镇东海村上村村民小组、下村村民小组、下田坡村村民小组、下排村村民小组、北边村村民小组等五个村民小组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琼海市xxx镇东海村民委员会

    2006年7月3日被告擅自以张贴《告东海村委会全体村民及其他相关集体个人书》的形式,宣布原南港矿水塔起向东至石岩松虾塘,再向北延伸至东海虾苗场,与原南港矿水塔起向北至地坪再沿东海虾苗场公路向东回合的范围内的土地属于东海村民集体所有,自示知之日起,任何个人或集体不得在此地段范围内抢种各种农作物,抢建各种地面附属物。否则,抢种的,抢建的归东海村委会集体全民所有。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等规定,被告的上述“告示书”中没有说明土地的合法来源与根据,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权属争议,须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土地的归属,而被告的“告示书”中并没有依据说明该土地业经琼海市人民政府处理决定归属,属于私自发布“告示书”,因此被告的“告示书”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属于侵权行为。遂产生纠纷。诉讼请求:1、请依法确认被告张贴“告示”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2、判令被告返还修公路土地补偿款12万元给原稿五个村民小组。  

    本案的焦点为:

    (一)被告擅自张贴“告示”宣布本案所争议土地使用权属于其所有,不符合客观事实、违反了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

    (二)被告无权享有争议土地补偿款,应返还给原告。

    二、作为原告代理人的李武平律师当庭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要点:

    (一)被告擅自张贴“告示”宣布本案所争议土地使用权属于其所有,不符合客观事实、违反了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

    (二)被告无权享有争议土地补偿款,应返还给原告。

    本案所争议土地在解放前,南港和东坡的土地界定是从南港的南至东坡的三组界桩。58年完成青苗入社后,成立大队,界号定为大队办公室为界。63年开始南港片以大集体的模式在该区域大面积种植造林,整个东海村海滩连成一片。72年,南港矿由于建设用地需要,划出164亩地跨过“争议地”,为此所补偿的土地款、青苗款由东坡三组和南港片收款,并没有村委会收款条据。81年南港矿在该“争议地”内采矿由南港片干部与相关人员协商。直到91年,被告以组织南港村民在该地内造林为由试图改变该争议地的使用权归其享有。综上本律师认为,原告拥有该“争议地”的使用权不容争辩,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东海村村委会根本无权拥有该地的使用权。故此对于修公路的土地补偿款12万元被告无权享有,应返还给原告。

    三、法院审理及处理结果

    本案在博螯塔洋法庭开庭,庭审过程中,经过原告方代理律师李武平的努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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