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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提供培训还需支付违约金吗?

发布日期:2012-01-02    作者:孙心远律师
   我来应聘时,单位提了很多优惠条件,如入职后半年之内提供海外培训、
办理人才引进等。于是就和单位签了一份五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还约定,如果服务不足五年的,要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但我工作了大半年,公司所谓的海外培训根本未按约安排过,而且办理人才引进也是有条件的。前两天,同学给我介绍了另一份工作,收入待遇都比现在的要好,于是我提出了辞职。但经理说,公司和我约定了服务期,走人必须先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我该怎么办呢?
                                                                                                                      读者 小张
小张:

  你的问题涉及我国劳动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约定的特殊规定。劳动权的本质是生存权,提供劳动获得报酬是普通百姓赖以维持生计的最根本的手段,故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即劳动者可根据自身的条件和意愿,自由选择行业、就业单位和具体
的工作岗位、工种等。同时,法律亦规定,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辞职,只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自主选择职业。但人员的流需遵循一个诚信、有序的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仍是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任何一方都不得随意违约。劳动者因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由此造成的损失。近年来,确有一些劳动者随意跳槽,与原单位开展不正当竞争等,因此,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持正常的竞争秩序,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
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并约定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此外,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也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除此上述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同中不得约定违金。
  从你所述看,你所在公司虽然与你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但是公司尚未给你提供专业技术培训,你们的合同中亦没有竞业限制的约定,因此,该违约金条款对你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公司经理要求你支付5万元违约金才能离职的说法是没有道理的。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合同未到期,你即离职,你系违约一方,如因你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一定损失的,你仍负有赔偿的责任。当然,用人单位对此必须充分的举证证明。这里需要提醒你的是,随意跳槽不利于个人职业发展,也可能存在风险,希望你在下次签订合同时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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