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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辞退员工需提前30日或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有哪些?苏州律师李旭劳动法网络课堂

发布日期:2011-11-16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需提前30日或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有哪些?苏州律师李旭劳动法网络课堂
 前面我们已经了解了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对于一些特定情形,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关系,要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或要额外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这些情况,说不定会降临到每个劳动者身上。为了维护您的最大权益,一旦出现这种情形,您该如何应对呢?
【案例一】
周云在某机床公司工作了7年了,原来从事的是机床操控,20041月份周云和单位续签了一份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仍然为机床操控。20048月份公司为提高效益,适应现代化生产,购进了一批新的自动化和现代化的新型机械设备。这样周云就从原来的工作岗位上闲置下来。公司就安排她到包装部工作,可是周云始终不能完全胜任在包装部的本职工作,她本人也非常努力,经常利用业余时间补习业务,可效果不大。公司领导认为,周云是老员工,工作态度认真,决定单位出资让她脱产半年去参加专门的技术培训。可参加完培训回来,周云仍然不能胜任本职工作。20058月公司领导层经研究决定解除与周云的劳动关系,并提前30日给她发出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案例二】
2004年初,霍鹏应聘进入北京某商业银行丰台支行做财务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办法和工资待遇。20063月霍鹏因肺部囊肿住院做了手术,向银行请假三个月,银行业同意了。医疗期满后,霍鹏回到了银行上班,但是由于其长期不在,回来后发现他原来的工作岗位已经被一名单位新招用的员工代替。领导让他做些杂碎的卫生和接待工作,原因是他长时间生病,肯定专业能力退化,影响工作效率,现在再从事原来的工作已经不能胜任。霍鹏认为自己虽然患病,但是和自己的大脑没有必然联系,根本没有影响到自己的本职工作,单位仅凭主观臆断就调整自己的工作岗位是不正确的。
10月霍鹏就找到银行领导谈判,说明自己可以胜任原来的工作,不同意变更其他的工作岗位。谁知领导当场拿出一份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说:“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现在单位正式提前30日通知和你解除劳动合同。”霍鹏不服,向劳动部门申诉要求恢复原来的工作单位。【案例来源:《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的保护神----工作中你必须了解的60个问题  王义  时福茂  王学志著   法律出版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律师提示】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是有适用条件的,只有法律列明的三种情况用人单位才可以提前30日单方解除或者提前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后立即解除。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根据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而不是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期。“不能胜任”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但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也不可以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或提高劳动强度,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客观情况”是指履行原劳动合同必要的客观条件,因不可抗力或者出现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自然条件、企业迁移、被兼并、破产等,使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必要履行的情况。出现上述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但要依据法律规定给劳动者经济补偿。
针对案例一,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对劳动者进行了培训,仍然不能胜任工作,单位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解除与周云的劳动关系,并给予经济补偿。
案例二,银行没有确切证据证明霍鹏不胜任原工作,就不得依据法律规定调整其工作岗位,至于提前30日的书面通知,也没有现实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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