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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维权问题探析

发布日期:2012-01-06    作者:110网律师
未成年工维权问题探析
口胡志鑫1,陈立林2
(1.玉林师范学院政法系副教授,广西玉林537000 )
(2.玉林师范学院政法系副教授,广西,玉林537000)
    【摘要】未成年工身心未完全发育成熟,须予以特别保护。文章针对一些用人单位在未成年工使
用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了要切实贯彻《劳动法》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严格劳动合同制
度,认真处理好劳动纠纷,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理力度等方面入手,切实保障未成年工合法权益。
    【关键词】劳动法;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特殊保护;途径
    [中图分类号]D 922.183r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671 ( 2004 ) 06-00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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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
男女劳动者。在我国,年满16周岁、未满
18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完成了规定年
限的义务教育,不再继续升学的,依法可以从事有
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个体劳动。这是年满16周岁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享有的劳动权利,也就是
这部分未成年人享有要求劳动就业的机会和按劳
取酬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也规
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
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人。”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可以完
全独立地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负担义务的
资格。如签订劳动合同、从事相关经济活动,承担赔
偿责任等。这是因为,一方面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
人未必就不具有完全的意思能力;另一方面16周
岁为法律规定可以就业的年龄,年满16周岁虽不
满18周岁的若就业有自己的劳动收入而又不能独
立进行民事活动,则不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
    现实生活中,有人认为“未成年工”就是童
工,这是一种误解。“未成年工”的提法与《劳动
法》第2章第巧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
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其实并不矛盾,因为“未成
年工”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两个概念,
二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其一,二者的法定年
龄不同。用人单位招用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
人”,其实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童工。为了更好地
保护这类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我国一《劳动
法》及1991年实施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都明
令禁止用人单位招用童工。而未成年工在《劳动
法》第58条第二款已有明确的界定,即“未成年
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其
二,二者的性质不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属于童工,国家明令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
工”则是劳动者的一部分,只是由于年龄偏低,身
体未完全发育成熟,国家法律才要求对其进行特
殊保护。其三,二者合法权益的保障措施不同‘。根
据我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凡招用未满
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国家另有
规定的除外),都要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
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未成年工毕竟是“未成年”,为保护“未成年
工”的特殊权益,《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都作出
了特殊保护规定。首先,作为劳动者的未成年工理
所当然的要受到劳动安全的法律保护。同时,作为
劳动者中的特殊群体,未成年工还应受到《劳动
法》的特殊保护。除了我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
至六十五条作出了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之
外,1994年12月9日劳动部发布了《未成年工特
殊保护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有保护未
成年工的规定。
    但当前有些用人单位在使用未成年工方面确
实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亚待规范:
    其一,一些用人单位的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对
未成年工与童工的概念和年龄界限模糊不清,招用
工人时不认真核实年龄。一些大量使用劳务工的单
位对劳务输出单位输出的劳务人员也不认真核对
身份、年龄,致使一些劳务单位乘虚夹送童工。
    其二,一些职业培训机构尤其是一些服装培训
单位向厂方输入未满16周岁的实习人员,虽然名
为实习生但是企业是当作正式工人来使用,与正式
工同样加班,发工资报酬,由于有学校的培训协议,
童工规定又没对此另行规定,一些企业借此来规避
法律。还有的职业培训学校名为安排学生实习实为
安置就业,而且各种手续简陋,管理散漫,急需整
治。
    其三,部分企业未成年工加班现象仍很严重,
尤其是服装企业里的,由于受行业和市场的制约,
加班加点是经常的事情。
    其四,有些用人单位无视法律、法规,使未成年
工长期在有毒、有害的条件下工作,严重损害其健
康,健康检查也是空谈。《中国劳动保障报》2003年
8月12日刊登了某市某水泥厂招收了6名年满16
周岁的未成年工,被安排到有害的生产岗位工作,
一年半后,由当地劳动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组
到该厂检查发现了这一问题,及时指派职业安全卫
生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了检测检验,发现该厂生产车
间由于缺少必要的劳动防护设施,使粉尘浓度达到
四级,严重超标。同时,通过调查了解得知,6名新
招的未成年工进厂后,厂方未按规定对其进行一次
健康检查,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及时下达了《劳
动安全卫生监察指令书》.1、水泥厂在一个星期内
调换名未成年工的工作岗位,不得再安排其从事有
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
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采取措施降低生产车间的
粉尘浓度,使之控制在国家的标准之内。3、每年对
未成年工进行至少一次的健康检查。但半个月后,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再次到该厂进行监察时,发
现水泥厂领导既未调换6名未成年工的岗位,也未
采取措施降低生产车间的粉尘浓度。
    其五,压低或变相压低未成年工应得的劳动报
酬。
    其六,劳动时间普遍超过8 }J、时,甚至远远超
过8小时,有时甚至达到12小时。
    未成年工的身心发育尚未完全定型,正处在成
长发育时期,正在向成熟过渡,未成年工在参加劳
动的同时,还要学习,过重和过度紧张的劳动、高
温、有毒有害气体等不良的工作环境,不合适的工
具等因素,都可能影响未成年工的健康,甚至引起
疾病。因此,为了保护未成年工的正常发育和安全
健康,除改善一般的劳动条件外,还需要在工作时
间、工作场所等方面给予特殊保护,在一定程度上
说对未成年工的保护是对生产力的保护。为了规范
未成年工的用工,逐步减少以至杜绝在招聘和使用
未成年工方面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未成年工的合
法权益,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严格依照我国《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切
实保障未成年工享有如下劳动权利:
    (一)就业的权利。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享
有就业的权利。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
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事
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
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二)选择职业的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未成年人同样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从事
的职业,任何人不得强迫。
    (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未成年工在向用
人单位付出劳动的同时,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
酬,不得压低或变相压低。
    (四)休息休假的权利。未成年人有权在法定
工作时间之外享受法定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
为了保证未成年工的正常发育和继续组织他们完
成文化技术学习任务,一般对未成年工实行缩短工
作日制度,并且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加班、加点
和夜班工作。对于某些经过批准允许招收16周岁
以下的学徒的特殊作业,国家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
保护措施,保证他们的身心能够健康成长。例如,
1951年5月劳动部在《关于技工学校学生的学习、
劳动休息时间的暂行规定》中指出,未满16周岁
的学生,在进行生产学习的劳动时间为:第一学年
每天不得超过6小时,第二学年每天不得超过7小
时,第三学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
    (五)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未成年
工有权获得特殊的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
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由于未成年工的身体尚未
完全发育成熟,为了保证他们身体的健康成长,用
人单位在招用未成年工时要对其进行体格检查,一
般一年进行一次,特殊岗位的每年应进行2至3
次,如果发现未成年工身体有了疾病或发育异常,
应当及时进行治疗。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是用人单位的一项义务,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借口
推却自己的责任。
    (六)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未成年人有
权获得必要的职业培训。职业培训的内容包括职业
道德、职业技术、法律知识、预防犯罪教育等。
    (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未成年工
在患病、负伤、失业等情形下,有权获得社会保险待
遇,有权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各项福利待
遇。
    (八)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未成年人与
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有权依法申请调解、仲
裁或者提起诉讼。
    (九)其他劳动权利。例如依法参加和组织工
会的权利;以合法方式参与民主管理权利;就保护
自身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等。
    二、按照((劳动法))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
定》,严格限定未成年工从事的工种,不得超过所
规定的劳动强度,切实保障未成年工的身体健康
    综合我国《劳动法》第六十四条,《未成年工
特殊保护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未成年工禁忌劳动
的范围是:矿山井下作业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
强度的作业;《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
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粉尘作业;《有毒作业分
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高处作
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冷
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
业;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工作场所接
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
热烧伤等危险的作业;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
作业;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3000米以上的
高原作业;连续负重每小时在6次以上并每次超过
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使用凿
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钊机、电锤的作业;工
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
体位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50次的流水线作业;锅
炉司机。
    三、严格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和个人必须
与未成年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应为之办理相关保险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从某种意义上说,一
份条款齐备的并能切实履行的劳动合同是未成年
工合法权益能够得以保护的有效手段,一旦发生纠
纷又是一份有力的维权依据。未成年工一旦与用人
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
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
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
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上述七项条
款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除此之外,未成年工与
用人单位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如试用期,保
守用人单位商业的秘密等。用人单位与未成年工订
立劳动合同时,同样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劳
动合同依法仃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严格
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义务。用人单位在
与未成年工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
成年工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钾金(物)。
    下列与未成年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
合同:(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例如,
餐厅、旅馆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做工而仃
立的劳动合同;含有要求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禁忌性劳动内容的劳动合
同。(二)采取欺作、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谎称高薪、高福利,诱骗未成年工与之仃
立的劳动合同,或以暴力等手段迫使未成年工订立
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
没有法律约束力。未成年人如果认为自己与用人单
位订立的合同有违法内容,或者自己是在受欺作、
威胁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可以通过两种方法
确认劳动合同无效:一种是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另一种是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劳动合同是否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
    四、认真处理好未成年工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
动争议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
双方关于劳动权利和义务的争执。未成年工因年龄
较小,自我保护能力差,常在工资、工时、休息休假、
伤残赔偿、劳动保护等方面受到用人单位或雇主的
盘剥和苛刻对待。未成年工因这些问题与单位发生
劳动争议后,既不能默默忍受,也不能采用暴力、偷
窃、破坏等违法甚至是犯罪的手段发泄不满,进行
报复,而是应当运用合法手段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
的纠纷。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如协
商不成,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三种手段加以解
决。
    (一)调解。用人单位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
委员会,在自愿的基础上,调解本单位内部发生的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单位的职工代
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发生
后,未成年工可以申请调解。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
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调解委员
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
30日内结束,到期末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经调
解,用人单位与未成年工双方达成协议的,应当按
照协议履行;调解不成的,未成年工可以申请仲裁。
    (二)仲裁。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第
二个环节。我国的县、市、市辖区设立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负责处理本地区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
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不成,当事人
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仲裁。未成年工一方也可以不经调解,径直向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
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提出。当事人对仲
裁裁决没有异议的,必须履行。未成年工对仲裁裁
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巧日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
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未成年工可以凭借
仲裁裁决书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经
审查,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应当予以执行。
    (三)诉讼。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对劳
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以调解或判决方式结案,
这是劳动争议案件的最终也是最有效的处理方式。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条件是:第一,案件
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第二,争议当事
人不服裁决,在规定期限内起诉;第三,属于受诉人
民法院管辖。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五、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要切实贯彻登记
制度,并定期接受检查
    用人单位招收未成年工,不是任意的。按规定,
用人单位招收未成年工时,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
外,还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最多30日内到劳动保障
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供《未成年工健康检查
表》、《未成年工登记表》、身份证、劳动合同等有
关材料。劳动保障部门在审核申报材料的基础上,
还将对认为需要核实的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准后
才发放《未成年工登记证》。未成年工须持此登记
证上岗,不符合条件的,就不予登记。此项工作应由
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当然,登记只是第
一步,作为劳动保障部门,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
这些登记的用人单位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可涉及
多方面,如劳动时间、工资报酬、劳动保护、身体检
查落实情况、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并有意识地重
点抽查纺织、服装、手工等问题可能比较严重的行
业。当然对于那些未经登记而使用未成年工、甚至
童工的企业和个人,符合未成年工使用规定的,要
责令其补办有关手续,并给以一定的行政处理,对
于使用童工或变相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要按照有
关规定坚决查处,决不手软。
    六、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查处未成年工使用中
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依据((劳动法》及((未成年
工特殊保护规定》,切实保障未成年工的合法权
益。
    前文所述某市某水泥厂将6名未成年工安排
到粉尘浓度严重超标的有害工作岗位劳动,又未按
规定对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严重违反了《劳动
法》关于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有关规
定,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
构责令其限期整改后,水泥厂领导本应付诸行动,
及时改正,但却置若圈闻,逾期不改,这是错上加
错,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在、责令水泥厂限期改
正的同时,对该厂进行经济处罚,是正确的,也是合
法的。因为劳动部颁发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
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
劳动,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未成年工罚款
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为了切实保障未成年工的
合法权益,各地先后出台了一些地方性规定、办法,
操作性强并适合各地实际情况。如2004年4月16
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一次会议修正的《深}}}1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
未成年工未按规定安排劳动岗位和定期进行健康
检查的;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未实行单独造册管理
的;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加班,未征得未成年工
本人和其所在工会组织同意,并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的,由劳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其处
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凡属禁止或者
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违反禁令招用未成年工
的,由劳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用人单位按每
用一名未成年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工商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综观国家的法
律、法规以及诸多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对未成年工
的保护规定应该是比较完善,现在关键是贯彻和遵
守。
    总之,未成年工是劳动者中的弱势群体,其自
身保护能力差,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去关注、爱护
他们,尤其是要切实贯彻《劳动法》、《未成年工特
殊保护规定》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严格劳动合
同制度,认真处理好劳动纠纷,加大对违法行为处
理力度,从而切实保障未成年工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郭明瑞.民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2〕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M].1994-12-09.
[3」常怡.民事诉讼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4」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条款.
[5」李耀明,叶星.国家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N].中国劳
    动保障报,2003-08-12.
【收稿日期2004-05-26]
【责任编辑谢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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