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志愿者制度在罪犯狱内改造中的运用
发布日期:2012-01-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本文通过剖析我国当前狱内开展的帮教工作的现状和不足,提出在狱内罪犯改造中尝试建立义工制度的意义及其合理性,并就如何在原有帮教基础上构建义工制度作了详细阐述。
【关键词】义工;社会帮教;罪犯狱内改造
【写作年份】2005年
【正文】
志愿者,亦称义工,是指在不为物质报酬的情况下,基于道义、信念、良知、同情心和责任,为改进社会而提供服务,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力的人和人群。这种服务泛指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资源、善心为邻居、社区、社会提供非盈利、非职业化援助的行为。改造罪犯是一个系统工程,单靠监狱机关是难以完成的,笔者尝试在改造罪犯中引入社会志愿者制度,提高改造质量。
一、在罪犯改造中运用社会志愿者制度的意义
(一)有利于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推动监狱工作社会化
在刑罚执行工作中,我国历来重视依靠社会力量,运用社会方方面面的资源,加强对罪犯的改造。改革开放以来,监管改造工作社会化有了很大的发展,尤其是在罪犯顺利回归社会的过程中,监狱工作从狱内延伸到狱外,各种社会资源被运用到罪犯回归社会工作中来。在此基础上,将现有的社会力量汇聚整合,合理协调利用各类社会资源,特别是社会帮教资源,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志愿者制度,将有助于推动监狱工作社会化,提高社会参与帮助罪犯回归社会的能动性和有效性,全面、系统、规范地为罪犯提供各类服务,提高改造质量,预防减少重新犯罪。
(二)承担和转变部分监狱职能,提高行刑效益
从国外监狱管理理念和现代监狱管理职能的变革看,监狱的部分职能完全可由社会工作机构来承担。由于国外社工义工制度建立相对较早,因此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义工和社工的服务已经成为刑罚体系的一部分。这样不仅节省了政府对监狱的巨大投资,而且更能发挥行刑追求的社会目的和效益。如果我国构建狱内社会志愿者制度,将部分承担原先由监狱部门承担的教育、协调、培训、咨询等职能,从而可缓解监狱经费不足、警力不足等矛盾,优化警力配置,降低行刑成本,提高行刑效益。
(三)弥补现有帮教工作中的不足
帮教工作已成为我国改造罪犯工作的特色之一,但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存在,依然有很多问题,而社会志愿者制度的建立恰好可弥补现有的缺陷。首先,社会志愿者所在的非政府机构作为第三方,能够成为社会与监狱部门间的桥梁,起到沟通、联络、协调的作用。其次,在监狱的帮助与指导之下,社会志愿者开展的服务更规范。这些非政府机构将分散的社会志愿者聚成一张网络,统一培训,制定系统的工作计划,根据需要有机地分到各个监狱开展工作,为罪犯提供思想教育、心理疏导、行为指引、社会福利等服务,使其转变思想观念,改变行为习惯,协助罪犯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第三,社会志愿者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消除地区帮教的不平衡,扩大社会志愿者服务的覆盖面。
二、上海社会志愿者在罪犯狱内改造中运用的情况
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就开始动员社会力量对狱内罪犯进行志愿服务,这项活动对增强罪犯生活信心、鼓励罪犯接受改造、提高罪犯改造质量都起到了很大作用。1995年上海市监狱局成立综合治理办公室正式标志着志愿服务工作的规范化。据统计当前帮助刑满释放人员、劳教和监狱服刑人员共有6万多人,其中帮助狱内服刑人员的志愿者约计1200人。狱内志愿服务工作正经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踏上一个更高的平台。
第一,志愿活动形式由单一趋向多样化。以前这类活动往往以集体教育为主,志愿者到监狱看望罪犯,给罪犯作报告、讲话等,内容以法制、道德、理想、前途教育等为重点。90年代后随着罪犯结构变化、价值观念的多元化,这种形式已不再适应罪犯改造的需要。因此个别教育逐渐显示优势,形成以“个别教育为主,集体教育为辅”的活动模式,来增强志愿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以达到监管改造、罪犯改造和社会改造三大需要相结合的理想效果。
第二,志愿者、监狱和罪犯之间的沟通由单向转向双向,由被动转为主动,以往志愿者到监狱来,一般都借着自己个人的名誉和地位,凭个人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到监狱要求帮助犯人,但多是谈理想、提希望,很少倾听罪犯的心声。而罪犯没有任何选择余地,听得多、说得少,难以敞开心扉。随着社会条件的提高、公民服务意识的增强以及三大改造的需要,监狱越来越希望有更多的志愿者来促进监狱工作,提高改造质量,因此主动出击,由“要我做”变成“我要做”,积极开发社会资源;同时随着志愿者队伍的扩大,他们更愿意帮助这一社会的特殊弱势群体,为社会稳定做出贡献。在这种基础上,志愿者更愿意以平等的身份与犯人交流、沟通,构建信任关系。而此时的犯人也会真正跟志愿者交朋友,真正从志愿服务中得到帮助。
第三,志愿服务领域扩大,由物质帮助转为解决实际困难,80年代到90年代中期,志愿者或志愿机构基本上以送温暖为名义,送罪犯一些衣物、日常用品之类的东西,这对罪犯的改造发挥不了很大的作用。相对来说,现在的志愿服务更注重解决服刑人员的实际问题,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咨询,进行思想交流。这样不仅使犯人确实感到社会关心的存在,意识到大墙外并没有放弃他们,而且也激励他们积极改造,早日回归社会。
第四,志愿者资源丰富,由原先“五类人”扩充为社会大众,据调查,起初参加志愿活动的人员有:党政机关的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法机关人员;工会、青年团、妇联的代表;各行业的英雄模范、社会知名人士;社会上的老干部、老教师等。相对来说,这些人社会地位较高,与罪犯距离较远。现在除了这些人外,在校大学生、部队军人、残疾人、私企老板、回头浪子等参与进来了,这不但扩大和充实了志愿者队伍,人员呈现多样性,而且有利于针对性开展志愿工作,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推动监狱改造事业的前进。
第五,志愿服务效果明显。以前志愿服务大都以集体教育为主,虽然有一定的普及面,但相对缺少因材施教,因此效果不是非常理想。自1995年志愿服务改为“一对一”或“多对一”为主的帮教形式后,其效果逐渐明显,这可从笔者调查的情况中得到佐证。据青浦监狱提供的资料看,2000年150对帮教罪犯明显转化的达95%,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后获得减刑的有35%,获监狱表扬的为52%。
三、现有监狱志愿服务的不足
监狱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帮教方面取得了不少成绩,志愿者无形中成为监狱改造事业的一笔宝贵资源。然而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进程中,现有的帮教形式已不能完全适应转型期的需要,为监狱提供志愿服务存在一些不足,值得我们去思考、探讨。
首先,监狱志愿服务开展不平衡。由于受地区、街道各种因素、监狱的性质、地理位置、监狱对外拓展的力度等综合影响,区与区之间、街道与街道之间发展不平衡。领导重视且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则对该区的服刑犯人进行志愿服务工作开展的较认真;相反,区政府、街道(或村委会)几乎没有能力进行帮助的,他们属地的服刑犯人把自己戏称为“没人要的孩子”。同时,这也致使帮教资源分布和使用不尽合理。如少年犯的志愿者资源相对丰富,而有的地处偏远的成年犯监狱因种种原因却缺乏帮教志愿者。此外,因志愿活动的对象主要以上海籍犯人为主,外省籍服刑人员没有资格享受这份待遇,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他们不平衡的心态以及自卑心理。
其次,监狱志愿服务工作流于形式,不讲求实效。监狱志愿者组织大都在街道、居委会的直接领导下,由于面广量大,资金不足,许多志愿活动重形式,轻内容,追求轰动效应,主观上有应付的思想,帮教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结果难以发挥志愿团体灵活性、创新性的优势,也无法及时反映服刑人员日益多样化和不断变化的需求。同时,一方面监狱志愿服务次数少;另一方面志愿服务形式欠多样化,很少有针对性的、系统的讲座,个别志愿者或志愿组织签订帮教协议后,就杳无音讯了。
再次,监狱志愿者资源不足,机构不合理。跟有些国家相比,我国的志愿者人数还是太少。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志愿者占国民总数的30%-60%。而我国,据民政部统计的数字来看,全国目前只有1500万志愿者,占全国城市人口的11%,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上海,作为一个国际性的大都市,尚未形成一个有效、完整的志愿者网络,据了解参与监狱志愿服务的人口还不到上海常住人口的万分之一,志愿者总体素质也不高。
第四,监狱志愿服务尚未形成一定的体制。虽然志愿服务已开展8年多了,但对志愿者仍缺乏统一招募、培训和管理,对他们的工作也没有评估体制,更谈不上有正式的激励机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狱志愿服务的发展。此外,登记的志愿者资源并没有被各个监狱所共享,基本呈现一种分散、零乱的状态,缺乏系统性、持续性和规范性,并且各项帮教活动大多单独开展,缺乏总体的计划和明确的目的,志愿者之间及各个帮教单位之间缺乏沟通,监狱综合治理部门因人力物力有限,无法进行有机的协调和系统的规范。
第五,监狱志愿服务开展得不够深,不够广。8年过去了。志愿服务工作总体上仍停留在表面,服务内容没有深化下去,也没有与犯人改造需要、社会需要、和监管改造需要联系起来,志愿者所做的努力不能达到稳固程度(犯人改造表现反复)。同时,由于能提供这类服务的要求相当特殊,对志愿者有严格的限制,此外也受到其他各种因素的作用,我们志愿服务的面也不够广。
第六,监狱志愿服务工作行政化倾向明显。由于历史的原因,这一项工作无形中延续了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党政一手抓的旧体制,被打上行政化烙印。虽然目前社会已进入转型期,但监狱志愿服务工作尚未解决好内在矛盾,从而导致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下的规律。志愿服务中暴露出来的功利主义思想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四、转型期间社会志愿者在罪犯狱内改造中运用的建议
(一)健全相应法律法规,以法律形式确定社会志愿者制度
《监狱法》第68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它只是明确了社会公民有协助监狱对罪犯进行帮教的义务,但没明确志愿者的法律地位。目前全国已有5省2市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建议国务院或相关部门在此基础上颁布条例或由全国人大立法,规定志愿者的性质、任务、组织、活动原则等,冠以统一的名称,使参与到监狱工作的志愿者有一种光荣感和责任感,这可以吸引更多的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
(二)依托社工机构,统一各区、县志愿者资源,设置相应的志愿者机构 应当设立一个总部,下属数个组织机构健全的非政府机构,来统一管理志愿者。尤其是上海已成立禁毒、社区矫正和青少年管理耽搁社团组织,志愿者机构可依托它们,来具体、有计划地统一安排开展服务活动。对于在狱内工作的志愿者来说,也应当成立类似的社团,或由类似的社团予以管理。该社团可称为狱内志愿者协会,在各个地区设立分会。针对少年犯的可以专门设立青少年协会。协会将招聘一定数量的社工,作为专业支持人员,维系协会的运作,组织指导志愿者开展工作。志愿者资源经过整合,将被合理的派往各个监狱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三)组建志愿者队伍,构建相应志愿者网络
从实践来看,志愿者素质的高低决定着志愿服务的质量。因此在招募和组建志愿者队伍时,要考虑他们的具体情况,注意不同层次志愿者的比例。
首先,要扩大专业性社会志愿者,要适当精简来自行政机关、街道和居委会的工作人员。有关部门应向社会公开招募法律、教育、医学、社会学、心理学、职业技术等领域的专业人士。
其次,要广泛动员和利用各种社会团体。因社会团体具有公益性、非行政化的特点,他们服务的动机显得更加纯正、单一,更能持之以恒。
再次,积极组建其他职员资源,为外省籍罪犯提供服务。由于外省籍犯人已占上海在押犯人人数的近一半,因此我们不能忽视他们的改造情况。根据实际情况,目前只能联系在沪的外省籍大学生和服役军人、外地驻上海办事处人员,利用老乡之间的感情,动员他们与老乡沟通,从思想上帮助这类老乡积极、认真改造。
最后,吸纳表现较好的刑释人员也是可行的。他们能对罪犯产生言传身教的感染力,比普通的志愿者效果更明显。
(四)以“三大改造需要”为中心,坚持志愿者工作原则
由于这支志愿者队伍是为罪犯服务的,因此开展活动时必须考虑以下三个工作原则。
1.就需原则。在选择志愿服务对象时,必须要根据监狱监管工作的需要、罪犯改造的需要和社会需要来决定。
2.系统性原则。要将罪犯的志愿服务作为一项系统性的工作来看待,在服务的时间和空间上提倡连续性,可从狱内帮到狱外,甚至加入到社区的帮教者队伍中去。
3.保密原则。在对罪犯进行帮教中要严守纪律、保密原则,不轻易将私人情况和监狱涉案的信息透露给罪犯。
(五)明确志愿者工作内容,发挥志愿者特长
志愿者为服刑罪犯提供的服务,主要是围绕罪犯早日回归社会而配合监狱机关进行的各种教育挽救工作。志愿者在狱内工作的内容可细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协助监狱干警教育。帮助和促进罪犯的思想转化,鼓励罪犯积极认真的投入改造;
2.联络沟通、传递信息。沟通罪犯与家庭和原生活所在地区的联系,保持罪犯与外界的联系,同时向他们传递社会变迁的信息,为罪犯成为社会人转变做准备;
3.提供就业、帮困服务。对临近刑满释放的罪犯给予指导和帮助,向罪犯提供培训和就业机会,协助解决犯罪自身和家庭的实际困难,为罪犯家庭提供一个非制度化的支持网络;
4.咨询服务、权益保护。向罪犯提供心理、法律、政策、就业等方面的咨询,为罪犯维护自身的权益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5.监督。以第三者的身份对监狱的工作进行监督,对监狱相关工作提出建议。
志愿者除了狱内帮教的工作,还有许多其他工作,包括做好对罪犯评估,及时反馈罪犯接受帮教后的情况:加强与监狱和监狱干警的横向联系,互通信息;收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困难,提供给政策的制定者。
值得一提的是,在指派志愿者工作时,应充分考虑他们的喜好倾向、个性特征、生活体验、教育背景与职业背景等因素,使他们能够充分发挥所长,提高帮教效果。
(六)创设多种渠道,加强必要培训
由于志愿者是到一个特殊环境一监狱中工作,为特殊对象——罪犯服务,所以他们必须要有一个心理准备过程,以尽快熟悉自己的工作环境和服务对象。这样对他们进行相关的培训就显得格外重要。培训途径有以下几种:
1.由监狱干警向志愿者说明监狱的宗旨,志愿者参与罪犯改造的意义,阐述当前罪犯的各种情况,提醒应该注意的事项等;
2.请有着较为丰富经验的监狱社工和志愿者开设讲座,从他们的自身体会和感受传达信息,使参加培训的志愿者增强感性认识;
3.由市级志愿者协会或地区协会定期开展狱内志愿者工作经验交流会,共同探讨疑难杂症,通过集体会诊来解决;
4.编写狱内志愿者工作专业化教材,供志愿者学习、参考之用。如果有条件的话,可依托大学对志愿者进行基础知识的培训,使刚参加进来的志愿者对于所从事的工作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和理性的认识。
参加培训是每个志愿者的权力,志愿者个人可视实际情况选择参加。培训以集体培训为主,个别辅导为辅。
(七)建立并积极开展相应的评估及奖励机制
由志愿者所在的社团组成专门的评估机构对志愿者的工作进行科学、合理、有效的评估,按照年度和帮教年限出具评估报告,对于工作中出现差错的志愿者予以指出和纠正;对于没有尽到责任、没有履行义务的志愿者,予以撤换;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或从事非法活动的志愿者,可以注销其志愿者的资格。
至于对志愿者所进行的奖励。并不是给予报酬,而是对协助罪犯回归社会卓有成效的志愿者的一种肯定,包括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社团应当将奖励作为一项长期的措施,以此激励志愿者。
【作者简介】
余飞,单位为上海市犯罪改造研究所;沈勃,单位为上海市犯罪改造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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