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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改造新方法、新途径调查研究

发布日期:2012-01-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中国监狱学刊》2005年第5期
【摘要】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永恒主题。如何科学、有效地改造罪犯,真正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实现罪犯改造工作的科学化,是摆在监狱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面前常说常新的课题。对各监狱在改造实践中探索的罪犯改造新方法、新途径进行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将其进行总结、梳理、分类并加以理论化提升,是实现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和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需要,它有利于丰富罪犯改造方法,有利于科学、有效的改造方法的推广和普及。
【关键词】罪犯改造;方法;调查研究
【写作年份】2005年


【正文】

  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永恒主题。这几年,“以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为中心”的提出,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更加成为了监狱工作的重中之重。如何科学、有效地改造罪犯,真正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成了摆在监狱工作研究者面前的一大难题。教育改造罪犯既需要理论的指导,更需要在理论指导下的具体的、适用的改造方法。这些年,监狱工作者探索和实践了许多罪犯改造的新方法、新途径,如“设立罪犯出监监狱”、“干警承包罪犯监组责任制”、“个别教育招标承包机制”、“个别教育约谈制”、“‘一警一箱’制”等等。这些方法的应用,使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全面提升。通过查阅有关文献资料和对一些监狱的调查,笔者搜集了近年来在一些监狱实施的改造罪犯的新方法、新途径,加以介绍,并对其价值和有效性进行分析,以求总结和推广之效。

  本次调查研究采取的方法主要有实地调查法、访谈法、查阅资料法等,本次调查研究所涉及监狱有北京、上海、浙江、湖南、重庆、山东、湖北、广西、内蒙古、四川、河南等省市的二十多个。

  一、调查研究的意义

  对各地监狱探索实践的改造罪犯的新方法、新途径进行归纳、总结、分类,对其科学性、有效性进行研究,具有重大的意义和价值。

  (一)适应了实现监狱工作“三化”建设的需要

  2002年12月司法部召开了全国司法厅(局)会议,原司法部张福森部长的讲话提出了监狱系统需要进行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的工作要求。法制化,是把监狱的全部行刑活动纳入法律、制度轨道,依法治监,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科学化,是遵循改造罪犯工作的客观规律,运用先进的理论、理念、方法和手段,提高行刑质量和社会效应;社会化,是克服监狱工作封闭性,使可资利用的社会资源作用于改造罪犯工作。(注:王明迪.监狱工作“三化”建设理论研讨会综述[J].监狱理论研究,2004,(3):11.)归纳、总结改造罪犯的新方法和新途径,并对其进行分类,对其科学性和有效性进行评析,是监狱工作科学化的内容之一。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相辅相成,“监狱工作法制化是监狱工作科学化、社会化的基础和法律保证,是推动监狱工作科学化、社会化的强有力的手段和后盾,而监狱工作科学化、社会化又为监狱工作法制化提供了众多的理论素材和实践依据。”(注:王明迪.监狱工作“三化”建设理论研讨会综述[J].监狱理论研究,2004,(3):11.)因此,对改造罪犯的新方法、新途径进行调查研究,有利于实现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

  (二)适应了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需要

  随着司法部对罪犯改造质量的重视,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已经成为监狱工作的中心任务。但是,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是一项系统工程,它包括许多的因素,如改造者的因素,改造方法或手段的因素,被改造者的因素,改造的环境因素等等,这些因素相辅相成,共同对罪犯改造质量起着作用。因此,将罪犯改造方法或手段进行总结、梳理、分类,提高其科学含量,扩大有效方法的适应范围,是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途径之一。

  (三)适应了丰富罪犯改造方法的需要

  改造罪犯的方法,从宏观方面来说,过去一般分为三类:管理改造、教育改造、劳动改造,这些年心理矫治在罪犯的改造过程中不断推广运用,而且取得了较好的改造效果,2003年颁布实施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将其单独列为一种改造罪犯的手段,也就是说,从宏观的角度来说,目前改造罪犯的方法可以分为四类:管理改造、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心理矫治。但是,宏观的改造方法只能起到指导作用,应该探索更多的微观、具体的改造方法。对各监狱近年来实践的改造罪犯的新方法、新途径的调查研究,就是对微观、具体的改造罪犯的方法的总结、归纳和梳理,它可以从微观的角度丰富改造罪犯的方法,使改造罪犯的方法与时俱进,日益丰富。

  (四)适应了不断推广和普及新的改造方法的需要

  2001年底,在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原司法部张福森部长明确提出“以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为中心,全面做好监狱、劳教工作”,范方平副部长对这一中心任务做了深刻阐述;2002年底,原司法部张福森部长、范方平副部长在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再次指出“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是中心”;2003年司法部又颁布施行了《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这些都说明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已经提到了重要地位。在“以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为中心”的大背景下,这些年,监狱理论工作者和实践部门提出和实践了许多改造罪犯的方法。但是,这些方法因为没有经过总结、梳理、分类而零乱、不成系统,有些好的改造罪犯的方法也因此没有很好地推广和普及。所以,对改造罪犯的新方法、新途径进行调查研究,将这些方法、途径进行系统地梳理、分类,并对其科学性、有效性进行评析,有利于各监狱在教育改造罪犯过程中对相关方法、途径的借鉴和使用,从而使运用于某一监狱或某些监狱的方法、途径运用于广大监狱,有的甚至可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如心理矫治的方法,在1994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没有相关的任何规定,但通过这些年的实践,证明了其方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2003年颁布实施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专列一章“心理矫治”,将这种改造罪犯的方法固定为一种制度。

  二、近年来对改造罪犯新方法、新途径的探索

  笔者就调查所得的改造罪犯的新方法、新途径归纳为以下四类:

  (一)普适性的改造罪犯的方法、途径

  这种改造罪犯的方法、途径可以适用于所有的罪犯。

  1.“亲情套餐”工程(注:此资料来源于笔者对湖南等省一些监狱的调查。

  王建国,刘立华.女警参与男犯施教的实践与思考[J].中国监狱学刊,2004,(5).)

  罪犯“亲情套餐”工程,由“亲情同餐、亲情电话、亲情短信、亲情互勉、亲情音像、亲情网视、亲情同宿、亲情‘零距离’帮教”等8个项目组成,让在分级处遇中处于不同级别的罪犯,分别享受相应的“亲情套餐”待遇。具体为:

  (1)亲情同餐。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监狱和监区宽管级的、原判有期徒刑实际执行二分之一以上的、原判无期死缓实际余刑在10年以下且一贯表现较好的、上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或连续两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经批准均可享受与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子女等近亲属同桌共餐有待遇。

  (2)亲情电话。除非宽管级的涉黑(恶)、涉毒犯、流窜犯、惯犯以及被严管禁闭的罪犯外,其余的经批准后,均可在警察的监听下与亲属通过电话进行沟通与交流。

  (3)亲情互勉。同在监狱服刑的父子、兄弟、岳婿、叔侄等近亲属罪犯,只要自愿签订以“改造竞赛”为主题的互勉协议,并认真践行承诺,可分别享受生日和春节、元宵、中秋等传统佳节吃团圆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呈报减刑、假释材料,以及相应的行政或考核奖励等特别待遇。

  (4)亲情短信。在法定的范围内,罪犯可将自己需要传达给亲属的信息编辑成短信,通过监狱为其提供的“信息管理与传输平台”迅捷、准确地发送至具有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小灵通或固定电话等信息接收终端的亲属手中,同时,其亲属也可通过本系统发回信息转达对罪犯的关怀与期望之情。

  (5)亲情音像。对那些一贯表现较好,改造成绩优异,但因具体困难家人长期无法来狱探视的罪犯,监狱有针对性地选择典型对象,将其改造生活录制成短片后,派警察前往其家乡播给其亲属看,并对亲属现状进行实地采访,制作成音像后到监内进行播映,给罪犯一种“身临其境”的感受,让其足不出户也能圆“故乡之梦”。

  (6)亲情网视。充分利用因特网迅捷的传输功能,让罪犯与亲属通过远程视频实现“面对面”会见,获得声情并茂的会见效果。

  (7)亲情同宿。为依法依规具有同宿资格的罪犯有条件地提供一个与其合法配偶“破镜重圆”的特殊机会,促进其夫妻感情的融洽与稳定。

  (8)亲情“零距离”帮教。以实际帮教需求为依据,有条件地批准部分罪犯亲属步入高墙,让其在警察的引导下对罪犯的生活、学习、劳作现场和监内的人文环境有选择地实地观摩后,再进入监狱特别设立且洋溢着温馨与人文氛围的亲情“零距离”帮教室,与正在这里服刑的亲属实现零距离接触,交流与帮教。并签订书面帮教协议书,以此激励和促进罪犯加速改造步伐。这种捆绑式“亲情套餐”工程自在湖南省郴州监狱实践以来,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而且,“套餐”中的某些项目在我国许多监狱中都有普遍性的实践。

  2.女警教育中心(或称女警施教中心)

  女警教育中心,就是创造性地发挥监狱女性人民警察在教育改造男犯工作中的特殊作用,建立以女性警察为教育主体、以多媒体现代网络技术为载体、以建立监所安全稳定的长效机制为出发点、以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为目标的创新性教育形式。

  山东省潍坊监狱2002年就开始实践这一方法,湖南省郴州监狱于2005年4月投入运行。此种方法是对传统的女警不能参与男犯施教的传统观念的突破,其价值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女警通过远程视频网络与男犯实现“面对面”交流,既完全规避了女警与男犯“面对面”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风险,也有效整合了男犯监狱相对闲置的女警资源。第二,女警参与男犯施教,是一种非线性之和,也就是说整体的功能远远大于部分之和。它不仅仅是从数量上增加了教育改造罪犯的人数,而且从一定意义上讲大大提高教育改造的质量,因为女警与男警刚柔相济,优势互补,能更好地将法律的威严和情感的沟通融为一体,从而增强改造的深度和力度。第三,促进了施教的多维性。女警教育中心不仅仅设置罪犯网络谈话室,还设置心理咨询、法律咨询、安置帮教、就业指导等业务部门,使施教的范围极大地扩展,有利于情况不同的罪犯得到相应的教育或帮助。(注:此资料来源于笔者对湖南等省一些监狱的调查。

  王建国,刘立华.女警参与男犯施教的实践与思考[J].中国监狱学刊,2004,(5).)

  3.干警承包罪犯监组责任制

  干警承包罪犯监组责任制是随着新时期监管改造工作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的各级责任制的一种类型。它是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为目的,依照审批权与管理权适度分离的原则,把分监区内的一个或两个监组确定为一个基本工作单元,并合理安排到每一名干警,明确承包干警应履行的职责,通过奖惩制度与承包干警的经济利益结合起来,使承包干警能全面承担起工作任务的一种工作类型。

  其运作模式是:首先,合理确定承包干警的工作标准。要充分考虑到承包干警的实际工作承受能力。基数过高不利于承包干警实现,使之失去信心;基数过低,与上级要求存在差距,同时也会使分监区工作停滞不前,而且有可能危及监管安全。其次,合理调配好承包监组的干警。如重控犯监组应配备工作责任心和工作能力强的干警承包;以生产为主的罪犯监组,应配备生产业务能力较强的干警承包;再次,保证承包干警的连续性,不要经常调换承包干警,同时,要有监督制约机制,防止承包干警中个别干警对罪犯讲情面;最后,分监区领导要给承包干警适度的执法空间,以保证承包单元内的工作活力。

  这一改造罪犯的方法从1997年开始在上海军天湖监狱进行了历时四年的探索。此种方法的价值性主要体现在:第一,增强了干警工作的责任感,实现了责任的有效分解。分监区作为监狱的一个基本单元,是各种活动操作的平台,将罪犯分组承包到各个干警,使责任落实到每名干警,从而增强他们的责任感,促进监管教育改造工作质量的提高。而且,它还可以分解分监区主要领导的责任,使他们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研究监管改造工作的难点问题,难点问题解决了,罪犯改造质量也就得到了提高。第二,在一定程度上使监区干警的配置得到了优化。少部分干警由于种种原因,无法适应这种责任制的要求,只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寻找新的岗位,主动从事一些体力耗费大或文化要求不高的工作,如看守、警卫等,这样,优化了监区干警的配置。第三,有利于促进干警的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罪犯监组承包责任制使干警必须从单一型向复合型人才转变,它规定干警要甩掉拐棍自己干,在日常工作中成为会干、会写、会看、会分析研究的多面手,这些高标准、高要求促使干警自学成风,再加上监狱组织的各种针对性很强的培训,使干警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提高。第四,促使了一批相关制度的产生和完善。一项制度的成功实施,在发挥该制度作用的同时,带动着相关工作的提高和相关制度的形成。干警承包罪犯监组责任制的实施,使相关制度在运作中得到形成。如分监区干警的集体研讨制度。随着干警承包罪犯监组责任制的展开和深化,承包干警在处理和解决监管改造工作的疑难杂症时,需要吸纳周围干警的适用方法与技能,有需要就有发展的动力,这样,集体研讨就成为一种制度巩固下来。(注:参阅齐定安,王绪福.论干警承包罪犯监组责任制[J].上海警苑.2002,(4).)

  4.个别教育约谈制

  所谓个别教育“约谈制”,全称罪犯预约干警谈话制,即罪犯主动要求谈话的点将式个别教育制度。它是指罪犯在接受个别教育过程中,根据个人平时对干警相关能力、水平、信用度的了解,主动挑选干警预约谈话,向其汇报思想和问题,接受教育的制度。

  其操作方法是:凡有意预约干警谈话的罪犯一律要填写《预约谈话申请单》,《预约谈话申请单》一般存放在罪犯内值班手中,既方便有约警谈话想法的罪犯随时领取填写,又避免浪费现象发生。主要是解决罪犯怕麻烦干警,没有勇气直接找干警拿等思想顾虑。同时,干警手中也掌握有《预约谈话申请单》,便于罪犯直接找干警谈话时补填。罪犯预约谈话应在申请单上写明本人姓名、干警姓名(或职务),并写明约谈时间及大致谈话内容。申请单由罪犯直接交预约干警或管教负责人,也可交门卫、带班干警或罪犯内值班转管教负责人。管教负责人必须对罪犯点警、干警谈话情况做好登记。预约干警与罪犯谈话后必须详细填写谈话记录卡,连同《预约谈话申请单》交管教办公室存查。

  自2001年8月份开始,湖北省沙洋漳湖垸监狱在全监开始试行个别教育“约谈制”;广西英山监狱近年来对此方法也有所实践。此方法的价值性主要体现在:第一,促进了警犯之间的沟通。个别教育“约谈制”,是罪犯主动找干警谈话,罪犯是主动者,有利于其充分表达自己所要表达的思想,同时,罪犯所约谈的干警是自己信任的,或是和自己性格相近的,或是在某些方面和自己认识一致的干警,有利于罪犯敞开心扉,畅所欲言。第二,有利于罪犯的改造。监管改造过程中许多安全事故的发生都与罪犯的心理问题有关。要解决罪犯心理上的问题,除了必要的辅助措施外,思想工作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推行个别教育“约谈制”,罪犯可以选择干警汇报思想、陈述困难、倾吐疑虑,干警可以对症下药,合理解决他们的心理问题,促进他们的改造。第三,拓宽了干警了解罪犯信息的渠道。个别教育“约谈制”,罪犯不仅可以反映自己的情况,也可以反映他人的情况,以前,只要罪犯找干警或交给干警一封信等,就会被其他罪犯认为是“嘴模子”,在监内遭到挖苦、讽刺甚至打击报复,这样造成了一部分罪犯虽然想向干警反映情况却“望而却步”。个别教育“约谈制”的推行,拓宽了罪犯提供信息的渠道。(注:余斌,万玉炽.个别教育“约谈制”的实践与思考[J].中国监狱学刊,2002,(5).)

  5.“一警一箱”制

  “一警一箱”就是在各个监区或分监区,挂出每位干警的信箱,写明干警的姓名、职务,每个信箱都配有钥匙,由干警个人统一保管,用于开启自己的信箱,收取罪犯投诉的信件。允许罪犯自由选择警察汇报思想或反映问题。对于罪犯提出的任何问题,都要立即解答,对一时难以解答的,要做出合理解释。其做法是:一是信箱上墙,挂在分监区大厅罪犯公共活动场所;二是信箱上写明干警的姓名、职务和包干小组情况,使罪犯投诉信件有明确的目的;三是公开开箱,要求干警在罪犯看电视、集体点名等时段,当众开箱,以便于监督;四是及时答复,干警收信后要及时地对罪犯回复,以增强罪犯的满意感、信任感。

  “一警一箱”是乔司监狱紧紧抓住狱务公开这一契机,在全面分析总结以往收集罪犯信息被动、渠道不畅、信息量不大和对罪犯教育针对性不强的情况下设置的。此外,广西英山监狱在2004年也推行了这一改造罪犯的方法。其价值性有:第一,使干警工作透明化,增强干警的责任感。由于民警开启信箱公开化,干警工作的透明度大大增强。这种公开透明的工作形式,对于提高干警工作的主动性,增强其责任感是有促进作用的。第二,有利于提前防范。“一警一箱”给罪犯提供了一个倾诉心事、烦事、难事、愁事的渠道,干警可以从罪犯的信中了解罪犯,及时对症下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前防范监管安全事故的发生。第三,拓宽了干警了解罪犯信息的渠道。和个别教育“约谈制”相似,罪犯既可以倾诉自己的情况,也可以反映他人的情况,因此,“一警一箱”也可以拓宽干警了解罪犯的途径。(注:王文来.“一警一箱”的价值及其推广[J].中国监狱学刊,2003,(3).)

  6.罪犯改造“三自机制”

  “三自机制”是指在干警的直接管理和组织下,通过定期组织评选罪犯改造代表,再由罪犯改造代表通过改造代表会议的形式,对分监区或小组涉及罪犯改造的有关事务进行评议、评价、测评或提出合理化建议,促使罪犯自主监督、自我教育、自觉改造的一种管教工作方法。它涵盖了两个层面含义;一是构建了绝大多数罪犯参加的改造代表大会的活动平台,利用这一平台,对部分涉及罪犯教育改造的事务进行是非评判、好差评议,并运用评议、评价等形式,促使罪犯相互间进行自主监督、自我教育,达到自我改造的目的。二是通过改造代表会活动程序的规范,实行对诸如行政奖励,重点人、重点事处理等重大狱务处置程序的规范,以更为公平、透明的程序,来保证狱务处理结果的公平、公正。其主要包括改造代表的产生、改造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和议事程序的制定及评议结果的处置等。

  2002年10月初浙江省金华监狱在对当前押犯改造状况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此方法进行了试点。经过近九个月的动作,效果显著,罪犯身分意识和改造意识明显增强,改造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激发,干警与罪犯的对立情绪得到了缓解,不服管教现象大量减少,平等改造的氛围日趋浓厚,执法环境进一步优化。(注:朱祖荣,金利民.构建新平台 探索新办法 营造新环境——浙江省金华监狱推行罪犯改造“三自机制”的实践与探索[J].中国监狱学刊,2004,(1).)

  7.个别化教育方案

  对罪犯实施“个别化教育方案”(简称IEP),是指为每名罪犯制订的一份适应个体特征的教育矫正文件。它是由监狱矫正专业人员专门针对罪犯个体差异性而研究制定的矫正计划书,目的在于为罪犯创造个体能够适应的矫正环境和提供最佳矫正措施,不断提高罪犯矫正质量。

  其内容包括该罪犯入狱基本情况评估、阶段性矫正计划与总结、矫正动态性记录与措施,以及其它为之提供的特定矫正服务与措施。IEP的思想、目标、原则、基础理论很大程度上符合我国传统的“因人施教”的教育改造原则。它能顾及到每个罪犯所具有的不同的认知水平、能力发展水平、认识活动特点以及他们的需要、性格、兴趣、爱好、习惯等实际,是能为每个罪犯提供最少受环境限制、最大程度实现“面向全体”的最先进的最科学的教育改造模式。在许多国家和地区,IEP已经成为矫正罪犯的重要手段和方法。比如在美国,罪犯入监的第一件事,是逐一体检、建档,储存罪犯身高、指纹、纹身、声音、案由、心理测试等所有信息,然后在对每个罪犯进行科学甄别、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分类关押场所和个别化教育方案。在香港,心理专家会根据罪犯入狱初期所接受的心理测试结果,以及罪犯适应问题、人际困难、家庭及婚姻问题、自杀倾向等实际情况,提出针对性的个别化教育方案,包括个别辅导、小组辅导、系统化特别治疗计划等内容。(注:南京监狱课题组.建立教育改造工作新思维[J].监狱理论研究,2004,(1):48.

  周勇.论个别化矫正模式[J].江苏警视,2004,(11).)

  此种方法体现在科学认识罪犯的前提下因人施教的原则。目前尽管我国监狱还没有形成比较完善的个别化教育方案,但个别化教育已深入人心,所以依据对罪犯的科学认识所提出的个别化教育方案应是未来改造罪犯的方法之一。

  (二)个性化的改造罪犯的方法、途径

  个性化的改造罪犯的方法、途径是适用于少数或个别罪犯的改造方法、途径,如顽危犯、重点犯等。

  1.个别教育招标承包机制

  个别教育招标承包机制,是指把对顽危犯的控制转化职责,通过招投标,交与责任心和能力俱强的干警承包,从而实现用最好的干警对最危险的、最难改造的罪犯进行攻坚的优化配置。

  其操作方式是:首先,规定教育转化的标的、招标程序和考核奖惩办法,建立个别教育招标承包制度。其次,将教育转化的对象列表公布,进行个别教育对象教育管理责任招标。再次,在个别教育招标承包之后,加强集体研讨和集体培训。如个案会诊、个案培训等。最后,以公正、严格的考核和奖惩来保障个别教育招标承包机制的健康运行。

  个别教育招标承包制在许多监狱都有实践,如上海市未成年犯管教所1999年就实践了这种制度,还有如河南豫北监狱等等。此方法的价值性主要表现在:第一,有利于监管安全。个教工作招标承包机制要求干警不仅要控制住顽危犯,而且要善于开展个案矫治,发现他们思想心理上的突破口,解开他们的心结,实现对他们不同程度的转化,使对他们的管理控制和教育转化的手段一体化,从根本上促进监管安全。第二,有利于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提高。通过个别教育招标承包机制,培养和训练一批个别教育能手,以个别教育能手为标兵,以点带面,逐渐形成全员参与个别教育工作,积极争当个别教育能手的氛围。干警素质的提高,为全面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注:邱霖.谈谈市少管所的个别教育招标承包机制[J].上海警苑,2002,(6).

  汪涛,王延周.豫北监狱对重点犯顽危把实行竞标转化[J].上海警苑,2002,(8).)

  2.负奖励分罪犯“零起点”考核激励法

  这里所称的负奖励分罪犯,是指曾因主观过错而多次或反复受到扣奖励分的处罚,以致考核奖励分累计为负数,经教育后能忠诚悔悟,有真正自觉走积极求改造道路愿望的罪犯。

  其操作程序是;第一,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如(1)激励确认程序:①负奖励分罪犯个人提出书面申请;②监区集体审议后填写《负奖励分罪犯认定审批表》,经监狱狱政科审核后,报监狱主管领导批准;③负奖励分罪犯签订《保证书》,并由监区改造主管领导以“监督帮教人”的身份,代表政府签名;④建立“负奖励分罪犯”考核管理专档。(2)激励考核待遇:①负奖励分罪犯签订《保证书》的次月1日起,其原有的负奖励分暂时进入档案,重新从“0”开始按常规考核计算奖励分;②当奖励分累计达到或超过100分时,只要真实履行了《保证书》的承诺,没有发生否决性情形,可优先列入监狱的减刑批次,并呈报一年的减刑奖励(常规呈报的底线是80分)。减刑以后的考核奖励工作与其他罪犯一样正常进行。第二,确定相应的对象范围。负奖励分罪犯只要有重新开始积极求改造的良好愿望和行为,均可启动本办法所规定的考核程序,享受办法所规定的考核待遇。(注:此资料来源于笔者对湖南等省一些监狱的调查。

  王建国,刘立华.女警参与男犯施教的实践与思考[J].中国监狱学刊,2004,(5).)

  此方法在湖南省郴州监狱已实践了两年多,它主要是针对那些曾一度表现较差,累计考核奖励分出现了负数,通过监狱人民警察的教育挽救后,能猛醒回头,幡然悔悟,从头开始走诚实求改造正轨的罪犯。此方法的实施,给了这些罪犯一次卸掉负分包袱,轻装上阵,在希望中改造,在激励中进取的特殊机会;可以挽救一部分“破罐破摔”的罪犯,让他们重新走上改造的正轨。同时,它还能起到稳定监内改造秩序的作用。

  (三)特殊化的改造罪犯的方法、途径

  特殊化的改造罪犯的方法、途径是指对特殊的一个罪犯群体所采取的方法、途径。如即将释放的罪犯、新人监的罪犯、老幼病残犯等。

  1.设立特色监狱(区)

  为特殊的罪犯群体设立专门的监狱(区)我国已有实践,如重刑犯监狱、轻刑犯监狱、男犯监狱、女犯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和入监队等。但这些年随着对罪犯改造工作研究的不断深入,在过去的基础上,有的省市和监狱又探索了新的监狱(区)设置模式,如为即将释放的罪犯设置出监监狱(区)、为老弱病残犯设置老弱病残犯监狱(区)、为传染病犯设置传染病监狱(区),为职务犯设置职务犯监狱(区)等。这些监狱(区)的设立,总的来说,适应了行刑工作个别化发展趋势,对提高教改工作的针对性与有效性大有裨益。如出监监狱(区)的设立,在罪犯出监前一段时间对他们进行集中的思想、政治、法制、前途等教育,把好教育改造的最后一关,并加强回归指导,可以巩固教育改造的成果,降低重犯率。而且,出监监狱(区)的职业技术教育,可以让罪犯有针对性、有选择性地掌握一技之长,如犯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文化程度、年龄、兴趣、爱好,选择家电维修、汽车维修、房屋装修、服装剪裁、烹饪、电脑、蔬菜保护、食用菌栽培、乡镇企业管理、农村机电维修等,为他们出监后能自食其力打下基础;出监监狱(区)的就业指导教育,可以教育罪犯树立自谋职业的观念,让他们学会如何求职、如何应聘、如何经商及如何干个体等。不管是让罪犯掌握一技之长,还是让罪犯树立自谋职业的观念,都是为了帮助罪犯出监后能迅速地溶入社会,全面降低重犯率。(注:郭英.关天设立罪犯出监监狱的思考[J].中国监狱学刊,2002,(4).)如湖南省星城监狱,就是为即将释放的罪犯设置的出监监狱。

  2.其他针对特殊的罪犯的改造方法

  上海市提篮桥监狱,针对入监前有一技之长或那些勤于思考的罪犯,成立“科技开发室”和技术改革小组等。这些罪犯中的“特殊人才”在监狱提供的相关条件的支持下,进行科学研究活动和技术改革活动。此种方法不仅使罪犯将刑期当学期,充分调动其改造的积极性,而且,其科研成果对监狱、对社会、对国家都能产生不可估量的积极影响。(注:晓鸣.让智慧在劳动中闪光——上海市提篮桥监狱“新岸科技开发室”成立十周年侧记[J].上海警苑,2002,(8).

  曹辉.大墙里的高科技——记上海市宝山监狱[J].华东科技,2002,(11).)

  (四)其他改造罪犯的方法、手段

  1.心理矫治

  对罪犯的心理矫治是这些年监狱理论界和实践界讨论得比较多的一个话题,尤其是2003年出台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将“心理矫治”专列一章,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在理论探讨和实际工作中更是进了一步,有的学者甚至将心理矫治和管理改造、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并列,将其作为改造罪犯的四大手段之一。“对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主要包括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测验,心理咨询和心理疾病治疗。”(注: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Z].)目前对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主要也是从这几个方面进行的。一是建立专门的心理矫正机构。“据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周勇2001年的一项调查,全国约有79.9%的监狱开展了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而且每年都以总数的10%速度递增。其中61.6%的监狱设有专门心理矫正机构,35.2%的监狱还在监区设立了专门机构。这些机构多数叫‘心理咨询室’、‘心理矫正室’、‘心理矫正门诊室’、‘心理咨询联络站’(江苏龙潭和镇江监狱设‘心理咨询科’)。”(注:李洪吉.我国罪犯心理矫正改革的进程[J].江苏警视,2004,(1).)二是开通热线电话如亲情热线、可视热线、网络热线等。“现在,全国约有17%监狱开通了各种犯人热线。2002年9月30日,内蒙电话局为兴安盟监狱系统安装了可视电话,保安沼监狱率先开通了犯人可视热线。……2003年4月,四川司法厅开通‘亲情帮教可视电话系统’……”。(注:李洪吉.我国罪犯心理矫正改革的进程[J].江苏警视,2004,(1).)三是设立“宣泄室”、“倾诉间”等。如吉林女监的“女犯倾诉间”和湖南、山东女监“宣泄室”等。四是采用心理学的方法科学地认识罪犯。如心理测量、罪犯入监心理评估。(注:章恩友. 中国监狱罪犯心理矫治的现状和趋势[J].中国司法,2002,(8).

  常州监狱罪犯心理矫治课题组.罪犯入监心理评估初探[J].中国监狱学刊,2004,(3).)

  转型期的我国,一些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扭曲,“畸形的需求欲望,易激惹的情绪感,不良的心境,很低的挫折承受能力以及某些变态心理和精神障碍等,往往成为引发犯罪的直接原因。”(注:刘邦惠.罪犯心理矫治在创建现代文明监狱中的地位和作用[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0,(4).)近年来,我国监狱在押犯的情况发生了根本变化,普通刑事犯罪逐渐成为在押犯的主体,心理矫治在对罪犯的改造中越来越受到重视。心理矫治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第一,它为认识罪犯提供了科学依据。认识罪犯是改造罪犯的前提和基础。以前认识罪犯,靠的是法院送来的一些有关罪犯的记录材料以及干警和罪犯接触一段时间的主观感觉,这种认识往往缺乏科学性,尤其是通过接触得来的认识,干警容易被假象所蒙蔽。利用心理学的方法如心理评估、心理测量,能比较准确地认识罪犯。如对罪犯的危险性的评估,采用一系列模型、量表,使干警对罪犯的危险性有一个比较清楚的认识。(注:宋胜尊,吴炳林.罪犯危险性评估[J].中国监狱学刊,2004,(5).)第二,它可以对症下药,解决罪犯的心理问题,从而提高改造效果。近年来,山东监狱管理局在对罪犯的调查中显示,人格异常和有心理变态倾向的罪犯约占在押犯的35%-40%。例如,盗窃惯犯张某,自1982年起5次犯盗窃罪被判刑。此人属盗窃癖,用厌恶疗法、系统脱敏疗法等心理学方法进行矫治,可以根除其盗窃癖,使其不再犯此罪。又如,有些罪犯的思维具有偏执性、闭锁情、直感情和怪异性等特点,他们常常以虚幻、妄想的思维方式思考问题,对待和处理与他们相关的人和事时,以偏概全,片面极端,可以通过传达信息,采用现实疗法、理性情绪疗法等专门的心理学方法,使他们的认知得到改善,思维方式得到修正,从而改变其态度。(注:刘邦惠.罪犯心理矫治在创建现代文明监狱中的地位和作用[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0,(4).)

  2.人格改造

  人格改造就是使罪犯的人格缺陷得到矫正,人格世界得到发展。对犯罪人实现刑罚的过程,如同治病必须消除病根,目的在于使低下的人格改造成良好的人格。只有当罪犯的人格发生变化,由低下变成良好,真正意义上的改造才能得到实现。(注:陈士涵.改造本体论[J].中国监狱学刊,2001,(1).)

  人格改造的基础构成包括人格载体的治疗、动力系统的改造、人格基础的构建、道德良心的培育和人格心理特征的发展(陈士涵著《人格改造论》,学林出版社,2001年第78页)。

  罪犯的某些与犯罪行为相关的生理遗传因素,应当成为改造的客体。这部分人格改造称为“人格载体的治疗”(同上,第82页)。人格载体的治疗是人格改造系统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与自然科学、社会科学都具有密切的关系,它将借助于人体科学和生物遗传工程的研究成果而发展。人格载体的治疗不是人格改造工程的主体,它至多只是其中的辅助工程而已(同上,第85页)。

  人格动力的改造是以人格的动力系统作为改造客体,在改变罪犯与犯罪行为相关的动力倾向的同时塑造其人格中新的、健康的人格动力要素,使他们的人格发展获得健康、有力的动力源泉。人格动力的改造是人格改造这一系统工程的主体部分(同上,第86页)。人格的动力系统是由本能、需要和动机三个处于不同层次的要素构成的。其中,本能和需要是人格发展的原动力,而动机是人格发展的直接动力(同上,第88页)。

  人格的基础是自我意识。人格基础的构建是指丰富和发展罪犯的自我意识,使他们具有清醒的自我理性认识,健康的自我情感体验和有力的自我意志控制(同上,第94-95页)。

  道德良心的培育是人格改造工程中处于高级层次的组成部分,它的目的是在罪犯的人格中建立自律的道德心理机制(同上,第102页)。

  在人格心理特征系统中,包括气质、性格和能力,其中最重要的人格要素是性格。罪犯人格心理特征的发展,特别是性格和能力的发展,是人格改造的成果(同上,第118-135页)。

  人格改造理论到目前为止,尽管还没有完全被监狱理论界和实践界普遍接受,但其中的有些观点已被运用。

  3.环境改造

  2002年11月15日,由《浙江监狱》杂志、金华监狱承办的以“环境改造人研究”为主题的首届“浙江监狱论坛”拉开了环境改造人的序幕;2003年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中专列一章“监区文化建设”更是将环境改造人推向深入。对于监狱环境问题的理解,监狱理论研究者和实践工作者看法都不太一致,如杨永明在《论监狱环境建设》中指出,“监狱环境从定义上划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改造环境指监狱民警和罪犯双方活动所处的客观的物理环境。广义的改造环境还包括心理环境,它是通过监狱民警与罪犯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改造的物理环境,主要包括:监容、监貌、监区改造设施、设备等,它们是改造活动赖以进行的物质条件。”“改造环境除了物理环境之外,还包括罪犯群体、监狱民警与罪犯的关系,以及罪犯改造问题行为的影响与控制等心理因素。这些因素与改造活动中各种人际交往密不可分。监狱的心理环境又称精神环境,它是由监区的改造风气、监狱民警与罪犯人际关系等环境因素构成的一种无形的特殊环境。”(注:杨永明.论监狱环境建设[J].中国监狱学刊,2004,(4).)余日江在《优化改造环境 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中指出,改造环境包括法制环境、劳动改造环境、教育改造环境、监区文化环境、改造生活环境等等。“改造环境涉及面广,如建筑布局、监控设施、规章制度、生活设施、通讯会见、文体娱乐、社会帮教等都可以成为罪犯改造环境的载体。”(注:余日江.优化改造环境 提高罪犯改造质量[J].中国监狱学刊,2004,(4).)尽管这样,环境改造依然是一种值得深挖的改造方法。目前,大多数监狱都在有意识地利用环境改造人,不少监狱从监狱的监容、监貌,监区改造设施、设备等物质环境入手,进行环境改造人的活动。如设置监区文化墙,建立警民共建图书服务站(湖南省怀化监狱所实践),建立《法与情》特殊群体综合信息管理与传输系统(湖南省郴州监狱等六个省的数所监狱已实践)等。(《法与情》特殊群体综合信息管理与传输系统是针对暂时和社会、亲人隔绝的特殊人群而开发的一个信息管理与传输的平台。它有机地结合了计算机、互联网以及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的通讯平台,能够迅速、准确、真实的将身处特殊环境人的综合信息反馈到他们亲人的手中;亲属也能利用本系统将自己需要发送的信息编辑成短信发送到系统提供的特服号上,通过系统管理人员审核后交到犯人手中。)也有从监狱的精神环境着手,如设立监区文化节、营造生日餐文化(湖南省怀化监狱所实践)等。(注:此资料来源于笔者对湖南等省一些监狱的调查。

  王建国,刘立华.女警参与男犯施教的实践与思考[J].中国监狱学刊,2004,(5).)环境改造人的观点已被广泛接受。

  4.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舶来品,它在西方已经有数十年的发展历史。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下发以来,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扛和山东等6个试点省(市)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有关精神和工作部署,全面开展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所以,在我国,社区矫正还只是点上的工作,还没有大面积地铺开,因此,它还是一个正在不断研究深化的课题。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五种罪犯:被判处管制刑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注:冯卫国,江献军,高艳青.论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与发展构想[J].中国监狱学刊,2004,(5).)

  对社区矫正的作用和价值是目前监狱理论理论界讨论得较多的一个话题,归纳起来,有这些方面:第一,有利于罪犯的改造。马克思说“既然人的性格是由环境造成的,那就必须使环境成为合乎人性的环境。既然人天生就是社会的动物,那他就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发展自己的天性。”(注:转引自冯卫国,江献军,高艳青.论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与发展构想[J].中国监狱学刊,2004,(5).)罪犯是社会化的失败者,将罪行较轻、危险性较小的放在社会环境中矫正,有利于他们的改造。第二,有利于减少重新犯罪。在社区中执行刑罚的罪犯,始终没有离开过社会,没有刑释人员的“监禁人格”和对社会的陌生感,因此也不会出现有些刑释人员适应社会时由于种种困难而导致的“破罐子破摔”,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第三,提高行刑效益。据英国官方的统计数据,英国每年对一个监禁犯的投入高达7000英镑;对保护观察者所投入的资金是每人每年520英镑;对于处以社区服务令的罪犯投入更低,大约是每人每年490英镑。由此可见社区矫正的经济性是比较明显的。(注:冯卫国,江献军,高艳青.论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与发展构想[J].中国监狱学刊,2004,(5).)第四,缓解监狱的监禁压力。这几年我国监狱押犯人数大幅度增加。据法院的统计,1999年全国法院判处犯罪分子60余万人,比1998年上升14%,2000年判处64万人,比1999年上升6.28%。同时,我国的假释率长期偏低。(注: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社区矫治工作课题组.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治工作[J].中国监狱学刊,2004,(1).)这些都导致我国的监禁压力不断加大。将罪行较轻、危险性较小的罪犯放在社区中进行矫正可以缓解监禁压力。

  三、对改造罪犯新方法、新途径的思考

  近年来,监狱理论界和实践界越来越重视罪犯改造方法和途径的探索和创新,尤其是2002年司法部提出了“以教育改造质量为中心”以来,各监狱探索改造罪犯的新方法和新途径的积极性更是高涨,改造罪犯的新方法和新途径涌现了不少。总的说来,这些新方法、新途径都有创新,是对传统的三大改造手段的丰富和发展,而且,这些方法和途径不同的程度地对罪犯的改造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这是值得肯定的方面。但是,其不足之处也存在,主要体现在:第一,推广不够。许多有效的方法和途径还只是实践于个别监狱或少数监狱,还只是停留在点上,没有大面积铺开。第二,探索不够。传统的管理、教育、劳动三种改造手段只是比较笼统地概括了罪犯的改造方法,其中的每一种改造手段都包括许多具体可行的措施,尽管这几年探索了一些,但这些探索远远解决不了罪犯改造中的问题,而且,这几年罪犯构成出现了新的特点,涉黑(恶)涉毒犯、邪教犯、高职务犯、经济犯、团伙犯和高科技犯等等的比例不断上升,对于这些罪犯,有针对性的方法和途径还很少。因此,对改造罪犯的方法和途径的探索还需不断努力。第三,科学化程度不够。以上探索的改造罪犯的方法和途径,科学理论的指导不够,因此,有些方法的适应性很窄,只是针对个别的罪犯或少数罪犯,缺少方法的规模效应(所谓规模效应,就是要提高方法的适应面,一种方法经过一些调整后能适应一大批罪犯的改造)。另外,目前探索的有些方法和途径,或者对现行法律有所突破,或者对社会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如何解决这些矛盾,这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四、结语

  社会是一个不断发展的社会,罪犯的改造工作也在不断进步,改造罪犯的方法和途径更需要不断创新,不断完善。要创新和发展改造罪犯的方法和途径,必须不断吸收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中相关的理论和观点。改造罪犯的方法、途径的探索是无止境的,因为科学、技术的发展永无止境,每一个理论研究者和实践工作者对它的探索都责无旁贷,我们期望着更多更好的方法、途径来改造罪犯。




【作者简介】
彭春芳(1973-),女,湖南涟源市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中国监狱学刊》编辑部编辑,中央民族大学在读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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