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音像出版管理司负责同志解答查处“恐怖灵异类”音像制品有关问题
发布日期:2012-01-08 作者:110网律师律师
2月18日上午,新闻出版总署音像电子与网络出版管理司有关负责同志就查处“恐怖灵异类”音像制品有关问题接受记者采访,具体内容如下:
问:请介绍新闻出版总署近期下发的查处“恐怖灵异类”音像制品通知的背景情况。
答:这次下发通知对“恐怖灵异类”音像制品进行查处,是去年查处《死亡笔记》等恐怖类出版物的延续。自去年下半年以来,新闻出版总署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音像制品质量检查活动,此次检查后,发现了一些音像制品有涉及“低俗”、“恐怖”“残酷”、“血腥”等方面的问题。同时,近期也接到一些群众和专家的电话或来信,反映市面上仍然有不少恐怖类音像制品在出版、销售,由于未成年人对此类音像制品比较好奇但是缺乏判断能力,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新闻出版总署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下发了《关于查处“恐怖灵异类”音像制品的通知》,以控制和清除此类音像制品的不良影响,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问:“恐怖灵异类”音像制品的范围?
答:我们认为“恐怖灵异类”音像制品主要是指以追求恐怖、惊惧、残酷、暴力等感官刺激为目的,没有任何思想性和善恶标准,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音像制品。例如,有的音像制品宣扬鬼怪杀人,画面血腥阴暗,有的音像制品封面上印有“吸血鬼”、“僵尸”等恐怖形象或使用“分尸”、“人肉包”之类极具刺激的宣传语言,这些内容易引起未成年人产生生理和心理上的不良反映。社会上对“恐怖灵异类”音像制品有一些概念上的混淆,“恐怖灵异类”音像制品和中国传统神话故事、魔幻故事、科幻故事是有本质区别的,《西游记》、《封神榜》、《聊斋》等中国传统神话故事,具有较高的文学性、艺术性和思想性;《哈利?波特》、《长江七号》等着力点在魔幻、科幻方面,有利于增进未成年人的想象力和创造力。
问:对“恐怖灵异类”音像制品有哪些查处措施?
答:根据通知要求,各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所辖音像出版单位2006年和2007年已经出版的音像制品进行认真审看,对涉嫌“恐怖灵异类”音像制品组织专家做出鉴定,将鉴定结果通报给音像制品发行管理部门,并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做出处理。音像制品发行单位应主动配合,对于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鉴定为“恐怖灵异类”的音像制品,应停止销售,下架并封存。
新闻出版总署将于3月下旬公布“恐怖灵异类”音像制品的查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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