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经济法 >> 查看资料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应注意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2-01-09    作者:110网律师
随着公司法的改革,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降低,公司设立门槛越来越低了。与此同时,一般的股份公司也不需要审批了,并且注册资本也有大幅度的降低。因此,有些人开始考虑是不是设立公司进行投资的问题。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条件
 
发起人是指公司的筹建人。一般来说,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本国居民,也可以是外国人,但必须具备行为能力,在押犯人,精神病患者不能作为发起人。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九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所以公司设立一定注意发起人人数,特别是注意是否是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达不到此要求,公司就不能成立。
 
二、发起人的特殊责任
 
作为公司的筹建、发起人,可以享受接受合理的报酬或合理的利润的权利,其他人不得非法侵犯发起人的既得利益。但同时,发起人也要承担一些责任。如我国公司法第八十四条1、2款:“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除此之外,发起人因玩忽职守而使公司受损时,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其创立公司所进行工作和所花费用应负连带责任。
 
三、怎样选择设立方式
 
在我国,股份公司设立有两个方式,第一种形式是发起设立,也称一次设立或同时设立,即公司第一次发行股份由发起人自己全部认购下来,不向外公开招股;第二种形式是招股设立,也称渐次设立,即发起人只认购公司首次发行的部分股份,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招股,由公众认购。招股设立的程序比较复杂。根据公司法第81条发起设立可以分期交纳出资。第八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但招股设立就不能分期交纳。招股设立亦有自己的优点可以汇聚更多的资金,使公司做大做强。所以,要慎重选择设立方式。
 
四、慎重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的组织和经营原则,确定公司权力、股东权义,个组织机构的责权利分配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说是公司的“宪法”。所以公司章程一定要健全,不能有所疏漏。公司章程中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发起人可以自己选择任何合适的公司名称,但不得使用与其经营范围或资产不相符的名称,也不得与已注册的公司名称相同或相近。公司名称还应标明公司的种类,如无限公司或有限公司的字样。
 
(二)公司经营范围;在章程中明确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性质。一是让投资者明确所投资金的用途;二是使公司的客户明确了解公司的权力范围,如果要改动,需经过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改变公司章程,变更登记。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为了确保公司财产和债权人利益而要求公司出示的名义股本金额,它是公司有权发行的股票的限额,它表示公司目前和今后可能达到的规模,注册资本不能称为严格意义上的“资本”,它是有关部门允许股份公司发行股票的一种权限。注册资本应在公司章程中说明,注册资本的变动要经过股东大会通过并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公司法第81条: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如果设立的公司从事的是特殊行业,一定注意其它法律、行政法规有没有对注册资本的特殊规定。
 
总之,股份公司的设立是一个复杂且有重大风险的事项,必须要谨慎而为。否则,可能就会承受设立失败的后果,还有可能因设立中侵害别人的利益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洪静律师
上海静安区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宋昕律师
广东深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