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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的胜诉

发布日期:2008-06-0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迟到的胜诉

  

 

                                          崔建国

——“唱得幸福落满坡红旗歌手遗著纠纷诉讼记实

1957年12月8日《陕西日报》刊登了署名为房程华的民歌体小诗《南山坡上唱山歌》:南山岭上南山坡,南山坡上唱山歌,唱得红花朵朵开,唱得果树长满坡。东坡唱起高级社,西坡唱起银水河,河水淙淙流不断,东坡西坡长稻禾。高坡青松叶不落,低坡红花果树多,前坡蜜桃后坡梨,千重万重金银坡。 金坡银坡八宝坡,羊群滚浪似银河,牧童站在银河岸,手扬鞭稍口唱歌。田坡林坡花果坡,绿草青青牛满坡,南山坡上放声唱,唱得幸福落满坡。令作者始料不及的是,次年8月这首诗被收入《陕西民歌三百首》,标题被改为《唱得幸福落满坡》;9月又被郭沫若、周杨编选入《红旗歌谣》署名:商县民歌,著名版画家古元为其制作了精美的插图,作曲家史掌元为之谱曲。《唱得幸福落满坡》这首红旗歌谣从此名声大震,房程华也因此被树为商洛地区五四青年红旗手受到表彰。

时光如梭,转眼间到了31年后的1998年春一天,房程华在朋友家偶然听到录音机中播放的歌曲正是自己所创作,早已久违了的《唱得幸福落满坡》,原来位于上海的中国唱片公司为纪念毛泽东逝世25周年,于1991年特意出版了《红太阳1》(毛泽东颂歌节奏联唱)录音带,其中收录了房程华的《唱得幸福落满坡》,但歌页上署名确为:赵莉演唱、集体词、史掌元曲。不久又相继发现署名分别为:另外五家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收录有该歌曲的《红太阳》录音带、影蝶。年届六旬的房程华感到既高兴又遗憾,高兴的是,自己所创作的诗在30年后被当时掀起毛泽东热的《红太阳》歌曲收录到处传唱,颇感心慰;可又令人遗憾的是,歌页上惊无自己的署名,署名被集体词取代。几天后,他专程从老家商州区金陵寺镇,乘座3路车到州城律师事务所找律师咨询,他向律师谈了《唱得幸福落满坡》的创作经过,及其发表时间、报刊名称及自己珍藏了三十多年视为珍宝的郭沫若、周杨选编的《红旗歌谣》,并出示了从朋友处借来的华莱音像出版社的《红太阳》磁带,想在余生之年取得再版的署名权。律师明确答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作者的署名权、获得报酬权受法律保护,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解决,关键在于证据,并决定暂时先向发行量最大的上海唱片公司主张权利。

艰难的取证

律师根据房程华所提供资料及我国著作权方面有关法律规定,经过对全案分析认为,应收集以下诸方面证据:一是,由于房程华所提供的《红旗歌谣》一书中,《唱得幸福落满坡》署名为:商县民歌,不能证明房程华就是该文作者。因此,必须取得1957年12月8日《陕西日报》,以证明《唱得幸福落满坡》一书的作者为房程华;二是作者身份状况;三是购置、收集上海唱片出版社所出版的收录有《唱得幸福落满坡》的原版录音磁带;四是为主张应得报酬,必须取得华莱唱片公司所出版该录音带的数量及其批发价;五是上海华莱唱片出版社的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相关证据。房程华听了律师的分析后,表示完全同意律师的分析意见。便开始了艰难的取证工作,为了取得1957年12月日《陕西日报》,律师在市、县有关单位查询未果,几经周折,终于从原商县图书馆所收藏的报纸中查到了1957年12月8日的《陕西日报》在第三版找到了署名为房程华的《南山坡上唱山歌》与《红旗歌谣》一书相对应证明了《唱得幸福落满坡》以诗作者毫无疑问应是房程华;此后商州市公安局杨峪河派出所为房程华出具了身份证明;很快从商州区音像店购得了上海华莱唱片公司出版的相关录音磁带。剩下来也是最难取得就是出版单位的销售量及其销售价。在收集证据过程中,房程华不幸因病于1999年农历6月5日去世。房程华去世后,其子女为了完成父亲的遗愿,依然决然做出起诉的决定。

法庭决战

律师告诉房程华的子女: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可以在被告住所地上海市或者侵权结果地即本地起诉。为了节省经费,便于原告诉讼,决定在西安市提起诉讼。同时鉴于该案实际,在商洛律师难于收集到出版社涉及该录音磁带的销售量、出厂价不便计算应得报酬赔偿额,原告又家庭经济困难,律师不便到被告住所地收集,建议到西安聘请与上海方面有业务联系的律师代理,原告接受了律师的建议。2002年5月16日,房程华之妻及子女以上海唱片公司为被告以著作权纠纷一案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20万元。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中旬的一天,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出示了有关证据。被告上海华莱唱片公司辩称:其在1991年出版的《红太阳1》中收录的《唱得幸福落满坡》一曲,诗、曲是以上海文化出版社1964年5月出版的《独唱歌曲集》为蓝本,歌词署名为陕西商县民歌、史掌元曲。且1964年至1999年,35年的历史跨度间歌曲的署名,始终如一,面对以上署名记载事实,亦是无法预见和确认该歌曲的诗作者为房程华,故主观上并不存在侵权故意。即使被告使用他人已发表过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依法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故不存在侵权之说,且1993年8月后已将版费交付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由其递交,因而原告主张不能成立。针对被告答辩,原告方在辩论中,着重指出:一是经过庭审质证表明《唱得幸福落满坡》一诗的作者为房程华毫无疑义;二是,按照《著作权法》第19条1款2项、第20条之规定,作者的署名权属于永久性权利,任何人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必须保障作者署名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三是尽管2001年10月27日修改前的《著作权法》第37条1款: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及第45条第6项的规定,被告使用房程华诗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房程华许可,但按规定支付报酬是被告法定义务,否则构成侵权。当然,由于种种客观原因,被告从1991年至原告诉讼前,在用房程华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中,无法知道作者姓名,但不能作为不承担责任的理由,因此原告方认为,被告应依法支付使用房程华作品的报酬。法庭经过依法审理,确认《唱得幸福落满坡》词作者为房程华,上海唱片公司曾用过《唱得幸福落满坡》歌词,据唱片公司所提供资料其出版录音带《红太阳1》销售量为570万盒,其中93年8月1日前为549万盒,经法院调查核实《红太阳1》录音带零售价为5.5元,唱片公司使用时应支付报酬,根据《著作权法》第37条规定判决:1、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唱片公司给付原告1993年8月1日前著作权使用费14091元;给付原告93年8月1日至95年著作权使用费369.3元;2、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原告可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领取96年后应得费用。该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服从判决,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自此红旗歌手遗著纠纷诉讼落下帷幕。在九泉之下的红旗歌手应该安息了。

红旗歌手去世五周年即将来临之际,谨以此文——献给我们敬爱的红旗歌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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