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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解除

发布日期:2012-01-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劳动者解除

  ①协商解除

  ②预告解除: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

  ③随时解除:无需提前通知解除。

  A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B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C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

  D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E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另外: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通知。

  注意: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解除

  ①协商解除

  ②预告解除: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为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③补偿解除: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适用情形与预告解除合同。

  ④随时解除:无需提前通知解除。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C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D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F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意:与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相比,主要增加了第(四)项和第(五)项情形。

  ⑤经济裁员解除:

  A适用情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B裁员标准:需要裁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C裁员程序: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D裁员优先留用对象: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E被裁人员的被录用优先权: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⑥用人单位解除禁止:以下情形不适用预告解除、补偿解除和经济裁员解除:

  A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B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C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D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E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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