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居间人的注意义务及基本核实调查责任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24(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1-15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居间人的注意义务及基本核实调查责任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24(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原告张某诉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未尽核实义务致其重大损失案
关键词:
居间人 注意义务  损失赔偿
【裁判摘要】
  不动产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作为专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具备较强专业知识、能力和风险意识的公司或机构,应对影响双方订约的重大事项承担基本的核查义务,并如实向委托人如实告知与合同订立相关的情况,故意隐瞒、提供虚假信息以及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居间人应当赔偿。但居间人的核查义务并非绝对,针对具体案件应从居间合同对居间人核查义务是否约定、居间人的故意过失以及委托人自身是否存有过失或阻碍居间合同履行的行为等方面综合考量。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房地产卷》,主编刘言浩,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