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的注意义务及基本核实调查责任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24(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1-15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诉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未尽核实义务致其重大损失案
关键词:
居间人 注意义务 损失赔偿
【裁判摘要】
不动产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作为专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具备较强专业知识、能力和风险意识的公司或机构,应对影响双方订约的重大事项承担基本的核查义务,并如实向委托人如实告知与合同订立相关的情况,故意隐瞒、提供虚假信息以及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居间人应当赔偿。但居间人的核查义务并非绝对,针对具体案件应从居间合同对居间人核查义务是否约定、居间人的故意过失以及委托人自身是否存有过失或阻碍居间合同履行的行为等方面综合考量。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房地产卷》,主编刘言浩,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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