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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19(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2-01-15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品房预售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19(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魏某诉某房屋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情势变更原则
【裁判要点】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关系成立以后,作为该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的情势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事先不可预料的变更,从而导致原来的合同关系显失公平时,应变更或解除合同关系的一项法律原则。针对预售商品房合同,一般是物价涨跌、国家政策调整、币值变化等。滥用情势变更原则会对合同的严肃性与西欧阿里稳定性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应慎用情势变更原则,严格审查“情势”是否满足“变更”的要素。适用情势变更规则的重要条件之一,是在订立合同后和履行前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供求关系的重大变动及价格的重大变化,均非为当事人所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本案中,在原告起诉前,确曾发生由于政府调整价格而导致的价格重大波动。但政府调价是发生在原告和被告正式签订合同之前,而不是签订合同之后和实际交付之前,被告作为从事建筑业的专业公司,对本领域所发生的重大价格变化,是不可能不知晓的。因此,没有理由在本案中适用情势变更规则。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房地产卷》,主编刘言浩,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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