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了一起“焦点”官司(一)案情的简要介绍
2006年10月09日
首先想在这里介绍一下案情,还原诉讼的本来面目,因为这个案件已经被媒体吵得沸沸扬扬,来自各地的媒体进行了报道,记得我还曾经接待过一次黑龙江电视台记者的采访,真是千里迢迢啊,呵呵。有的媒体还能实事求是地行报道,可是有些媒体为吸引读者,不惜夸大事实,编造了很多想象出来的情节。 事情是这样的: 一位老人(文中所有人的姓名予以隐去)在病重期间,于2004年X月X日请公证员到自己的病房前,申请公证,并向公证员提交了自己书写的遗嘱,遗嘱的主要内容为“我死后,将我所有的财产全部赠送给XX(其保姆),包括长沙市XX号房屋和房屋内所有家具、电器及生活用品、衣物及所有钱财等全部赠送给XX(保姆);我死后,将我的骨灰给XX(保姆)保管和处理,由她安排我身后的一切事情;我安全处于自愿,没有任何外来干涉的情况下写下这个遗嘱”。依据这个自书的遗嘱以及老人的申请,公证处打印了一份《遗赠》,为老人出具了公证书,公证书的主要内容为:“兹证明XX(指老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在XX人民医院XX号病床,在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遗嘱》的主要内容为“趁我在有生之年,神志清醒之时,特立如下遗嘱:(1)将座落在XX号房产中属于我的二分之一产权及我依法继承XX(其病故的妻子)的份额,在我去世后遗赠给XX(指保姆)所有,任何人不得干涉;(2)房屋内所有家具、电器及生活用品全部留给XX(保姆)所有”;(3)除去开支外,我若有存款,亦由XX(保姆)所有;(4)我去世后所有的一切费用由XX(保姆)继承所有;(5)我的骨灰也由XX(保姆负责处理)。老人在该份打印的《遗嘱》上签名。 老人于公证后七个月去世。老人去世后,其子女认为该公证书内容违法,程序违法,向司法局提出撤销该公证书的申请。司法局受理其申请后,向公证处,公证员及老人当时所在医院进行了相关调查,在调查后,司法局认为,老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以及死后对自己骨灰作出安排处理。老人在办理遗赠公证过程中,神志是清楚的,所立遗赠书是他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应受到法律保护,故作出了维持公证书的处理决定。老人的子女对司法局的司法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向长沙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司法局的处理决定。 而我代理此案件,是从这时才开始。这个案件中,原告是老人的子女,被告是司法局,而保姆是第三人,我是保姆的代理律师。(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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