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多部法律法规生效 新法规更加人性化更富人情味
发布日期:2012-01-29 作者:王成军律师
《行政强制法》:不得“夜袭”,不得对居民断水、断电 作为中国行政立法的三部曲(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之一,《行政强制法》历经五次审议,终于走完其从起草到通过12年的立法之路,并于昨日起施行。 综观《行政强制法》的全文,该法很多条文都采取了禁止性规定,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程序进行严格的规定。例如,法律规定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等。 此外,为规范强制执行的行为,《行政强制法》禁止“夜袭”,即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同时,该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如果行政机关违反上述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除了对行政机关进行严格规定,该法同时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到行政强制权侵害时,规定了救济途径。 该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新《居民身份证法》:采集指纹防假冒 警察查证范围扩大 新的《居民身份证法》从昨日起正式实施,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款增加了一条内容:“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登记指纹信息。”这意味着从昨天起居民申领的身份证上除了原有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公民身份证号码等内容外,还将增加指纹信息。 对此,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曾表示,国家机关以及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可以通过机读快速、准确地进行人证同一性认定,有助于防范恐怖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防范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以及伪造、变更居民身份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并在金融机构清理问题账户、落实存款实名制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同时,新修改的《居民身份证法》还加强了对公民身份信息的保护力度,加大了对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力度。根据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不仅要面临刑事处罚,还要承担经济赔偿等民事责任。 此外,修改后的《居民身份证法》扩大了警察查证的范围。规定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可以检查有关人员身份。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新法,我国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将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而二代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生效。 《车船税法》:2.0升以上排量乘用车税额提高 昨天实施的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节能车船免征车船税,农用摩托车可减免车船税,车船税可由保险机构代缴。 此外,该法还对乘用车的税负,分别作了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 其中,对占现有车辆总量87%、排气量在2.0升及以下的乘用车,税额幅度适当降低或维持不变;对占现有车辆总量10%左右、排气量为2.0升至2.5升(含2.5升)的中等排量乘用车,税额幅度适当提高;对占现有车辆总量3%左右、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乘用车,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每集电视剧中间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 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昨日起实施。该办法规定,全国各电视台“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在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播出电影时,插播广告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大中型企业应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昨起施行。人社部曾于去年12月表示,当前我国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劳动争议呈总量居高态势。在此背景下,人社部特制定这一新规。 规定明确要求,一是建立企业内部劳资双方沟通协商机制。对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提出了要求。 二是着力解决争议处理中最为薄弱的协商问题,对劳动关系双方协商的原则、方式、参加人、时限及和解协议效力等均有明确规定。 三是切实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规定明确,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有分公司、分店、分厂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调解委员会。 此外,该规定要求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原则的作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协调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企业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共同推动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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