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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脚急刹车 公交司机被开除

发布日期:2012-01-30    作者: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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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司机商师傅自称为避免交通事故紧急刹车,致使公交车内一名乘客摔伤。商师傅所在的公交公司因此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商师傅不服,起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补发工资两万余元。记者今日获悉,石景山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公交公司依规定解约并无不当,驳回了商师傅恢复工作的要求。

  急刹车致乘客摔伤
  公交司机不服解约
  商师傅原是一名入职十年的公交车司机。他起诉时称,在一次正常行驶中,左侧胡同内突然快速驶出一辆小客车,为了避免交通事故,他紧急制动刹车,却导致车上一位乘客摔伤。
  事后,公交公司要求商师傅停班,并向他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商师傅不服,起诉要求公司恢复他的司机岗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补发他停职后的工资两万余元。
  公交公司在开庭时辩称,根据单位的规定,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直接损失1万元以上的,单位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单位为此次事故已经支付近8万元,不同意恢复岗位。只同意返还商师傅垫付的乘客医疗费3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
  公司依规解约合法
  在审理期间,法院审查了双方提供的证据,并查明公交公司用来处罚商师傅的规定经过了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同时车队还专门对细则中的规定进行了讲解,商师傅也到会签到。在事发后,公交公司与商师傅谈话,商师傅承认此次事故是自己的责任。
  法院认为,公交公司的《实施细则》作为劳动合同的书面约定,且经过全体职工代表通过,也对商师傅进行过培训,合法有效。因商师傅承认发生事故属自己的责任,且造成公司支付伤者医疗费用7万余元,超过了《实施细则》规定的1万元。因此公司依据《实施细则》与商师傅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对于商师傅要求恢复工作,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仅支持公交公司返还商师傅垫付的伤者医疗费3300元。
  案外采访
  开除依据是否充足
  单位应负举证义务
  事实上,每个单位都有自己的一套员工管理规定,像商师傅这样因为单位的内部处罚规定被开除的劳动者也不在少数。内部规定能否成为开除员工的依据,又应该履行什么程序才合乎法律规定?记者专门采访了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著名劳动法律师黄乐平。
  律师分析说,依据内部规定处罚劳动者首先要保证内部规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处罚要严格按照程序,充分调查,形成事实依据。比如在此案中,单位就承担着证明商师傅存在严重失职行为以及内部规定合法有效的举证责任。
  每个单位都应该有管理制度,员工也应该遵守,但什么样的制度才能对员工产生约束呢?黄乐平律师介绍说,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制定劳动制度的必备程序: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同时,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律师表示,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符合上述程序性要求,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上来讲,就不能成立,也就无法约束劳动者。因此,任何一个单位应该遵从上述规定程序建章立制才能有效管理企业。
  记者 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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