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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过错赔偿之证据指南

发布日期:2012-02-01    作者:陆沛林律师
现代社会发展得越快,离婚的频率似乎也在不断加速,一方面是公民自我意识的增强,另一方面是整个社会综合环境的变化。经常有不少当事人来咨询离婚案件。理由多数是“性格不和”,但却缺乏法定离婚的证据。有些当事人老实巴交,财权,政权均被配偶所控制,一旦走到离婚的边缘却无证据可以支持,最终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有些当事人几十年婚姻确实付出无数,即使离婚也希望从中获得更多的赔偿,但却苦于没有证据,正所谓空口说话没人信。
我国婚姻法仅就法定离婚列举了几种具体情形,即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6、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7、其他情形。因此,只有当婚姻的状态符合以上一种或几种的情形时,法院才会做出离婚的判决。那么,当婚姻出现危机时,究竟自己是否已经到达离婚的标准?拥有哪些证据才能使自己符合这些标准,就成为了法院判断离婚与否的关键筹码。
有鉴于此,本人结合实践经验,将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最需要了解和最需要收集的证据归纳如下,希望能有所帮助,同时也减轻了律师工作的负担,提高案件的胜诉程度和把握。
一、 证明夫妻一方有婚外情的证据
1、捉奸录像或照片,(只拍摄到背面仍难以认定是其本人),同时需说明拍摄的来源、时间、地点等
2、偷情时所留下的避孕套、卫生纸、口红、内裤上的精液及有关工具等;
3、书面材料,发生婚外情的当事人自己书写的保证书、承诺书、认错书等;
4、录音材料,行为人自己承认婚外情的录音,要求录音真实合法。
5、非婚生子女,需要对方认可,否则,需要亲子鉴定。如当事人在非婚生子女的出生证上签名,也可以作为证据。
6、手机短信,一种是暧昧短信,即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短信,趁其不备时拍照或者转发到自己手机;第二种是自认短信,配偶一方主动发短信直接或间接承认有第三者的存在。必要时实施公证确认。
7、证人证言,亲戚朋友曾经目睹,出证言,不过仍难以独立证明婚外情的事实;
8、共同租房证据,直接证明同居,但不能直接证明发生婚外性行为;
9、与第三者交往所留下的物件,如书信,日记,互赠礼物,通话记录清单;    
二、证明夫妻一方家庭暴力的证据
1、被打后到医院就医或进行伤情鉴定,保留所有的病历材料、鉴定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
2、在家庭暴力发生时,打110报警,公安制作笔录,保留报警回执;
3、向妇联等机构投诉的证据;居委会等部门进行调解的证据;
4、假意离婚要求对方出具“悔过书”或“保证书”;
5、子女出具证人证言,证明一方经常有辱骂、毒打配偶的行为;
6、劝说证人出庭作证或偕同证人到公证处实施证据保全。
三、证明夫妻已经分居的证据
1、一方单方签订的租房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一方所在地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力强于证人证言;
5、双方来往的书信,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四、证明夫妻一方生活不检点或有不良习惯的证据
1、曾酗酒闹事、打架斗殴、聚众赌博、吸食毒品、劳动教养被有关部门处理过的证据;
2、患有性病或给被诊断为不孕不育的病历或检查报告或药物处方说明等;
3、居委会、邻居、房东或亲戚朋友出具证明,证明夫妻一方经常夜不归宿,不务正业,不做家务,不带小孩,不孝顺父母等书面材料。
五、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院如何处理
如果你证据不足,仅仅以“性格不和,难以继续相处”为由请求离婚,法院肯定是不会支持你的,除非对方同意离婚,抑或你已确保分居时间够长,达到两年标准。当然你也可以双重诉讼的模式来尽早实现离婚之目的,即当婚姻无法挽救时尽快起诉,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过半年后再次起诉,这样法院判决离婚的概率就将上升至90%以上。
末了,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越多当然越好,法官才有支持您的理由。但是证据的收集仍需符合法定程序,切忌弄巧成拙,不能以牺牲他人利益而获取所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在婚姻存续的过程中,应该对自己的配偶要多一点了解和关心,一旦发现配偶行为异常,就得着手准备相关材料,留个心眼,否则到了离婚阶段才慌忙请侦探、请律师来调查情况,就已经为时过晚,方寸大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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