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刑事辩护案例 >> 查看资料

上访无罪

发布日期:2008-06-0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8年05月10日

     李某、王某夫妇因村委会选举与村支书发生矛盾,其后村支书纠集社会人员20余人到李某夫妇家中对李某夫妇和家人进行殴打,致使李某和家人受轻微伤。群众报案后,这伙打人的人逃之夭夭,公安机关未及时抓获归案。村支书不承认是自己纠集的人,拒绝承担责任。共安机关也没有予以立案,此时便不了了之。李某夫妇对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很不满意,认为公安机关与村支书有关系而故意不履行职责,于是而多次上访。先后到省、市政法委和信访部门上访多次。进而到北京全国人大、公安部、联合国难民署等处上访,被当地政府接回数次。 2005年底,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对李某夫妇立案侦查,公诉机关随后移送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构成犯罪,李某夫妇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本律师作为其二审辩护人,经过认真的阅卷,据理力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还重新审理,最终改判无罪。

    附:二审辩护词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李某、王某涉嫌寻衅滋事案件王某的二审辩护人,经详细查阅本案有关材料、会见被告人、调查了解,认为一审判决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也不构成其他犯罪。
  原判认定王某、李某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理由是:二人多次故意上访,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的秩序。对如此认定和判决辩护人深感不安。因为上访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出于无奈才上访,且上访人在上访过程中没有任何的不文明行为,哪有扰乱公共场所的秩序可言?退一步说,即对公共场所的秩序造成了影响,该行为也与寻衅滋事罪规定的造成公共场所混乱,毫不相干,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动机目的特征和立法本意。由此可见,原判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理由如下:
  一、仅仅是多次上访与扰乱公共场所的秩序无任何联系。
  原判称:“被告人李某、王某长为达到个人目的,多次故意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等地上防滞留,二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的秩序。”首先,辩护人认为判决书中这一表述非常荒唐,既然是上访在主观上是应当肯定的,又何来故意与非故意,难道还有过失上访? “多次”具体是多少次?上访多少次以上就构成了犯罪呢?至少中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很显然一审把多次上访作为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唯一依据。却并没有对为什么多次上访就必然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做出哪怕一点点论证。当然,原审也不可能说出一些理由以论证多次上访就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因为多次上访也好,一次上访也好,如果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都属于正常的上访行为,决不可能因为多次上访就使行为的性质改变,由正常的上访变成了违法犯罪,至少目前中国的法律并没有任何这样的规定,以后也不会有这样的规定,因为:

     1、任何事物和问题有其单纯性和复杂性,因此就会有些上访时间短一些,有些上访时间长一些,究竟长与短,次数的多与少,取决于事情的复杂程度,有关部门重视的程度,处理的公正与效率及上访人自身原因等因素。所以,多次上访与偶然上访同时并存是客观存在的一种必然现象,怎么可以因上访的次数多少就成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呢?何谓多次上访也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究竟几次以上属于多次呢?

     2、我国是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性质也决定了不可能限制公民的上访次数,只要有冤没有申,只要有错没有纠正,甚至还有疑惑没有解决,就应当允许公民行使申诉权、上访权、说话权。

     二、公诉机关所罗列的一系列 “事实”均不能证明被告人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      

     原审罗列了8大项“证据”以证明所查明的事实。且不说这些证据的来源和合法性,即使全部把这些证据视为真实有效的,那它能证明什么事实呢?显然所有的证据均不能证明二人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因为二被告人既没有殴打、辱骂他人也没有冲击国家机关,甚至没有任何的不文明行为。只能证明被告人到北京上访,区里、乡镇几次派员去北京接人,动用了一定人力物力。但这一切又怎能说明二人的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呢?甚至到北京的车票也用来也可作为有罪的证据吗?在“众多”的证据中,最“严重”的也就是第六项了,说王某在联合国难民署以举材料、喊冤的方式进行上访,被朝阳区公安局行政拘留。辩护人认为,该证据恰恰证明了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因为,如果王某构成了犯罪,作为犯罪行为地北京市公安局为何没有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仅仅对其进行治安拘留呢?难道北京与我们邯郸不是同一部法律吗?
  三、关于无理上访和越级上访问题。
  1、何谓有理和无理?
  有理无理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属于道德范畴。对同一事物和问题站在不同的角度和立场,得出的结论可能完全不同,张三认为有理,李四就可能认为无理。法律正是权衡各种立场观点之后的一个大理。今天是审理二人有罪无罪问题,合法违法问题,而不是谈有理无理问题。二人的行为只要合法,即使无理,那也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更不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只可进行思想沟通教育和道德评判。
  2、两被告人上访真的无理吗?
  理(或真理)是靠自身的正确之力量来让人信服的,而不能靠某个组织和个人的的特殊身份就来强制别人服从,更不能因为有权,就把自己认为的“有理”当成真理,任何部门任何人都不能垄断“理”或“真理”。

     就本案被告人上访反映的问题,原来的处理意见是否正确呢?被控告人郝玉军是不是就没问题呢?辩护人认为不一定如此。因为仅仅由于李某在郝玉军入党时提出了一点异议,郝玉军就组织了20余人到王某夫妇家里对其及家人进行报复,实施抄家灭门,打伤数人并故意砸坏财物不计其数。如不是报警及时派出所出警及时后果很难想象,极有可能李某、王某二人永远也不可能“上访”了。并且在实施“抄家”时郝玉军就在现场,事后也是郝玉军在调解书上签字支付的赔偿款,能够说郝玉军与这件事没有关系吗?抄家这个名词在文革以后已经很少听到了,谁能够想到在今天还能够听到!我认为,郝玉军依仗自己担任村长滥用职权,对李某一家的正常合法翻建房屋予以刁难、敲诈勒索并打击报复组织20余人对李某一家实施抄家,其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并具有黑社会的性质。公安机关在处理此案上确实存在着不作为现象。这种不作为应当由公安机关自纠或由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行政诉讼又有什么意义呢?又怎么能够说已经处理完了呢?不幸的是本案的受害人因上访进了监狱。但又可庆幸的是不久前郝玉军已经被检察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否则,将永无真理可言了。

     3、应当区分法律程序的终结不是事实的终结

     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只是在法律上的真实,不等于该案事实已经定论,因为这完全可能是错判。正因此,才规定了当事人有权对生效判决进行申诉、再申诉。有些冤案正是因不断申诉才得以纠正错误的。可见,原判决在经审理查明一节中把“三级公安机关、两级审判机关、多次法律诉讼程序均有明确结论的情况下,被告人仍于 2006427到北京天安门地区上访、滞留、破坏了北京市的公共秩序”。作为犯罪的事实,实在荒谬致极。如果因为已经进行了答复,就不允许再上访,那设市、省、国家级信访部门干什么?显然原审和区政府有关部门的这种霸道的逻辑是建立在特权思想之上的。
  需要注意的是二人的上访是值得同情的。试想一下,如果有人带领20余人将自己的家抄了,而行凶的人又得不到处罚,自己会怎样?还有安全感吗?明天是否还会有人在来抄家?

     还有这次被判刑问题,又足以有充分理由让二被告人或者其家人继续上访,谁能说这不是有理上访呢?这也可以说明另一个道理,某些部门企图以压制甚至剥夺公民的自由的手段来限制公民上访的做法最终只能适得其反。
  4、关于对《信访条例》理解问题。

     《信访条例》是贯彻党和国家依法治国方略,使信访行为逐步走向法制化的重要依据。不难理解信访条例的立法本意是为了更好的建立信访秩序,加强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缓和解决人民群众的矛盾,而不是在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建一堵墙,促使和激化矛盾。《信访条例》明确规定对于违反条例的群众应当以教育为主,而不是客以重刑,原审法院显然背离了信访条例的立法本意。
     5、即使是越级上访也不不构成犯罪。越级上访只会产生不予接待或不予受理的后果,如同应该到县法院立案的案子,到中级法院立案,只会产生不予受理的后果,但决不算犯罪。
  四、 关于二被告人在北京的滞留问题
  从公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内容来看二人仅有滞留行为,而滞留就构成犯罪我至今尚未听说,滞留一词的解释可以有很多,单从字面上解释为停止不走的意思。如果按照一审的解释,仅因为滞留就可以认定为扰乱了公共秩序,那么观看升国旗和向纪念碑致一个敬礼也要犯罪了。造成滞留的原因也很多,有因好奇而滞留的,有因道路不熟而滞留的,有因观景而滞留的,也有遇到一定的障碍滞留的等等。如果按照一审判决的推断,任何一个旅游团造成的影响都比二人大多了,都可以定为寻衅滋事罪了。
  五、 原判认定的所谓“事实”与寻衅滋事罪毫无关系
  原审判决查明认定的事实可以概括为:“三级公安机关、两级审判机关、多次法律诉讼程序均有明确结论的情况下,被告人仍于 2006年4月27日到北京天安门地区上访、滞留、破坏了北京市的公共秩序”原判以上述理由认定二被告人犯有寻衅滋事罪,缺乏充分的证据和理由。
  第一、寻衅滋事罪的基本特征是逞强好胜,寻求精神刺激以填补精神空虚。如果行为人出于某种特定的动机或目的,则不构成本罪。二被告人的行为动机和目的显然不符合这一特征。
  第二、本案二被告人没有没有任何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和冲击国家机关的行为,甚至没有任何的不文明语言,至多是喊了几声冤枉而已。
  第三、没有证据证明二被告人使北京市的公共秩序造成了严重的混乱。多次上访,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这一“事实”与寻衅滋事罪第四种情形在刑法上性质不同,毫不贴边。
  六、关于本案的管辖权问题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管辖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虽然有被告人居住地司法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有居住地管辖的规定,但应当明确的是,实施被告人居住地管辖的前提应当是行为地司法机关认为已经构成了犯罪,或者立案后移交到居住地司法机关,而不能有住所地司法机关随意立案,就本案而言,北京市司法机关没有任何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也没有进行立案。复兴区对被告人进行立案,不符合法律规定,难逃打击报复之嫌。
  七、原判违背党中央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破坏了党和群的联系。
  胡继涛总书记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体现了党中央心系群众的爱民、惠民政策,受到人民群群众的拥护和爱戴,这也是辩护人的看法。中央一再强调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决不能动用专政机器来处理。用堵、阻、压的办法,看似解决了一时一地之需,但从长远从大局考虑,只能是后患无穷。明显背离了党中央建设和谐社会的和依法治国的精神。
     换一个角度想想,除了精神病患者,有哪个老百姓会生着气,遭着罪,花着钱没事找事上访闹着玩呢?所有上访的都有一定的道理,起码是站在他的角度以他的知识经验进行判断,他是有理才去上访的。

     当然,也可能有极个别的人在某些有财力的组织或个人的指挥下,为了陷害搞垮某人,而捏造事实,专门上访。而本案二被告人的行为一不是捏造事实,二没有财团撑腰,即使怀有个人目的或为了个人利益,那不也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吗?大多数上访者不都是为了个人的利益吗?何况,我们已经看到,二被告人所控告的郝玉军不是已经被抓起来了,横行乡邻的人不是已经受到处罚了吗?能轻易断定无理上访吗?
     不可否认,由于被告人的上访、接防给当地政府带来了一些麻烦,但那也全不是二被告人的责任,即使二被告人的行为有些不妥甚至错误,也决不构成犯罪。
  望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公正判决。

辩护人:邯郸十力律师事务所

闫永军   律师

2006年10月18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陈玉江律师
江苏淮安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卓旭律所律师
天津南开区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陈兵民律师
天津河西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