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的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2-02-04 作者:110网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江西带湖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的辩护人。在未发表辩护意见之前,首先请法庭允许我以辩护人个人名义并代表本案委托人及其家属,对本案被害人及其家属所遭受的不幸,深表同情和慰问。庭前,辩护人依法查阅了本案的主要证据材料,会见了***,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听取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对案情有了全面的了解。现辩护人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与质证情况在综合全案的基础上发表如下几点辩护意见:
一、 ***落水很大程度上与其自身不慎有关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明知…不识水性的情况下,与……在水库靠岸边的水中互相拨水嬉戏,致使……落水。辩护人认为:……落水与被告人的行为并为具备刑法上的必然的因果联系。
其一,从双方的实际认知能力来分析,双方均已成年,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正常的风险完全能预见到。据被告人供述,被害人曾经想下水游泳,被告人对她说“你不会游泳,不要下来”,被害人在被告人的善意提醒下并没有下水游泳。说明被告人已充分尽到注意义务。案发之前,被害人自己只是站在岸边与被告人相互泼水玩耍而已。
其二,从行为本身危险程度来分析:从双方的水性来看,被告人自己供述会游泳,但水性不是很好,被害人是否不识水性控方未有证据认定,而据被告人所述,被害人自己曾说过会一点点,但没看过她游过。无论是否会游泳,应该说两人一人在水下一人在岸边相互泼水,两人行为对各自而言并不具备危险性。
其三,从行为时客观环境来看,当时被害人所站位置是水库边上的一个较平坦的小山包,很多人在那附近休息、游泳,附近也没有看到“此处水深危险”等警示标志。因此,被告人作为第一次到**水库游泳的游客根本无法预见到自己的朋友站在岸边竟然会发生危险后果。
我们不能因为被告人曾经与被害人相互嬉戏就武断地认定被告人行为就是引起被害人落水的唯一原因。
对被害人为何落水这一本案关键事实,公诉方并没有提供更多证据,唯一的证据就是被告人供述。而据被告人供述,被害人之所以落水是因为一次她自己向被告人泼水,被告人侧身向外面躲,被害人自己一时不慎失足落水。实际上结合日常生活经验与逻辑推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这一供述是真实可信的。根据当时两人所处位置,被害人是站在岸边面对水库方向,被告人是在水下朝向岸边,假如当时是被告人向被害人泼水,被害人的正常反应是朝向背面躲,其重心应向岸上倾斜,换言之,即便要摔倒也只会倒向岸上,而不会一头栽进外围的深水区。由此可见,……落水很大程度上与其自身不慎有关,与被告人的行为并不具备刑法上必然的因果联系。
二、被告人在被害人落水后及时进行了施救
在被害人落水的第一时间,被告人就急忙游过去救她,供述中前后多次均这样说:马上游过去救她,拉到她一下手,但没有拉起来,然后她整个人就沉下去了,我叫了几声“有人落水了,快来来救命”,接着我自己就到水里找,但没有找到。可见,被告人在当时确实履行了救助义务。
控方的几份证人证言并不能证明被告人没有及时施救。诚如被告人自己在庭审时所述,他们所看到的已经是被告人第一时间救人未果呆在现场的情景。由此,这几位证人才误以为被告人没有施救。
辩护人认为:首先,几位证人均承认并没有看到落水的过程,而被告人救人是在被害人落水后的第一时间进行的,换言之,这几份证词也并不能否认被告人曾在第一时间救人的事实。
第二,两份指证被告人并没有积极施救的证人证言相互矛盾。***证言与***证言有两个极其矛盾的地方,这两位系朋友兼同事关系,事发不久他们也都承认在附近山坡一起休息聊天,但***说是“听到边上玩的几个年轻人说好象有人掉到水里没上来,才注意到是有个女的没在那”,而***却说“听到扑通一声,转头过去发现女的不见了”,这是第一处矛盾;第二处矛盾是事发之后***说“那个男的站在岸边”,而***却说“那名男子依旧在洗澡”。以上两处矛盾充分说明当时两位证人其实并没有第一时间看到被害人落水和被告人施救的情景。
第三,公诉方提供的其他几份传来证据从一定角度证明了当时被告人施救未果后的不知所措。如***证言:均是听别人转述,并非现场目击。但其中有一句是他本人亲眼所见:“我下水游了半个小时左右,期间看到站在岸边的男子就没动过。”***证言中转述当时一个自称姓*的热心市民的话,说“当时一名在水库中的男子向周围呼救,当时周边游泳的人知道那名男子呼救的地方水比较深,没有敢靠过去”该证词也从另一侧面证明当时被告人在第一时间也曾积极呼救,否则包括这位自称姓*的市民以及***所说的边上几位玩的年轻人也就不可能知道附近发生有人落水的事件。
结合以上三个方面,辩护人认为:仅凭公诉方提交的现有证据根本不能认定被告人在被害人落水后没有及时积极施救,反而从另一侧面印证了被告人的多次供述的真实性。
三、被告人施救未果与现场特殊地形有关
因为事出突然,被告人自己水性也并不好,更主要的是现场特殊的地形,被告人并没有成功地将人救出。现场勘测显示:落水位置坡度仅有46度,应该说并非陡坡,且岸边水很浅只有20多公分,不幸的是水库离岸边一米一四开外竟是四米多深的深水区,被告人在事发之前对此毫不知情。事发之时,被害人向被告人泼水,被告人侧身向外躲开,而被害人自己可能踩到什么石块滑了一跤,结果一头栽到水中,因其下滑的惯性,竟一下滑到四米多深的深水区,被告人抢救不及,被害人溺亡。由此可见,造成死亡的真正原因就是现场的特殊地形。如果不是那样的地形,被害人即使落水最多也只是呛几口水,自己就能爬起来,因为岸边浅水区水深只有二十多公分。也正是因为这样的地形,被害人转瞬之间就滑至四米多深的深水区,而令被告人救之不及。
四、被告人犯罪情节属于较轻,应从轻判处予以缓刑
1、被告人父母已经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辩护人在多次会见被告人的过程中,被告人都主动提出要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表明其悔罪态度较好。现被告人家属已经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及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对***的过失行为也给予了充分谅解,这表明被告人***和他的家属对受害人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要求的态度是积极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4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规定。对被告人可予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在案发前无前科劣迹,且能自愿认罪并积极悔罪
此次事件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是一起意外事件,并非完全因被告人疏忽大意过失所致,也表明了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容易改造。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整个犯罪事实,其庭前和庭审中的供述前后连贯、互相印证,具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故根据我国《刑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精神,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理。
综上所述,被害人溺水身亡是多种因素交织引起,并非被告人过失行为单一原因造成,考虑到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请求;同时鉴于被告人文化水平较低,对于自己的行为指引也缺乏高度的注意义务,同时又是偶犯、初犯,请法庭念其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并综合本案其它有利于被告人的因素,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建议法庭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慎重考虑,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公正的判决。
谢谢!
辩护人:江西带湖律师事务所
郑道友律师
注:本案法院依法采纳上述辩护意见,判处被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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