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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

发布日期:2012-02-07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       李某乘坐公交,因下班高峰期,车人乘客很多,因此李某就站在公交车的后车门处,但是后车门处地上有这么一句话:站立禁区。而李某刚好站在此处,后发生了交通事故,司机全责,李某受伤住院至今,现李某要求赔偿,起诉到法院。
      【律师评析】本案主要涉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竞合,及选择侵权之诉或之诉后的归责原则、诉讼时效及赔偿范围问题等。
       车祸发生后,对车内乘客而言,其就具有了双重身份,既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又是客运合同违约行为的受害人,在此情况下选择何种法律关系进行诉讼就显得十分重要。
      本案中,李某可以要求公交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但是所产生的后果则不同,现一一分析:
      若李某选择适用侵权之诉的话,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可知,对于侵权责任法律上主要实行过错原则,即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当事人有过错才承担法律责任。而在本案中,车内已经提醒乘客该处为“站立禁区”,不得站人,但是李某还站在此处,其存在过错,应该减轻侵权者的侵权责任,李某自己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在诉讼时效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2)项规定,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在赔偿范围上,侵权之诉中,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赔偿范围比较广。
      若李某选择适用违约责任的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该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因此我们可以得知,客运合同违约行为的归责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案承运人未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且其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免责情形,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诉讼时效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白二十九条规定,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诉讼时效的期间一般为2年,相比之下,比适用侵权的诉讼时效要长。
       在赔偿范围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白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在违约之诉中,仅仅赔偿损失,而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李某选择适用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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