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寒方舟子网络论战之法律分析
发布日期:2012-02-08 作者:110网律师
作为一名法律人士,我试图分析出在这场网络论战中隐藏的法律问题。
从网络升级至法院,方舟子质疑的观点非常清楚---韩寒的文章为他人代写,韩寒为“人造”,这究竟是合理质疑还是名誉侵权?
一、合理质疑与侵犯名誉
方舟子是以质疑的名义针对韩寒发出博文(具体可见//guohanlawfirm.com/newstxt.asp?t_id=26&id=1278),到《对“天才”韩寒<求医>的医学分析》这篇文章,“我在《“天才”韩寒作品〈求医〉分析》一文中,通过分析用语和用典,认为该文不可能出自17岁体育特长生韩寒之手,而是一位中年老病号的代笔。”“所以该文所写的,其实是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或更早)一位肝炎患者在一家小医院的求医经历,而不是韩寒作为疥疮患者在1999年的大医院的求医经历。”直接就认定了《求医》不是韩寒所写,而是他人代笔,韩寒成了名副其实的“盗窃者”。
通读方舟子的整篇文章,可以得出,方舟子只不过依据推理,同时借鉴了几位医生的留言,认为《求医》文中所描述的症状并非疥疮患者,而是肝炎患者,再加上方舟子认为文中的其他细节表明这次求医不可能发生在1999年的大医院,其实是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或更早)一位肝炎患者在一家小医院的求医经历,由此得出结论作者非韩寒本人。
本人认为这已经超出了合理质疑的界限,先不说医学上《求医》中所描述的是什么病的症状,就算韩寒弄错了,将肝炎症状也成了疥疮的症状,也不能得出方舟子那样的结论,他最多能说韩寒不了解医学,写文章时将症状都弄错了。我们知道,文学创作允许虚拟及想象,作者所写并非一定是自己亲身经历,举个例子,如果一个作者在一本书中非常细致的刻画了一个杀人场面,难道就能说这个作者必然是一个杀人犯吗!我想没人可以这么说,除了方舟子。
方舟子可以对韩寒署名的作品进行分析,批评,质疑,但应当根据客观的事实,公开的资料进行质疑,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上的证据,只通过逻辑推理、主观臆断就认定署名为韩寒的文章并非韩寒所写,韩寒为“人造”,显然已经越过“质疑”的界限,及有可能到达侵犯名誉这个高度。
二、什么是名誉,什么是名誉权?
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方面评价的总和,一般是一种良好的社会评价,或积极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它是人格权中内容最为丰富和复杂的一项权利。(详见什么是名誉权//guohanlawfirm.com/newstxt.asp?t_id=24&id=124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三种:1.宣扬他人隐私;2.捏造事实丑化他人;3.侮辱诽谤他人。
本次论战中,有一部分人站在方舟子的阵营中,因为方舟子的言论,直接认定韩寒是个卑鄙的作弊者,韩寒为“人造”,这种消极的社会评价是确实能感受到的。如果方舟子无法拿出确凿的证明来证明其结论,证明韩寒文章系代笔,他的质疑很大可能就超出了必要的限度,从而侵害韩寒的名誉权。
当然,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质疑绝对是允许的,没有谁不可以质疑,但应把握“度”,从客观证据出发,运用合理逻辑推理,这种质疑是健康的,但是,没有任何可以拿得出手的证据,只凭推理,就给对方扣上了代笔的帽子,这就不是合理健康的质疑了。
三、法律上的举证责任
法院会不会要求韩寒自证清白呢?会不会象大多数人认为的那样,如果韩寒没有一一回复方舟子,就认定了他是心虚?会不会让方舟子拿出代笔的证据,否则就判方舟子败诉呢?
在此应当说明一下法律上的证据规则。侵犯名誉权属于民事案件,除法律上明确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的几类案件外,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也就是说,韩寒系原告,诉方舟子因不实言论侵犯其名誉权,他所提交的证据中应当包括经公证的方舟子的博文,证明自己的名誉受这些文章的影响而导致社会评价降低,方舟子系被告,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是,证明自己文章中所描述系客观真实,不是主观臆断,如果方舟子不能证明自己所说属实,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并不会认定署名为韩寒的文章是否为韩寒所写,因为韩寒起诉的是侵犯名誉权,法院审理的焦点在于方舟子言论的客观真实性,韩寒名誉是否被侵害,而不是韩寒是否有代笔。法院审查的重点在方舟子说了什么,写了什么,这些言论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方舟子是否有必要的证据支撑其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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