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毒案
李艳和宋明在喝了早餐牛奶后双双死亡,警方经过侦查案情终于有了线索,警方顺藤摸瓜,案件很快告破,原来作案的是本市的刘三毛,这刘三毛平常是游手好闲,嗜赌成性,近一段时间输光了所有的钱财,房无一间,钱无一块。刘三毛看利源超市挺红火,就心生邪念,想敲诈超市点钱堵上赌博欠下的窟窿,于是就假装外地口音给超市打电话说不给钱就要投毒,没有想到超市不理睬他,这时债主又催的紧,刘三毛就买了几袋牛奶放了毒药,加工之后投进了超市。
刘三毛很快被抓获归案,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刘三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刘三毛被依法执行了死刑。
刘三毛被绳之以法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可是刘三毛一分钱的财产也没有,对于李艳和宋明的死亡造成的经济和精神损失怎么办?如何赔偿?李艳和宋明的双方父母咨询了律师,律师详细了解了案情,对他们说,你们可以有选择两个途径打这场官司,一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刘三毛的继承人,一是利源超市有责任,可以起诉利源超市。因为刘三毛没有赔偿能力,起诉刘三毛的继承人没有什么意义。所以律师建议起诉利源超市。在律师的建议下,李艳和宋明的父母,还有孩子以原告的身份将出售毒牛奶的利源超市告上法庭,索赔一百万元。
法庭上,原告认为被害人李艳宋明是喝了超市有毒的牛奶死的,所以被告要承担赔偿责任。
利源超市认为自己作为被告真是冤枉,说毒奶不是超市投的,李艳和宋明的死亡是犯罪分子刘三毛的犯罪行为造成的,自己没有任何过错。超市受到这件事情的影响,营业额一落千丈,损失巨大,此自己也是受害者。原告应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刘三毛的继承人从他的遗产中赔偿,要求超市赔偿损失没有根据,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观众朋友,超市的辩解成立吗?你认为 李艳和宋明死亡造成的损失应该有谁来赔偿呢?
这个案件却如被告所说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本案中,作为被害人李艳和宋明的近亲属也就是被害人双方的父母和孩子可以以原告的身份对被告刘三毛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但是,在本案中刘三毛没有赔偿能力,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条途径被害人亲属的权利很难得到保障,那么律师的建议行的通吗?法院又该做出怎么样的判决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害人李艳从被告处购买牛奶后,与超市形成了消费服务法律关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这条规定说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保护因经营者违约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同时也保护因经营者侵权行为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
合同关系,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来维护其合法权益,并无不妥。
据此,法院没有支持被告超市“无过错”的辩解,作出判决:出售毒牛奶的被告利源超市赔偿两名被害人亲属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0万元。
法院判决之后双方都没有上诉,此案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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