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民事诉讼 >> 查看资料

提存公证

发布日期:2012-02-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债务人可以想向公证处申请提存公证,从而消灭债务,并将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给债权人。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

  2、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

  3、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1、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

  2、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

  ●可以提存的标的物包括:

  1、货币(含本、外币);

  2、有价证券、票据、提单、仓单权利证书;

  3、贵重物品;

  4、担保物(金)或其他替代物5、其他可以提存的标的物。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卓旭律所律师
天津南开区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李开宏律师
广东深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183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