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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证制度的职能作用

发布日期:2012-02-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从公证实践看,我国的公证制度主要具有以下职能作用:

  (1)服务保护功能。公证机构是最先参与社会民事、经济活动,为公民和法人提供律服务和法律保护的法律部门,通过公证活动,帮助、指导公民、法人依法设立、变更法律行为,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剔除纠纷隐患和不真实、不合法的因素,促进法律行为的履行。如公证合同的履约率在98%以上,而未经公证的合同履约率只有70%左右。公证机构还将执法中接触的大量信息和发现的问题,以法律建议的形式反馈给立法机关、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和公民,将社会管理和企业经营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促进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与完善。

  (2)公证预防功能。公证是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具有防微杜渐、完善法律行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进经济稳走和社会的安定团结的作用,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第一道防线,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经公证机构公证,有助于消除纠纷隐患。促进当事人依法履行,达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目的。如:山东菏泽地区通过办理宅基地公证,使农村民事纠纷下降了20%,保护了个人和集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当地经济的发展。

  (3)监督保障功能。公证机构是国家司法证明机关,通过公证活动,保证国家法律和党的方针政策的正确实施,制止不法行为,帮助公民、法人解决经济,民事活动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教育公民遵守国家法律,以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仅1997年,公证机构共制止违法行为18893起,为国家,企业和公民避免经济损失276.8亿元。公证机构还直接参与对招标、拍卖、开奖、抽签、评选等活动的现场监督,保障这些活动严格依法进行,防止询私舞弊行为发生,保护广大参加人的合法权益。

  (4)沟通、媒介功能。在经济、民事交往中,公证机构处于第三人的立场,与当事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公证书又具有真实、合法的特点,而且不受人员、语言地域、行政隶属关系等左右,是国际国内通行可靠的法律文书,是增进民事、经济主体之间相互了解、消除障碍和隔阂、建立相互信任关系的重要工具和媒介。通过地区间、国际间公证组织的合作和沟通,对引进外资、发展横向经济关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随着对外经济交往的日益增多,公证在促进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落实,保护我国人民和世界各国人民的利益方面,将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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