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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与公证

发布日期:2010-08-12    作者:李书华律师
随着目前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传统的婚姻观念和婚姻制度正不断经受着更加追求个性和自由的和个人主义价值观念的冲击,人们拥有的财富也不断增加,从原来的房屋、存款、家具及衣服发展到现在的企业、公司股权、厂房、机器设备、债券、商品房等价值较大的财产,人们对我国婚姻财产制度的认识也逐渐加深,仅依靠法定财产制已不足以调整夫妻在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1980年我国出台的第二部《婚姻法》,已开始涉及到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这部婚姻法的第十三条第一款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至此,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作为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得以正式确定。随着2001年第三部《婚姻法》修正案的出台,该修正案对八0年《婚姻法》进行了较大修改,对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内容也作了较多扩展,并进一步发展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并且对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内容更加明确,因此,夫妻财产约定制度逐渐在目前社会中对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稳定发挥出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为公证机构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公证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机构所行使的证明权是国家赋予公证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排他的国家证明权。公证证明具有特殊的证据效力。公证本身所特有的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作用和证据作用,使之成为公民在达成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后,被采用的一种对协议进行证明的方式,相信在新型法制思想的指导下,通过公证约定夫妻财产的人会越来越多,公证将会在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夫妻法定财产制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通常包括二种形式。即:

   夫妻法定财产制:顾名思义,即法律赋予的夫妻财产分配制度,也可理解为配偶 在婚前或者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或者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该项主要又有两种表现形式: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分别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亦称为契约财产制,是指夫妻通过协商就婚前所得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处分和婚姻的对外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财产清算、分割达成协议,并排斥或部分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

二、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种类和形式

   根据2001年《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据此,2001年《婚姻法》确定的约定财产制有三种: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或称部分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

   1、一般共同财产制:一般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婚后的全部财产均归夫妻共同共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不论夫妻各自婚前还是婚后财产,也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归夫妻共同共有,由夫妻双方平等地共同享有财产的所有权,只有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财产除外。2001年?《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处理权。

   2、限定共同财产制: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共有范围外的财产均归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制度,在限定共同财产制下,共有财产的范围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可以将婚前的财产约定为双方共有,也可以将婚后部分财产约定为共有,对于限定共同财产制的终止,包括夫妻一方因故死亡或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夫妻一方因故死亡依法导致了限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终止,婚姻当事人双方可以依法终止限定共同财产制,转改采用其他夫妻财产制度,对于夫妻自愿终止限定共同财产制后,应对共同共有的财产,包括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进行分割和清算,而对于夫妻一方因故死亡导致限定共同财产制的终止,被继承人的配偶应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共同协商分割与清算被继承人的遗产。

   3、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行使管理、使用、处分和收益权的夫妻财产制度,这种制度不排斥夫妻一方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的管理权交给另一方,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分别财产制充分肯定了夫妻是各自不同的独立之人,特别是该制度充分承认已婚妇女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权利,就反对夫权主义有积极意义,分别财产制的终止包括夫妻一方死亡,夫妻双方离婚以及夫妻双方协商变更夫妻财产制度,在分别财产制下,由于夫妻的财产的权利和义务是分开的,一般不存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清算,但在特别情况下,如果出现某项财产的归属不明的情形,则该项财产应被推定共同财产,自然也就需要进行分割。同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对婚姻家庭作出特别贡献的,该方当事人享有补偿请求权,但此补偿请求权只能在终止分别财产制时行使。

三、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成立的有效条件

   任何制度的制定都离不开法律的约束力,夫妻财产约定同样也不例外,因此订立财产约定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1、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夫妻财产约定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在订立赌气财产契约时依法应该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同时,根据我国法定结婚年龄,当事人一方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意志自由并能确认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相一致的状态。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形下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的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不适应,则意思表示不真实。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不正当地干涉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严重破坏了意思自治原则,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这些行为导致的意思表示于法于理有,不能产生法律上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3、当事人亲自为之的行为,不适用代理。夫妻是婚姻财产关系的主体,是财产权利的享有者和财产义务的承担者。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与当事人身份有密切关系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必须亲自实施,不得代理,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关系当事人所作的约定都无效。同时,因契约关系到当事人双方一生或重大的个人财产利益,涉及到夫妻双方相互扶养的义务,涉及到对未成年人子女扶养教育的义务以及对长辈的赡养义务,因此只有当事人本人才能恰如其分地订立与其社会、经济地位适格的契约。

   4、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行为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只能成为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如以下几种行为: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③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有的;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⑤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公证制度及公证在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中所发挥的作用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公证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建立公证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活动,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稳定社会经济、民事秩序,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在设立这一机构的同时,也赋予其独立的排他的国家证明权。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是公证机构的特有职能。

   因此,依据国家赋予公证的特殊权利,笔者认为,公证在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中主要体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1、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财产关系、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2001年的新《婚姻法》,虽然对夫妻共有财产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中,发生纠纷时,往往因一方的恶意行为致使另一方举不出应有的证据,导致个人财产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被视为个人财产。夫妻财产仅凭书面约定是有后患的,一旦有一方在日常的生活中拿走或毁损了一纸书面约定,另一方受到损害时肯定是难以举证的。因此,面对日益复杂、多样的家庭财产关系,不仅要有书面约定,最好还应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公证机构将对有关的产权证明、物品收据等证件及约定的内容等进行严格的审查,从而有效地证明夫妻前财产以及婚后财产的归属,今后共同生活期间所得财产(债务)的归属等内容,并长期在公证机构存档。这样,不但很好地保护了夫妻双方的合法利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而且有利于稳定家庭关系、财产关系。

   2、夫妻财产约定公证能有效地保护再婚者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国泰民安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老年人丧偶或离异后再婚已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但婚前财产继承问题往往成为老年人婚后的心事,担心自己积攒了大半辈子的财产旁落。另外,夫妻一方因意外事故或因病死亡后的财产继承问题。往往因夫妻另一方的恶意行为而致使继承人无法继承。而解决这类矛盾的最好办法是夫妻对财产约定并办理公证。只有这样,才能将婚前、婚后财产的基本情况及产权归属等问题清清楚楚地固定下来,以避免夫妻一方为谋财而隐藏或毁坏证据,造成另一方或继承人无法举证的不利局面,从而有效地保护再婚者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国泰民安。

   3、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是解决婚姻纠纷、财产纠纷的可靠法律依据

   改革开放以前,夫妻财产主要是衣服、被褥及木箱、木柜之类的生活用品。而现在则是空调、洗衣机、彩电、冰箱、高档音响、照相机和高档书橱等现代家电、家具;过去人们拥有的主要是生活必须品,而今一些人已经购买了私人汽车、厂房、机器设备等昂贵的物品,有的还拥有大量的外汇存款。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还会增多。在企业产权改革及私有化进程加快情况下,夫妻财产种类还会越来越复杂。

   夫妻财产构成的这种变化首先对传统的家庭稳定性造成了威胁,突然表现为离婚率的上升;其次深刻影响人们的观念。司法实践中,认定婚前财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是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也是婚姻纠纷中双方经常争议的焦点。而目前婚姻法仅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规定对约定进行公证,这不利于现实中复杂的婚姻纠纷的解决。因为从夫妻关系这种特殊关系来看,一纸书面协议保存在当事人手中无法避免被对方隐藏或毁损。所以解决这种矛盾的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对夫妻财产约定应到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由公证机构保管这一约定,当事人、债权人或者继承人可以到公证处去查找约定的内容。这样做,不但有助于明确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而且通过公证约定的时间还可以判断财产增加、减少的时间,有效地避免了夫妻约定纠纷,是解决婚姻纠纷、财产纠纷的非常可靠的法律依据。

   总之,夫妻财产约定是时代发展的产物,夫妻财产约定的完善和发展也体现了时代的进步。具体到婚姻当事人来说,在选择夫妻财产约定时应慎重,须同时考虑两个问题,其一是结合自身情况考虑是否有必要作出财产约定,因为财产约定并普遍适用;其二是在选择财产约定时不要忘了公证,因为公证能给当事人提供一种目前的立法现状下最佳的、最能充分保障当事人财产权益的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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