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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公司利益之诉讼的确定

发布日期:2012-02-14    作者:李昱律师
 
 
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对商业人士与法律人士均不陌生,但以此为案由提起明确的诉讼则是去年开始的新生事物。在最初的一段时间里,关于此诉讼是否应由法院立案与立案法官达成一致并不容易,需要律师锲而不舍的执着和对法律规定的深入解读。
损害公司利益之诉讼是根据多年来在公司法领域的司法实践总结归纳而来。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新增加了若干个明确的三级和四级案由,本案由为新增的众多三级案由之一,完整的描述应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按照通常的理解,损害公司利益的主体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公司股东、董事、经理,也可以是员工、合作伙伴,还可以是债权人、债务人,当然,竞争对手也不能忽视,这是最容易给企业经营铺下绊脚石的角色,甚至于也可以是不相干的任意第三方,等等等等。那么如何正确认定在不同案由中诉讼主体的法律地位呢?
根据《公司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阐释的法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各案由的解释,我们当然应该知道,具有不同法律地位的主体,其行为所导致的相似法律后果,要由不同的法律制度来规范。例如,如果依据《合同法》,合同相对方以违约行为导致了对公司利益的损害,则其应承担的是合同法范畴内的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如果是同行业或不同行业的竞争对手或关联方以某种行为造成了损害某公司利益的结果,则其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或《侵权责任法》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某主体剽窃了某公司的计算机软件技术或专利技术,则首先要适用《著作权法》、《专利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如此不一而足,不同主体的不同行为虽然都对某公司实体造成了侵害和损害事实,但法律关系截然不同,诉讼请求无一重叠,诉讼重心及思路存在着天壤之别。因此,正确判断法律事件的法律性质,以正确的案由和思路开展诉讼,是维护当事人权益的根本。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公司董事、高管等人员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义务,从而损害公司利益而导致的纠纷。实践中,存在大量滥用股东权利、董事高管以各类手段侵吞公司资产的情形。如笔者办理的若干案件中最具代表意义的一个:某公司股东之一未经股东会同意,独自设立一人公司,并利用其担任某公司董事、经理的特殊身份,分阶段将某公司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之债权全部转移到其一人公司中。在此,如何起诉该股东,维护某公司合法权益,可以分为两种思路,一是以违反法定竞业禁止义务为由起诉,要求该股东一人公司所得全部归入某公司;二是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为由起诉其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具体以何种案由起诉,要在阐明相关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后根据当事人(即某公司)的选择来决定。在该案件中,某公司并不希望对该股东穷追猛打,毕竟大家曾有过愉快的合作,但某公司的实际损失是必须要争取的,因此,最终确定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为由起诉。
       诉讼过程一波三折,律师与立案法官对此案由的理解一时难以统一,期间经历了管辖权问题、审理权问题、案由变更问题、诉讼请求变更问题、审理的具体法庭的问题、适用哪些部门法的问题、是否应由某法庭汇总意见等等问题,颇费周折。当然,对于新的法律规定,到实际应用中必然要经过相当一段磨合期。律师的重要工作就是如何达成共识,阐释法理,促成法律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真正维护。
       最后,通过努力,该案顺利立案,法院亦支持了原告方的损害赔偿要求中的实际损失部分。
       《公司法》第152条之规定又一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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