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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产犯罪多发的文化成因

发布日期:2012-02-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法制网
【关键词】侵犯知产犯罪;文化成因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知识产权作为新经济增长和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已日益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地区或企业综合竞争实力的核心指标。因而,切实保护知识产权已成为我国的国家发展战略。但与政府的强力保护形成对比的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数量自上世纪末期以来,一直以年均30%以上的比例持续增加,由此对我国的国际声誉、市场秩序以及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消费者的权益造成的现实危害也趋于加重。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频发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施的现实文化支持条件不足,无疑是最具普遍意义的深层原因。

  根本原因:缺乏文化土壤制度作为文化的载体,要现实地发挥规范和引导社会成员行为的功能,必以相应的制度内化为人们的观念和行为模式为前提。然而,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赖以存在的根基———大众的知识产权观念和相应的法律文化严重滞后,这正是现阶段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多发的根本原因。

  一方面,就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构建而言,我国基于国家发展战略的长远考虑和作为世界性大国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需要,在起始阶段就以面向世界、面向国际保护水平的高起点,先后修改、制定了一系列相关制度,实现了与国际规则的接轨,并形成从行政保护到刑事保护的比较完备的法律保护体系;另一方面,通过大量借鉴和引进国际和先进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而完成的制度建设,却因大众尚缺乏相应的文化观念和道德意识而难以扎根。

  知识产权制度对我国而言,是开放国门后的舶来品,中国传统文化中原本就没有知识产权文化方面的积淀。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在二十余年的时间里走完了西方国家经历了一百多年才完成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的历程,相对于中国现在的经济基础和一般价值观念,这套知识产权制度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可以说,实施对知识产权的强力保护,是政府站在国家未来发展的战略高度,所作的少数例外的跨越式制度安排。这样,先进的立法因缺乏大众道德意识和法制观念方面的内在约束的呼应,就难免时常面临曲高和寡的被动局面。

  观念因素:公众、企业与价值观念和意识是文化的核心因素,其对人们社会行为的选择具有根本性的导向作用。就现阶段而言,正是不同层面的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相适应的文化观念的共同作用,严重阻碍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有效贯彻。

  首先,在社会公众层面,知识应当分享的观念根深蒂固。知识产权原本具有双重属性,即知识产品的公用性与私权属性。在我国,人们比较普遍认同的原则是知识产品的公用性,即确认知识产品的产生、创造离不开对现有知识产品的借鉴、吸收,并且知识产品的共享不仅不会使知识产品像其他公共产品那样产生有形损耗,而且还会扩张社会无形资源的总量。人们尚未意识到知识产品是创造者长时期探索性与创造性劳动的结晶,以及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仅在于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私人财产”,更在于鼓励和培育社会的创新意识和能力,以此不断增进社会福利。正是由于对知识产权属性认识的不到位,人们对知识的共享就自然比较推崇和习惯,而对智力成果的私有和自由使用的严格限制则感到困惑或抵制。从著名导演冯小刚曾因炮轰“看盗版的人猪狗不如”,引起网民必欲诛之而后快的强烈反应,便可知国人对知识产品私权属性缺乏基本的认同。与在文化观念上缺乏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意识相对应,人们对自己和他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普遍持比较宽容的态度;对个人和单位而言,只要有需要,看盗版光碟或购买假冒商品,也就无所谓道德上的应不应该,更何况这种商品往往还有价格上的便利。有了这种根深蒂固的社会认知,尽管政府在高喊保护知识产权,而民众却依旧我行我素。

  其次,在企业层面,“患寡而不患均”和走捷径的暴富心理普遍存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注重的是结果的均等,“患寡而不患均”的平等观念源远流长。虽然改革开放之初一个重要目标就是打破平均主义,允许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先富起来,但文化的改良是需要时间和耐心的漫长过程。在以优胜劣汰为法则、以利润最大化为基本导向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均等心理很容易产生畸形的搅局心理,即你富了我也得富、我富不了你也好不了。于是,一些企业只要看到其他企业因招牌好、技术先进和产品畅销而获得丰厚利润,就跟风而进,结果是假冒伪劣产品漫天飞,凝结着巨大智力劳动的知名品牌、先进技术和工艺被大量冒用或盗用。同时,这种“傍”名牌商标、盗用他人技术和工艺的侵权行为,又不时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旗帜下,不同程度地得到某些地方当局的容忍甚至纵容。在这种背景下,再好的保护知识产权制度也难以真正发挥其效能。

  最后,在市场竞争手段和管理的价值取向方面,创新活力严重缺乏。知识产权所体现的是社会精细分工和培植独创精神的文化。而传统的儒家文化却强调趋同,贬抑个性张扬和独创性。这种因循守旧的社会心理,体现在企业方面就是视野短见,不注重开发新技术甚至抵制新技术,并因缺乏核心竞争力而被迫通过非理性的同业竞争去求生存。前者的典型例证就是十分猖獗的盗版光盘现象。当DVD技术刚面世时,因其是比CD光盘更为高级的压缩技术而有着广阔的市场前景,但一些正版光盘制造商和销售者因使用新技术短期内会使利润急剧下降而不愿意接受,反而使盗版者成为新技术的应用者,其产品更能吸引普通消费者。在市场这只无形之手的干预下,政府颁布的禁止盗版的规定也就形同虚设。而后者的典型表现形式就是: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扎堆前进,相互交叉,因技术含量低和工艺水平差,最后只好拼价格,胜者得以继续前行,败者要么退出市场,要么“傍”名牌、偷技术苟且偷生。

  从知识产权的管理层面看,一家企业技术或工艺领先,往往也一时难以被确立为行业标准。因为职能部门传统的优先考虑不是技术或工艺的先进性,而是趋同的社会观念和企业的共同生存。只有到了多数企业同样能做时,才能将其规定为共同的标准。而此时,先进已成为了历史。这种保护落后、挤压先进的管理观念与体制,客观上也严重损伤和制约了企业的自主创新动力和热情,结果是冒用他人品牌、盗用他人技术成本低、见效快的心理在相当范围内得以进一步强化。

  作为文化主要表现形式的道德,不仅是法律生存的基础,更是法律制度发挥功效的前提和基础。然而,道德是针对大多数人所设置的,而法律的惩罚是针对少数违法者而设计的。当高起点的知识产权制度尚未被它所置身其中的中国传统文化所吸纳时,大多数人就趋向于无视或抗拒它。在法不责众的神圣原则下,精心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难以发挥效能就成为现实。这正是现阶段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现象比较普遍的根本原因。由此,在现阶段如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道德培育方面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对于从根本上遏止和减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现象,就显得尤其重要。




【作者简介】
张逸,法律自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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