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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信用发展与执法效果

发布日期:2012-02-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关键字: 金融信用发展 执法效果

一、金融执法效果与金融信用发展有关

金融法律应当符合金融业发展的客观规律,也要符合市场运作的特点和业内人士操作的经验。如果要问:“什么是金融业发展的规律呢?”笔者认为可以这样回答:金融业是以参与者的信用为基础,又以金融信用为工具的,要求稳健发展的行业。金融市场的操作特点可以表述为:在金融市场参与者公平竞争基础上的契约自由与经营自律。金融法律要符合这些规律和特点,法律执行才有预期效果。

金融法律的内容要尽可能符合金融发展的客观规律,保障和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如果不反映这些规律和特点,金融法律就不容易被金融市场所接受,金融市场的参与者也不能在较大程度上自觉地执行法律。

为什么金融法律需要上述的价值取向?因为金融市场中的一个特点就是资金的安全与流动,具体表现为金融信用可靠与流动性。因为金融并不一定像履行实物产品合约那样,要求实物交付,或实际履行,或强制执行。而金融业的合约只要实现了资金的流动性,合约的目的就实现了。而现代的资金流动又是以信用为工具的。

如果上述金融法律所反映的规律和特点能被市场接受的话,金融信用的基础就可以完善起来。我国目前的金融市场信用还不够,还是政府的行政信用来支撑着金融业的运行。离开了政府信用,金融机构的运行将变得较为困难。

上述情况也表现在金融法律上。虽然我国的金融法律也规定了若干市场金融信用的内容,但是,在金融市场中真正的信用还没有建立,所以,法律规定了,也不容易执行。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国有商业银行对一些国营企业的贷款中形成的呆帐。国营企业到期不还银行的贷款成为比较普遍的现象。有些国营企业没有钱不还贷款,有些企业有了钱也不想还贷款,这就是金融市场没有信用基础的明显信号。

法院对银行与企业之间的贷款协议也没有办法执行。所以,一些银行在遇到国营企业欠债时,干脆不想打官司了。因为他们知道:打赢了官司,法院也执行不了,还白搭上诉讼费和律师费。我国的律师行业虽然成为了新兴知识产业,律师们的收入增长很快,但是,金融执法的情况没有明显好转,这也反映了诉讼业与执法效果相脱节的现象。于是出现了银行“丢失一只羊,吃掉一口猪,牵走一头牛,找回一只鸡” 的说法,这些民间的说法反映了我国目前有关金融法律可执行性的程度。

金融法律的执法效果不理想,原因不全在法律本身,而在于我国的金融市场信用基础还没有建立。要建立金融市场信用基础,需要经过三个发展阶段:第一,信用的商业道德化阶段;第二,信用的商业化阶段;第三,信用的证券化阶段。法律要随同上述发展阶段而同步发展,执法的效果才能发挥出来。


二、 信用发展的不同阶段


1、 信用的道德化阶段

信用的道德化阶段是最早形成的。我国古代有丰富的信用道德的文化思想资源,例如,儒家文化有许多对君子的行为规范,例如:“言必行,行必果”,还有“君子一言,驷马难追”。要成为“君子”,就必须成为一个有信用的人;而“小人”,则看重利益,不讲信誉。

在我国民间中,也有借钱或借物时要守信用的习惯,例如“好借好还,再借不难”,这句俗语话虽简单,但是意义深刻。在民间小额金钱借贷中,依然适用这些习惯。一旦某人借钱不还,特别是有钱也不还时,他在商业社会中的信用度便极大降低了,最后,他会被人们视为“赖帐”的人,被人们淘汰出商业社会。现在,我国民间仍然处于信用的道德化阶段之中,民间的小额借款有时不用写借据,全凭借款者的个人信用。这就是信用的道德化阶段的表现。



政府在金融市场上也享有非常高的道德性信用。老百姓对政府的信用深信不疑,就好象“父母”对“子女”的信用一样,是信用无价,信用至上的。这也反映了我国的政府官员是人民的“父母官”的传统。

2、信用的商业化阶段

信用的商业化发展阶段,是将信用记录当作一种“信息商品”进入市场,像所有信息商品那样可以买卖。在发达国家的市场上有专门经营“信用记录”的公司,该公司从各种金融机构有偿收集客户们的信用记录资料,将这些信用记录的原始资料整理后,输入计算机的数据库。现在信用信息公司已经发展到了将数据库用光缆同各个金融机构连接,随时提供在线服务。当银行和信用卡公司需要了解或调查某个客户信用记录时,可随时从信用记录公司买这些记录资料。

由于有了信用记录资料商业化,在金融市场上就形成了“市场信用的纪律约束”。信用纪律的约束方式表现在:商业银行和信用卡公司对于信用记录不好的客户,就不会发放贷款或提供信用卡。这是对客户个人的信用记录商业化。

对于金融机构的信用也被商业化了。国际上有几家著名的金融机构信用评级公司,如美国的标准普尔公司,穆迪公司等。这些国际著名的大公司专门对金融机构进行信用评级。这就是这些公司的生意,它们每天经营的是对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

金融机构如果在国际市场上发行债券,发行价格和发行成本与该金融机构的信用级别有相当大的关系。当金融机构的信用级别越高时,发行债券的成本越低。反之,金融机构的信用级别越低,它发行债券的成本就越高。所以,这些信用评级公司的评级方法与技术,也成为商业市场的知识产品。

3、信用的证券化阶段

信用发展到证券化阶段是指原来由一个或两个担保人来承担的贷款信用,采用由大众来担保。保险经营就是信用契约化的典型。保险公司单独是没有能力承担被担保的风险的,但是保险公司通过了一个风险分散的特殊经营,由大众买保险后来分担风险,保险公司就可以承担较大的风险了。

同样的道理也适合于贷款的担保经营方面。当担保人采用发行债券的方式,将担保的风险分散给大众时,担保人的风险也同样可以减少。这种作法就是信用的证券化。通过证券的方法,以支付一定利息为条件,向大众出售担保证券、债券或契约,以及商业票据,可以筹集到大众担保的资金。到了信用证券化的阶段,有关信用的法律就更加容易执行了。

信用好的大型金融机构,可以以较低的成本发行债券,再将低成本获得的资金转给融资成本较高的小型公司,这通常是大型国际银行总行对海外分行提供资金的主要方法,这也相当于总行对分行的信用担保的一种证券化。

信用的证券化是采用市场的方法,将信用担保的履行变成了依靠市场来保障,而不是基于个别金融机构或个别人的道德水平。

三、 提高执法效果的市场基本环境

金融法律在信用的道德化阶段,执法的效果不理想是可以理解的。因为缺乏市场化的经营技术的支持,特别是在我国的司法历史传统中,行政与司法合一,行政长官同时也是法官,对案件往往采取“息讼”的主导思想。具体采取的处理方法也是“情”、“理”和“法”三种手段合一。法官将“情、理和法”之间的关系看成是“三位一体”的。古代行政官对金钱债务案件先“动之以情”,然后再“晓之以理”,最后才是“绳之以法”。古代的法官是难以强迫一个没有饭吃的债务人向另一个不缺钱花的债权人还钱的。杜甫诗句中有“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的名句,这也反映了古代道德的“均富”观。



现在的法官也同样难以强制将要露宿街头的欠租房客,将房屋还给并不缺房子住的房东。同样,目前在国营企业生产不景气,企业职工面临下岗的情况下,法官对于向银行还贷的强制执行,也受到“情与理”的影响。所以,信用的商业道德经常与“均富”的人文道德融合在一起,在司法中起作用。所以,单纯看待执法效果,就容易得出执法效果不理想的看法,实际上是我国的信用发展阶段限制了执法的效果。

信用的商业化和证券化,是真正解决金融市场信用不好的有效方法。采用信用商业化的方法,就是采用了以“预防为主”的方法,对信用记录不好的客户,银行可以采取预防措施,限制不良后果的发生。采用信用证券化的方法,是针对信用出现问题时的救济方法。由于大众分担信用风险,所以,再大的风险也会被“由大化小,由小化了”。信用承诺的执行有了市场和经营技术的支持,就变得真正可行了。

我国的金融机构前一阶段反映出来的资产质量不好,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市场信用建设的完善。法律不是全能的,法官的作用也是有限的,再好的法律也只有在金融市场信用制度完善的情况下,才能发挥出预期的理想执法效果。

 

作者:吴志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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