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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断腿案”重审引关注 原告抬高索赔增至
www.110.com 2010-08-16 16:35

  第一轮,吴华林败诉。第二轮,吴华林胜诉。

  然而,由于今年7月,北京市检察院抗诉,本已尘埃落定的“地铁断腿案”,10月16日上午第三轮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审。

  “主人公”吴华林的命运究竟会何去何从?是今后假肢等费用有了更进一步的保障,还是之前获得50万元经济赔偿和30万元精神损失抚慰金将面临重新“洗牌”?

  上午9时许,此案在西城法院开庭。由于吴华林15日晚一夜没睡,精神状态很不好,临时决定不来庭审现场。

  吴华林的律师金占良说,长达4年的一波三折的诉讼,已经让吴华林很累了。何况,他已经成残疾人了,至今仍有幻肢痛。

  以材料涉密不允许记者旁听

  由于“地铁断腿案”备受关注,一大早,各路媒体悉数到齐。

  当吴华林的姐姐吴华雯和律师来到法庭时,能容纳6人的旁听席已坐满。“我们是按法院传票信息领的旁听证,刚才领证的时候也没通知我们啊!”在记者们纷纷被“请”出法庭后,他们这样说。

  地铁代理人则称:“这个案件涉及地铁行业国际性的一些商业秘密,我们不方便向媒体透露。国际地铁协会要求我们在出示证据时不向任何媒体透露。”

  但在庭审中,当地铁方面出示国际地铁协会提供的证据时,律师金占良当庭对这份证据的保密范围提出质疑:“不能因为这么一份文件,把媒体拒之门外。”

  整个庭审持续了将近3个小时。本报记者旁听了庭审的全过程。

  这次重审,吴华林更改了诉讼请求,经济损失赔偿请求变更为240余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增加至50万元,共计290万余元。

  地铁是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

  此案之前经历了长达4年的诉讼,其争议焦点就在于“谁该为损害结果负责”,而判定这一点的关键就在于“地铁是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

  2008年1月,西城法院认为,地铁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北京地铁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简而言之,依照法律规定,不论北京地铁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法律为了保护弱者,在一些特殊的侵权行为中适用的原则。

  但是,此次庭审中,北京地铁方面表示,地铁规定运行速度为每小时33.5千米,进站速度在每小时15千米以下,不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地铁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吴华林的代理律师提出,法律上的高速运输工具与物理的速度无关,城市公交车虽然走得很慢,但发生事故时还是属于高速运输工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地铁存在警告标志不全、位置不醒目等问题,没有履行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属于重大过错,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吴华林的代理律师认为。

  地铁方面则表示,安全警示的国标是鼓励性的,非强制性的。同时还出示了国际地铁协会的安全风险排名和一份全英文的世界范围内屏蔽门安装情况,证明北京地铁的安全性是较高的,屏蔽门在世界范围内的安装量仅为6%,以此标准要求北京地铁过高。

  原被告双方各应负多少责任

  双方应负责任的比例,是此案的另一个关键,也是此案重审的重要原因。

  截至目前,吴华林案已作出了9份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对于这次再审的结果,吴华林的律师预测法院应该不会让吴华林全额退还80万元的赔偿款,但极有可能下调地铁公司承担的责任比例。律师认为,之所以案件再起波澜,吴华林在取得赔偿款之后又提起170余万元安装假肢费应该是个重要原因。

  但律师金占良解释说,这并非吴华林“没完没了”,只是因为在原案审理时吴华林还没有安装假肢所需费用的证据,如今他已经安装假肢,索要这笔费用也是情理之中。

  地铁代理人认为,乘客疏忽了自身的安全,应当承担自己的过错,假肢费用也不能自己说了算,应当由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出具意见。

  吴华林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指出,本案是特殊侵权,最高法院审判指导意见中规定有两种情况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一是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错,二是加害人有一般过错,受害人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置换以后受害人视为一般过错。也就是说,在这两种情况下,受害人也要负一定的责任,加害人可以不用负全部责任。在本案中,地铁没有尽到法定保障义务,是重大过错,地铁要求减轻赔偿责任是不能成立的。

  庭审一结束,守候在法庭外的记者抛出一连串的问题。地铁公司的代理人摆摆手:“对不起,我们不接受采访,相信法院会作出公正的判决。”

  面对媒体,吴华林的姐姐吴华雯泣不成声:“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本来已经结案了,怎么又要重审?”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作者 徐伟 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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