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办理离婚登记如何纠正?
发布日期:2012-02-17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
刘某与丈夫张某因夫妻感情破裂面临离婚,2011年4月,双方签了离婚协议书,对小孩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承担一并进行了约定。因刘某发现张某有第三者,因此反悔,双方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然而最近,刘某得知张某与第三者林某办理了结婚登记,非常惊呀,张某说是通过关系到民政局办的离婚登记。刘某急忙到民政部查阅,记载张某与刘某已经离婚登记,但显示刘某的照片却是另外一女子,不是刘某本人,所有刘某的签字也不是本人。而且,张某办理“离婚”以后,又与林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刘某前来咨询,问该怎么办好?
解答: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亲自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然而,刘某并未与张某共同到民政部门,而是张某采取欺骗的手段,找一个替身冒充刘某,民政部门也没有严格审查,即办理离婚登记。基于现行《婚姻登记条例》没有授予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登记的自我撤销权,民政局只能接受司法判决结果将行政机关的错误行政行为予以纠正。
就刘某来讲,无论法院是否撤销了离婚登记,她仍然有一个合法的婚姻,她的丈夫和别人结婚无疑侵犯了其婚姻权利。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 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她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民政局为被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错误的婚姻登记。同时,她还可以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他丈夫与林某的婚姻登记行为。 表象上看,他丈夫与林某结婚是合法的,但实质是重婚行为,即有配偶又与她人结婚的行为。在法院依法撤销民政部门错误的离婚登记以后,她也可以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张某及她人为被告,请求确认他丈夫后一个婚姻无效。
婚姻涉及千家万户,结婚、离婚应当依法进行。目前我国婚姻登记管理和技术手段的滞后,违反一方当事人意愿的“被结婚”、“被离婚”事件时有发生,这是对我国一夫一制的严重挑战,社会危害性是极大的。因此,提高婚姻登记身份甄别的技术手段,立法加大对虚假婚姻登记的处罚,已成为保证社会秩序的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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