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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上诉状

发布日期:2012-02-18    作者:张向锋律师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宋某,男,1983111日出生,某县人,汉族,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
上诉人因诈骗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1)静刑初字第381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 诉 请 求
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理由和事实
一、原判决认定上诉人诈骗40余万元证据不足
原判决认定上诉人诈骗40余万元,“不仅有被害人官某的指控,而且还有被告人宋某在电话中承认欠被害人官某人民币40万元的电话录音及相关借条、收条、汇款凭证等证据证实”。该认定片面听信了被害人官某的陈述,该认定对电话录音片面曲解断章取义,该认定忽视了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该认定具有明显的主观倾向,理由如下:
(一)、被害人官某指控上诉人诈骗40万证据不足
被害人官某对本案金额指控共有三次,一张是自书的信笺,二次是询问笔录。分别如下:
1、被害人官某曾在上海美天便利连锁有限公司信笺上记录“该房是借的上海官某共捌拾万元建造”。
22011211日,被害人官某的询问笔录,第六页第一行“有凭证的就有25万多元,此外还有35万元是没有任何凭证的”,第六页“有时他到银行来等我取钱,我拿了钱就给他,他没写收条,我也就算了,这些钱加在一起大约有三十五万元左右,具体数字我记不住了,总数在60万元左右。宋某在120日以15248505167手机打我家电话时自己承认欠我40万元”。
32011218日,被害人官某的询问笔录第五页中,“问:宋某向你借的钱有凭证的共计多少钱?答:总计254080元。问:除此之外,宋某还向你借过多少钱?答:没有借条、汇款凭证的借款,我算下来应该有20万人民币左右。宋某在120日以15248505167手机打我家电话时自己承认欠我40万元人民币,这段话我都录下来了,我可以提供给你们。问:这20万元你是如何算出来的?答:我也是估算下来,具体多少,我自己的说不清楚。”
综上,被害人官某指控上诉人诈骗金额从未确定40万元,且前后指控明显矛盾,承认是估算的金额,故被害人官某的指控上诉人诈骗40万元,不能为定案量刑依据。
(二)指控上诉人承认欠被害人官某40万元的证据不存在
1、电话录音中未有上诉人承认欠被害人官某40万元的内容
2011120日,上诉人给被害人官某打电话,电话录音内容如下:
“昨天拆迁办来电话了,我给你打完电话来着吧,再有一阵就回上海了,来电话,他这撒回事,就是,我也不是欠你们不少钱吧,但是,第一次债我这房子能超出他,假如我欠他四十万,我的房子值六十万,还有我二十万,你懂吗,嗯,就是这个意思,但是名字还是我的名字,只是抵押,被抵押着对不对,嗯,完了拆迁办昨天说,只要能送一万到两万的礼吧,你博回二十万,他说你送两万博二十万,你送一万博十万,你还是划算的给我说,这个钱你还可以做点生意啥的,我说我现在自己是一分钱也没有,你赶紧想想办法吧,他说就这一两天,过年就放假了,政府也放假了吗,拆迁办,这两天要能够凑齐一两万,你可能正月十五之前,或者就是今年,2011年能得到一二十万至少,送一万得十万,送二万得二十万,哪我说我想想办法吧。完了今儿我给你拨好几个电话,你也没接,我就是问一下。就咱俩拿二十万,一人一半,给你一半,我组租房子打打工这也行,就这事,我给你商量一下,反就是这两天,过年也就十来天,政府提前十天放假,下午汇最好,今天下午。就这个情况,你说事咋整,你这件事是在叫我给你钱。不是,给我,我就这意思,咱俩,就是还咋办,就是我不知道你能不能凑凑上这钱,不是我让你给我打两千钞票回上海的吗,回上海打工的吗,但是这事一听,现在我欠人家四十万,他说估这房子值到五十八万到六十二万,你知道吗?就是这意思,本来我一点希望都没有了,但是不是房价都涨了,本来我以为平对平了,欠人家四十万就扯平了,昨天拆迁办过来说,我这房子估到五十八万到六十二万,知道吗,你这一拆等于你还能得到十八万到二十万,明白这意思吗,必须送礼,不送礼就让人家别的哪一方全拿走了。我不敢给你打,我怕你儿子接,我太冒险了,这有啥。”
录音中,上诉人的话语意思明确是欠接受房屋抵押第三方四十万元,不是承认欠被害人官某四十万。
    2、上诉人对金额供述没有重大变化
    2011321日,被告人宋某第一次讯问笔录第七页第八行,“具体的数目我自己都不记的,现在回想起来大概有三十万左右”。2011531日,被告人宋某讯问笔录第一页,“从2005年至2010年这几年里,共骗得官某人民币20多万元”。2011818日,被告人宋某讯问笔录第二页,“你诈骗官某总共到底多少钱?人民币20多万元”。
上诉人对欠被害人款项,一直表示记不清,但供述一直是稳定,没有重大变化,与借条、收条和汇款凭证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故原判决认定上诉人诈骗被害人官某四十万元证据不足。
(三)指控上诉人诈骗四十万元证据之间相互矛盾
原判决认定上诉人诈骗四十万的证据有三,分别为:1、被害人官某指控的数额有三,一为80万元,二为60万左右,三为254080元有凭证加20万元估算。2、电话录音。3、借条、收条和汇款凭证累计金额为259080元。这些证据之间矛盾如何排除!这些证据如何证明上诉人诈骗被害人官某必定是四十万,而不是其他金额!
综上,原判决认定上诉人诈骗40万元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明显带有主观倾向。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纠正。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曾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11728日,公诉机关认为上诉人辩解借钱理由、赃款动向和涉案金额三个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2011828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公诉机关。到开庭审理完毕,借钱理由、赃款动向和涉案金额三个方面与退回前相同,没有变化,原判决依据什么标准认定为事实清楚,证据充足。
2、原判决将借款错误认定为诈骗
20051126日,上诉人与被害人双方签订了雇佣协议,约定200553050000元借款充抵雇佣费用,该协议双方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200553050000元借款不属于诈骗。被害人官某购买3980元生物黄金,开具发票属于合同关系。没有取走,委托被告人宋某保管,宋某没有返还,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诈骗。
200671410000元,20069110000元、2007111450000元、20083115000元等款项,是上诉人以开公司、买林场、开手机店、买房屋、开羊绒店和咖啡店等名义向被害人官某借的。这些款项也是按借款理由使用,被害人官某还到上诉人所开的羊绒店。
综上,原判决因上诉人对被害人官某实施了诈骗,就全部推定为诈骗,实属认定事实不清。
三、上诉人社会危害性较小
2005年致2008年间,上诉人开过公司、买过林场、经营过手机店、开过装潢公司、买过房屋、开过羊绒店和咖啡店等等。这些经营活动的证据,已由上诉人姐姐分别递交给原公诉机关和原审法院。由于不善经营,导致亏损无力偿还。
四、上诉人应当认定自首
2011321日,上诉人主动从厦门市到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静安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在一审庭审中,如实供述,积极主动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
五、上诉人系初犯、偶犯
上诉人在此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应当认定为初犯。被害人官某没有追讨借款的宽容下,上诉人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转而编造虚假事实进行借款是偶犯。
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宋某某
                   二○一一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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