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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直面试用期

发布日期:2012-02-20    作者:张付杰律师
张付杰律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直面试用期
在我们身边经常会遇到这样的尴尬,劳动者辛辛苦苦找到了一份工作,过了几个月却被告知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使用不合格,即被辞退;用人单位也诉苦如何损失较小的情况下裁掉不合格的员工。张付杰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总结了以下内容,对劳动者和单位都将大有裨益。
一、对单位的建议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依法解除员工劳动合同,但在适用该法律规定时,用人单位应当注意以下内容:
1、用人单位所规定的试用期要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只能在此范围内约定试用期。
2、用人单位应确定是否在试用期期间内。试用期间的确定应当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若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出法定最长时间,则以法定最长时间为准;若试用期满后仍未办理劳动者转正手续,则不能认为还处于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应明确劳动者录用标准。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如果没哟这个前提条件,用人单位无权在试用期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应当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录用条件和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规定的知识文化、技术水平、身体状况、思想品质等条件为准。
二、对劳动者的建议
1、注意试用期约定。劳动者应注意试用期的时间约定,超过了法定试用期,虽仍未转正,但事实上已经转正,若单位侵犯合法权益,可正常主张赔偿。
2、注意试用期次数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重复约定试用期,重复约定无效。
3、注意是否之约定了试用期。若用人单位只签订了试用期,则视为已经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可以主张自己的权益。
4、注意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时,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有效的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所谓证据,实践中主要看两个方面:一是看用人单位对于某一岗位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做出描述;二是看用人单位对员工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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