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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有的却没有——《婚姻法解释(三)》漫谈(三)

发布日期:2012-02-20    作者:110网律师
该有的却没有 作者:刘红相 律师  时间:2011年09月27日
该有的却没有
——《婚姻法解释(三)》漫谈(三)
彩礼返还问题在婚姻纠纷中一直是个很常见的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作出了规定,对离婚纠纷中实际存在的彩礼返还问题作出了规定,对指导各地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中涉及彩礼返还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实践证明,这个解释还不能完全适应目前的实际情况,不合理的成分十分明显,需要最高院根据目前出现的新的司法解释。广大基层法律工作者满怀期望最高人民能在《《婚姻法》解释(三)》中对这个问题有所涉及,遗憾的是该有的却没有。
请看下面的两个案例:
案例一:甲男与乙女经人介绍举行了订婚仪式,并送给乙女数量可观的彩礼,之后乙女去外地打工。乙女打工期间认识了一工地老板,并于老板同居,当了老板的小三。甲男催促乙女结婚。乙女被迫和甲男办理了结婚手续,并和甲男同居了三天。期间,乙女不让甲男和她同床睡,甲男只好一个人躺沙发上睡。三天后(回过门),乙女以感情不和为由外出打工,并拒绝回甲男家生活。甲男经过一年反复催促无果,人财两空。遂将乙女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与乙女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乙女退还彩礼。乙女认为双方已经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按照规定不应当返还彩礼。法院认为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手续,并生活了将近一年。甲男主张双方没有共同生活的证据不足,按照法律规定不应当返还彩礼。但考虑到乙女长期不在甲男家生活,鉴于双方均同意离婚,故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彩礼酌情退还若干。
案例二:丙男与丁女经人介绍建立了恋爱关系,丙男按照当地习俗给乙女一部分彩礼。后来双方按当地习俗举行了仪式结婚,但没领结婚证,实际上是同居关系。两年后,因生活琐事双方闹翻。丙男起诉到法院,要求丁女退还彩礼。丁女答辩:双方同居期间,丁女先后分娩了两次,其中一次是剖腹产,丁女身体受到了极大伤害。同时,婚前(同居前)虽然丙男给了丁女一部分彩礼,但由于双方共同生活了两年,彩礼已经化为共同财产并消费掉了。因此彩礼不应该再返还。法院审理后认为丙男与丁女没有办理结婚手续,丁女主张彩礼已经转化为共同财产并消费掉的主张证据不足,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退还彩礼。但丁女与丙男共同生活了两年,并经过两次分娩,身体受到损害,故判决丁女酌情退还彩礼若干元。
人们一般要为甲男和丁女鸣不平,认为前者的彩礼该全部退还,而后者的彩礼一点都不能退还。上述的法院判决实际是各打五十大板,是一种糊涂的判决。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原因还要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针对返还彩礼问题的有关规定说起。在上述解释中的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如果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甲男的彩礼一点也不能返还,而丙男的彩礼要全部返还。很显然,这是极其不公平,让人无法接受的。问题出在最高院只规定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就应当退还彩礼。但是,这样一来,如果象丁女那样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了很长时间,甚至未办理手续但生活十年、八年的也退还吗?同样道理,最高院规定只要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又确实共同生活的就不退换彩礼。象乙女那样通过办理结婚手续并应付生活几天,以此达到逃避退还彩礼的企图就能得逞。
随着这几年外出打工的增多,青年男女脱离家庭的束缚、监管而单独相处的机会大增。未登记结婚、未婚先孕、婚后即分的现象相当普遍。随着观念的转变,通过登记结婚达到逃避退还彩礼的现象也由罕见变常见。所有这些,都需要最高院针对新情况作出新的有关婚姻法的解释。广大基层法院法官、律师也把希望寄托在吵得沸沸扬扬的《《婚姻法》解释(三)》上,但令人遗憾的是该有的却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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