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这个应当有

发布日期:2012-02-20    作者:110网律师
                                                                         这个应当有
                                                                   ——《《婚姻法》解释(三)》漫谈之二
        那是一年前的事情了。
       去年的一天,我去郑州市金水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值班,接待来访的群众。其中有一个女同志问我一个问题,我一时竟然回答不上来。她的问题是这样的:她几年前和现在的丈夫结婚,婚后生有一子,现年有两岁多。由于她和丈夫感情不和,两人分居两年多了。她自己带孩子,抚养孩子,丈夫也不管她和孩子的事。现在她想对丈夫提起诉讼,要求他承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同时,她又坚决不先提出离婚,等对方先提离婚。而她丈夫既不先提离婚,也不承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法院受理吗?
       一般来说,律师是忌讳说不懂的。但她咨询的这个问题,我真的是第一次遇到。印象中,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此前也没有遇到过类似的案例。为了对她负责,我只好实事求是告诉她,我暂时回答不了。等我回去找找相关资料,和其他律师交换一下意见再答复她。回律师事务所以后,通过翻阅资料,并和其他律师讨论、请教,才终于大体弄清了这类案子所面临的司法难题。
       原来,这是一个法律漏洞。无论是1980年9月10日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21次会议修正的《婚姻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随后分别在1001年12月24日、2003年12月4日通过的《《婚姻法》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二)》对此都没有明确规定。由于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也不一样,总体上分为两种作法,理由也相应分为两种。有些法院不予受理,理由也很充足:既然夫妻双方没有离婚,对孩子的抚养问题就是家务事。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行使的是国家赋予的公权力。国家公权力不应该过多的干预公民的私权利,以免给公民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同时,“清官难断家务事”,法院对这类案件不好管。如果硬要处理,往往会出力不讨好,甚至会出现原被告齐心协力一起告法官的尴尬局面。与此不同的是,有的法院却受理这类案件,理由当然更充足:孩子的抚养问题虽说是家务事,但仅仅依靠家庭已经处理不了。对这类涉及孩子的抚养、甚至性命安全的问题,作为专门处理矛盾纠纷的国家司法机关,不能坐视不管!必须受理,妥善解决。
       就是因为原来对这类案件,法律没规定,也没有规范的司法解释,导致实践中这类案子立案难。这样,就使本来能够解决的矛盾不能得到及时解决,从而影响社会稳定。我上面提到的那位女同志就是去了法院,法院不予受理,才到处上访告状的。
       而现在,这类问题终于能找到说理的地方了——最近颁布实施的《《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对此有了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有了这个规定,即使婚姻关系存续,如果一方不承担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另一方也能找到说理的地方了。上面提到的那位女同志的问题也该能解决了。由此看来,这条司法解释真的也很重要,应当有。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陈兵民律师
天津河西区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