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商档案查询委托合同
发布日期:2012-02-23 作者:潘月华律师
乙方: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日照市海曲东路太阳律师楼(乙方地址邮编为:2768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兹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企业登记工商档案查询事宜,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查询下列企业的工商档案:(填写企业名称、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相关信息) 二、甲方应当保证被查询企业经工商登记并在山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如因甲方提供的企业名称有误导致不能查询,乙方所收律师服务费用不予退还。
三、甲方应提供查询原因(如资信调查、民事诉讼或者其他原因)及相关的材料
四、甲方应当承担下列费用:
1.甲方向乙方支付查询费用人民币***元整(该费用仅限于律师服务费用)
2.上述费用于本合同签订后由甲方支付到乙方的下列银行卡内: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银行卡号:***************户主:潘月华
3、复印费、交通费、邮寄费由甲方承担。
五、乙方指派本所潘月华、***律师作为甲方的代理人,具体负责查询上述企业的工商登记档案,并取得盖有工商查询章的查询结果文本。
六、乙方应当本着勤勉、诚信原则,依法履行代理职责,并对查询过程中涉及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七、如取得查询结果文本,则乙方应当在取得该文本后12个小时内,将查询结果、代理费和查询费发票一并送交或邮寄给甲方;甲方若未收到该文本与发票,必须在本合同签订后15天内向乙方提出,否则视为收到。
八、本合同于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查询费时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先由乙方通过电子邮件给甲方,甲方签字或盖章后邮寄给乙方一份。乙方在查询完毕后将盖章的合同与查询资料同时邮寄给甲方。两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由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 乙方: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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