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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发布日期:2012-0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论 文 摘 要

[摘要] 经济法原始于德国,1910年出台了扶持卡特尔的钾矿业法,抑制亲凤企业进入钾矿业,被认为是最初的经济法。其后出现了托斯拉的垄断形式,受托企业借助托斯拉管理参与合并其它企业,形成垄断经营经济法发展,美国联邦于1887年制定了《谢尔曼法》,后者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经济法经历了三个阶段,即战时经济法、危机对策经济法、自觉维护经济发展的经济法。从经济法的狭义、广义概念和分析经济整体平衡概念,论述经济法存在的基石,经济法的实质就是维护社会经济的整体平衡。经济法、民法、行政法共同存在,是推动市场社会发展前进的“三架马车”。经济法的前途一片光明,二十一世纪必然是经济法全面繁荣的世纪。


一、.经济法的产生
经济法原始于德国,德国作为新兴资本主义国家,在19世纪70年代出现了生产和资本的迅速集中,卡特尔在1873年的经济危机之后广泛发展,一些经济部门被一两个垄断组织所控制,如钢业联盟和铁业联盟在一战前夕垄断了全国钢铁产量的98%。更重要的是,政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以国家扶持卡特尔之法就成了德国经济法的标志之一。1910年出台了扶持卡特尔的钾矿业法,抑制企业进入钾矿业,被认为是最初的经济法,以法的手段对不经意间扰乱自由资本主义秩序的垄断加以限制,这就是经济法的产生。
围绕着垄断引起社会经济和思潮的迅速变迁,国家主义至上德国也并非不重视维护市场机制的作用。它在1896年就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当时有的民法和知识产权法的框架之外,以专门立法的方式,对商业竞争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采取民事、行政和刑事的手段一并予以调整。
其后出现了托斯拉的垄断形式,生产同类商品或在生产上有密切联系企业从生产到销售全面实行股权式联合,受托企业借助托斯拉管理参与合并其它企业,形成垄断经营。非托斯拉成员企业在市场和价格方面无力与之开展竞争,中小企业纷纷倒闭。仅美国钢铁公司一个托斯拉,被它吞并和支配的企业就有700多家,这就引发了严重的社会矛盾,令学者和政治家感到,作为美国立国之本的私人自由企业理念受到威胁,自由市场体系岌岌可危,应当迅速改变这种状况。
有鉴于此,美国联邦于1887年制定了《州际商务法》,并于1890年通过了参议员约翰•谢尔曼提出的《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和垄断侵害法案》,简称《谢尔曼法》。后者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被认为是现代反垄断法之母,这表明美国政府已不惜采取行政干预来纠正自由放任之弊端。该法认为,任何以契约,托斯拉或其它形式的联合、垄断而限制贸易的行为是违法或犯罪行为,应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
生产力发展引起了生产关系和社会生活发生深刻变革,人类社会在私有制达到登峰造极之后义无反顾地向社会化之因有本性回归,这固然是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而不幸的是,相伴而产生的以极端手段所进行的利益调整,却成了经济法产生的直接动因之一。
二、经济法发展的三个阶段
经济法问世之后,在30年代大危机时期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曾出现多次高潮。我们可以把经济法的发展过程概括由低到高的三个阶段。
1、战时经济法阶段
这是初级的经济法,仅是表层和以野蛮的方式回应着不期而至的社会要求,实质上则是与客观经济规律格格不入的。除德国战时经济法外,日本作为后进帝国主义国家,其战前经济具有强烈国家主义和军国主义色彩,更在战时颁布种种经济法令,较之德国有过之无不及。明冶维新时,日本推行“殖产兴业”政策,由政策特许经营,或建立公营模范工厂并将其出售给民间等,扶植了一批政商,如三井•三菱等。甲午战后,日本强迫中国赔偿军费,支付赎回辽东半岛的巨款,将其中近90%都投入发展军需、航运、造船、通信和铁路等的建设。日本学者称之为“准经济法时代”。第一次世界大战时,又颁布了诸如《对敌贸易禁止外》、《黄金出口禁令》等一系列管制经济法。如果说日本的经济法直至二战结束,总体上都是围绕着侵略扩张,绑在战车上的战争经济法。战争经济法是对社会客观要求的一种扭曲反映,当国家适应经济社会的需要,对经济类加以正常协调的法律秩序建立之后,它也就寿终正寝了。
2、危机对策经济法阶段:
这是为应付经济不景气或其他意想不到的危机而被动制定的经济法。鉴于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强调国家公共权力与市民社会应严格分开,所以西方国家的经济法长期以来多是迫于经济危机或社会矛盾激化而不得不制定的。如美国的《谢尔曼法》反垄断法,在相当一段时间之前并无明确如一的指导思想,基本上只是应对明弊的举措。危机对策经济法的典型事例是20世纪20年代末到1937年大萧条时期美国制定的一系列贯彻凯恩斯主义的经济法,以及70年代末西方国家针对在政治上危机而出台的各种应急性法律。30年代危机期间,罗斯福推行新政以恢复大规模兴建公共工程,调整农业,对银行证券业进行彻底检查和管制,颁布了《国家产业复兴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等,并通过专门结构予以贯彻。70年代的经济危机及其后在美国引起价格上涨和竞争加剧,所谓滞涨令学者和政治家陷于困惑。政府被迫立法实行物价和工资管制。消极被动地应付危机,则必然有相当的盲目性,为着应急往往不计后果,运用强行手段管制措施,从而损及经济活力及其民主要求。
3、自觉维护经济发展的经济法阶段:
二战结束以后,推行民主化,以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推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较为成熟的经济法在发达国家日益形成,其主要标志是经济法以解决社会经济矛盾的宗旨和方式,已由干预、管制市场主体的自由意志转向尽可能创造充分、适度、和平的竞争环境以维护这种自由。这一点,在作为资本主义经济宪法之反垄断的变迁上表现的最为明显。美国的《谢尔曼法》虽于1890年已颁布,但直至20世纪20年代它并未真正实施,罗斯福上台时还搞卡特尔,人为合并中小企业,德日均有此表现,所以二战以前反垄断法的影响虽已涉及主要发达国家,但受历史条件的限制,它并未真正确立。战后以美国为代表,才真正地建立起反垄断制度,使反垄断法在学术上逐步摈弃强调国家干预财富分配的“收入再分配说”,片面压抑大企业的“中小企业保护说”和“政治权力分散说”,倾向于地方保护主义的“社会对经济事物控制说”等。最终确立了反垄断法的目的是维护正常、适当的市场竞争,使社会资源尽力能达到最佳配置的“帕斯托最佳状态”,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
市场经济从自发的自由竞争到社会化条件维护的自由竞争,是社会和法的一个质的进步。除反垄断法外,计划和产业政策法,国有化和私有化法等,也都有这种飞跃的表现形式,表现在各国推出各种形式的科研、航天等政策法,以促进形成非战争国的国有化法和私有化法,也是自觉的经济法。



三、剖析
1、法律部门形成的一般规律
任何法律部门的形成,都需要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缺一不可。法律部门形成的客观条件,是社会在发展中出现了需要以不同法律原则、制度来规范某些社会关系,并有了相应的司法实践及成文法规。主观方面,需要有法学家及法学家对业已出现的客观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律规范进行总结、解释和归类,形成相应的法学理论及学说,并在相应程度上被学界和社会接受。否则,尚不能说已经出现了某个法律部门。因此,任何一个法律部门的形成,都是社会经济、法制客观条件和有关主观学说之二者共同作用的结果,经济法也不例外。
2.具体到经济法的形成
(1)、社会法生产与生产关系的矛盾
从根本上说,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承受着生产力的发展,资本主义的社会经济不断提出社会化的要求,为了消除私有制与它的不相容,使得经济法必然产生。
(2)社会化导致现代化国家对经济生产和介入广泛而深化
由于生产社会化,经济关系日益复杂,社会上各种层次的主体之间,以及不同个体与社会整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和经济行为的冲突,要求在经济领域内必须有一定的经济调节和利益协调的中心,使经济管理社会化,从社会利益出发实行必要的经济管理和监督,要求有一个公共机构来承经济管理职能,这样的中心或机构,是任何阶层、集团或个人都不能充任的,只能有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来充当。20世纪以来,各国都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日益加强干预和参与经济生产的广度、浓度和力度。充分发挥国家在管理、组织、监督经济方面的职能。国家的这些职能活动多是通过立法手段实现的。现代经济法因此而产生。
(3)、法和法学自身发展的逻辑
法和法学问世后,大体上分:诸法合一化、结构分化、专业高度化三个阶段。从19世纪劳动法的问世到20世纪初经济法的出现,到今日环境法、社会保障法、知识产权法、国际经济法等部门法的出现,乃至教育、体育、军事等专业性规范正从社会性规范和行政法规中脱颖而出并产生现代专业性强的法律,经济法就是其中的一部法律。
(4)一定的经济法演说形成
如前所述,一定学说乃其相当程度上为社会所认可是一个法律部门形成的必要条件。经济法的形成,自然也赖于某种主流经济法演说暨经济法学在一国的确立,尤其是统治者对他的认可和推广。
四、经济法的实质及基石
1、狭义的经济法概念
根据从战时经济历史的发展而来的狭义经济法,经济法是国家直接干预经济的法律,或者说是经济公法。狭义的经济法概念与1973年发表的“关于欧洲共同体成员国经济法问题的万.西迈特报告“中所使用的经济法概念在意义上是相当接近的。为了小心谨慎的避免卷入教条主义的论战,这个报告给经济法一个相当含混的定义:经济法是那些为实现经济政策而制定的法规所组成。另一些经济法概念倾向于把经济法内容渗透到某一部门法中,根据传播最广的,无非是把经济法与经济刑法等同起来的观点。
2、广义的经济法概念
首先,经济法是国家与生产单位之间密切相关的宏观经济关系。其次是微观经济关系,这种微观经济关系影响各生产单位的内部关系以及其它各方关系,不论单位是私营、国营,还是混合的,总的来说经济法的实体内容是在原有部门法划分的范围之外形成的。
3、作为观念认识的经济法
经济法的不确定性和它面临的困境,使许多学者放弃了将经济法作为“一种规范、一种专门的、系统的作为整体而存在的规则,这些规则值得研究与探讨。”
(4)现代经济法发展的支点――保障整体经济平衡
现代经济学把整体经济平衡概括为物价稳定、就业充分、对外经济平衡和经济持续增长四个具体目标。分析经济整体平衡概念,必须从经济整体平衡在经济学中的理论为出发点,整体经济平衡的概念关系到由国民经济生产能力决定经济总供给与总需求之间的关系。对经济平衡的干扰是经济总需求的被动而引起的。这种被动会对生产能力的充分发挥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需求不足会使生产能力不能充分发挥,进而产生短期工作和失业现象。而需求过于旺盛就会使价格水平上升,有时会出现两种现象并存的现象,以需求为导向的理论受到那些强调倾向量重要性的新量理论追随者的批评。进化论此种批评正确与否,导致经济发展周期性波动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主要原因是供给和需求相互适应过程中,生产能力的充分利用也出现了波动。
经济平衡的这种表态模式,必须通过一种增长因素来加以补充,需求不仅包括消费需求而且包括投资需求。投资不但能够创造额外收入,而收入重新表现为需求,而使国民经济生产能力进一步扩大,扩大后的生产能力,要达到满负荷状态也需要扩大需求,这样经济总需求与国民经济生产能力在进一步发展过程中就形成了两个相互依赖的范畴。而在市场运营过程中,并不能必然的保障这两个范畴同步和均衡的发展。因此,国家就必须给经济发展和经济增长施加影响,通过一系列政策,克服市场失灵,调节经济,最终达到维护经济平衡。经济法的实质就是维护社会经济的整体平衡。
五、 经济法的展望
任何一个法律部门的发展,都是一个波澜起伏,大浪淘沙的过程,是一个痛苦的过程,是一场静悄悄的革命。经济法需要逆境与批判,又要有勇气与信心。垄断、宏观调控、可持续发展、社会保障等方面必须实行法制,这些都是经济法发展的基础。21世纪是市场的世纪,秩序的世纪,市场的发展必然会带来经济法的发展。承受着市场结构的健全与细化,经济法队伍必然会逐步壮大。经济法与民法相濡以沫,取长补短,只有对民法的规定性有根本的把握,对民法的局限性有清醒的认识才能理解经济法。民法应携经济法同行并进。经济法与政府干预紧密相连,而政府干预与经济法密切相关,这就决定了经济法地位、环境与作用。
民法,行政法与经济法共同存在的基础,三者是推动市场社会发展前进的“三架马车”。
纵观经济法发展历史不难看出,经济法总是在国家危机时出现和雇用,可谓“国家不幸,经济法幸”,正如一百多年前《谢尔曼法》的作者所说“我们不能忍受专制政治的国王,也不能忍受控制生产、运输、消费必需品的国王”,这段话依然深切时弊。微软分割、亚洲金融风暴、大国把经济法奉为“自由企业宪章”、“经济宪法”,这是他们饱尝危机,痛定思痛所得出的至理名言。
经济法的前途一片光明,二十一世纪必然是经济法全面繁荣的世纪。


参考文献:
苏民钦:《民法经济论文集》(一)、593-603页,1998第三版。
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研究所编《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经济》,1984,人民出版社。
陈小洪、镏金忠义:《企业市场关系分析产业组织理论及其应用》,239页。
龚维敬:《美国垄断资本集中》,276页,1986,人民出版社。
孙执中主编:《日本垄断资本》1-3页,1985,人民出版社。
刘 梁:《从意识形态及执行实务看公平交易法(上)》,61-62。

 

作者:王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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