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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将终止,例外情形应注意

发布日期:2012-02-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任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予以了说明,但相关法律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的例外规定,则很少人注意。张付杰律师按:劳动合同将终止时,例外情形应注意。

  一、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依据有关规定,有下列法定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二、劳动合同终止的例外规定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劳动合同期满的,必须等到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后,劳动合同才能终止。

  2、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必须等到派出了职业病、确认了职业病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结束,劳动合同才能终止。

  3、在本单位患职业病,劳动合同期满的,必须等到职业病治愈,劳动合同才能终止,如果职业病不能治愈,劳动合同就不能终止,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必须等到医疗期满后才能终止劳动合同。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后,劳动合同才可以终止。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如果劳动合同期满,由于这种工作年限的情况不可能消失,因此就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6、对于劳动者被鉴定为丧失、大部分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合同终止的标准如下:

  (1)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即丧失劳动能力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也就是说,劳动者被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直至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即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被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由自主决定权,若工伤职工本人没有提出,不管其劳动能力是否恢复,劳动合同均不得终止。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即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也就是说,劳动者被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不管其劳动能力是否恢复,劳动合同期满即可终止。

  7、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期限应当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本律师特别提醒:

  国家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女职工做出了特别的保护条款,但“三期”内的女职工存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这一点,广大女性读者应予以重视。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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