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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分则之绑架罪

发布日期:2012-02-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所谓绑架,是指使用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也构成本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不满l周岁的为婴儿,】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的为幼儿;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绑架目的有两种,一是勒索财物,二是把被绑架人作为人质,以满足行为人其他不法目的。如果不是出于这两种目的而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不构成本罪。例如,行为人以索取债务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罪。以收养或奴役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构成拐骗儿童罪。需要指出的是,行为人绑架后必须是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绑架后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则不构成本罪,而是构成抢劫罪。

  认定本罪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1.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两罪的主要区别是:(1)客观方面不同。本罪一般既有绑架的行为,又有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的行为,剥夺人身自由是绑架行为的自然结果,而后者一般只具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除了因索取债务的情况外,一般不会有其他获取不法利益的行为。(2)主观方面不同。本罪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除出卖为目的以外获取其他利益的目的,而后者仅是以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3)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后者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2.要划清本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本罪的既遂与未遂不能以行为人是否勒索到财物为标准。因为“勒索财物”只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而实施将他人绑架或者秘密窃走婴幼儿的行为本身就构成了犯罪的既遂。如果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绑架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将他人劫持的,才构成本罪的未遂形态。3.在绑架过程中,如果造成了被绑架人的死亡,无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故意还是过失引起的,都只定绑架罪一罪。如果在绑架过程中,对女性被绑架人实施了强奸,则应当以绑架罪和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例解

  甲在一豪宅院外将一个正在玩耍的男孩(3岁)骗走,意图勒索钱财,但孩子说不清自己家里的联系方式,无法进行勒索。甲怕时间长了被发现,于是将孩子带到异地以4000元卖掉。对甲应当如何处理?

  A.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的牵连犯从一重处断

  B.以绑架罪一罪处罚

  c.以拐卖儿童罪一罪处罚

  D.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并罚

  [答案]D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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