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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暴利”争论看我国金融改革

发布日期:2012-03-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中共中央党校学习时报》
【关键词】“暴利”争论;国金融改革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2011年,我国商业银行在实体经济发展异常艰难之际却获得了1.04万亿的净利润。顷刻间,银行是否有“暴利”成为激烈争辩的问题。

  近年来,以投行的资产证券化“暴利”为主要内容的所谓金融“暴利”问题引发了美欧地区的社会动荡。去年,美国爆发“占领华尔街”运动,欧债危机致使爱尔兰、意大利等国政府更迭。两大事件的共同点是,金融机构在逐利时忽视金融风险,引发金融危机,导致经济衰退、高赤字、高失业率以及不断拉大的贫富差距。

  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亟待吸取教训,推动金融改革。放眼未来,防范银行“暴利”事关国家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事关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事关社会长治久安。

  一般而言,银行高利润表面上是因为成本控制、改制上市、业务创新、利率管制、宏观经济向好、政策有力推动和资产质量改善,但若深究存贷利差和名目繁多的强制性收费是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则不难看出,金融市场竞争机制缺失才是不合理赢利的根源。

  在存贷利差方面,金融市场竞争机制缺失有可能促成银行过度赢利。原因如下:第一,从经济学角度看,利息是资金的价格,应通过供需双方竞争性议价决定。而我国利息的决定并非通过竞争实现,商业银行参照执行央行公布的人民币存款和贷款基准利率,客观上形成了3%左右的利差,该利差红利成为银行的固定收益。

  第二,银行业市场结构高度集中。虽然我国有各类银行数百家,但少数几家银行的市场份额一直很高,市场竞争参与者不足。根据“结构—行为—绩效”的产业模式,大银行为了获得高收益,凭借其“大而不倒”的系统性重要机构优势肆意放贷,产生了追逐不合理赢利的天然冲动。

  第三,银行业准入门槛过高。设立银行须符合注册资本、发起人、董事、高管及其他严格的审慎条件。难以企及的准入要求将民间资本拒之门外,银行资本来源单一促使银行出于安全高效考虑更倾向于向大中型企业放贷,而其他层次的信贷需求很难满足。

  第四,银行放贷时滥用优势地位。现实中,一些处于优势地位的银行会在提供信贷时强制交易,将部分贷款直接划转为存款、以存款作为放贷前提、将利息分解为费用以提高利率、并捆绑搭售其他金融产品。这些反竞争行为严重地破坏了金融市场的竞争秩序。

  第五,银行市场退出机制缺位。传统认为,银行破产会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挤兑潮紧随其后,所以我国至今未建立银行业破产制度。然而,市场竞争强调准入与退出并存,金融市场如果缺乏破产退出机制,就会激励银行“道德风险”的发生,为逐利而任意放贷。

  在服务性收费方面,金融市场竞争机制缺失也会产生银行过度赢利。随着经济金融化趋势加深,百姓生活已离不开银行服务。据统计,2011年银行业服务项目有1000余项,其中近80%收费。市场经济中,银行收费正当合理。然而部分商业银行“势大压人”,计价不透明,合约条款晦涩难懂,服务价格未有效公示。不少银行收费时还实施强行交易、固定价格等反竞争行为,受到侵蚀的金融消费者权益转换成了银行高利润。

  目前,为了调整银行利润,国外当局除了要求银行增加存款准备金和资本缓冲,限制银行发放薪酬,推行金融交易税外,治理重心已转为维护竞争。力图有机接合市场和金融监管,增加社会福祉,促进经济复苏,逐步形成与经济发展和银行竞争力相匹配的利润体系。

  我国防治银行过度赢利时,不但要兼顾国情和金融业的特性,而且要统筹市场经济和行政管理。综合各方面的举措,改革应立足于确保金融市场竞争,有效增强金融机构竞争力,而现代市场经济又是制度经济,建立既符合国际惯例、又切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竞争制度体系实是破题关键。

  金融竞争制度体系是以维护金融市场竞争为宗旨,以增强金融业竞争力为目标,以金融反垄断为核心,以金融竞争性监管为手段,以构建金融安全防御体系为保障,以调整金融产业结构为立足点,以规范准入、竞争和退出为客体,以保护投资人和金融消费者为重点的金融制度体系。

  防治银行过度赢利为当务之急,建立金融竞争制度体系乃从长计议。前者的妥善处理能推动后者快速发展,后者的不断完善能确保前者正本清源。在下一步的经济金融改革中,可考虑采取以治理推制度的思路,在防治银行过度赢利中探寻金融竞争机制的建立。




【作者简介】
李震,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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