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对离婚案件中虚假债务的审查

发布日期:2012-03-03    作者:110网律师
对离婚案件中虚假债务的审查
2012-3-3 18:55:13
    离婚诉讼中,许多案件当事人为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利用“双方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虚报夫妻共同债务,给婚姻案件的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成为当事人矛盾激化的导火索。离婚案件中虚假债务的审查,因为造假债务的隐蔽性而成为难点问题,笔者通过在司法实践中的观察,发现该类债务呈现为四种特点:   其一,债权人往往是债务人的亲友。制造虚假债务的当事人也害怕虚假债务缠身,为防止弄假成真,与当事人串通的第三人,非亲即友,绝对不会是普通合作伙伴。其二,债务没有书面借据或欠条,往往都是口头约定。笔者认为,当事人由于担心签字时间可以鉴定,因而不想作茧自缚。其三,如果是民间借贷债务,债权人对借款用途不清楚,债务人不能准确说明借款用途,因为虚假的陈述难以自圆其说;如果是合同之债,该笔合同所负债务一定是举债一方当事人亏本经营。其四,借款金额较少,因为大额的借款难以说明其用途,小额借款可以以生活或急用予以搪塞。
  以上几种情形,有时单独出现,有时一并出现,是否可以认定为虚假债务,还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详加识别。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处理:
  通知债权人到庭接受询问,并加以法律释明,明确告知其伪造证据的后果,给其震慑力。同时,要求其详细陈述债务形成过程,并从逻辑次序上加以询问。对于债权人谈及的其他人,应作详细记录,以便庭后调查。
  告知举债一方当事人如提供虚假债务后的法律责任承担,要求其陈述举债的原因与过程,通过详细的记录,细致辨别该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并与债权人的陈述进行比较,如果与债权人的陈述发生重大分歧,应要求当事人予以解释,如不能作出明确解释,则不能将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存有可疑债务,债权人又不能到庭接受询问的案件,因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不宜追加债权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在离婚诉讼中暂不处理该笔债务,并告知当事人可待权利人主张权利时一并处理。
  对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分进行法律释明,引导另一方当事人积极寻找证据,证实债务存在的不合理性,如对家庭收入与支出的详细梳理,可以发现民间借贷债务不存在的可能性,或者引导当事人举证该笔债务为个人债务,举债一方并未用于家庭支出,而是用于个人挥霍。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