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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如何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发布日期:2012-03-05    作者:110网律师
    2011年3月,张女士找到本律师,称其与前夫于2010年7月协议离婚,并且已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孩子由前夫抚养。
    现在,张女士想委托律师要回孩子的抚养权。本律师在认真了解张女士情况后,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认为孩子由张女士抚养更利于孩子成长,随即组织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法院经开庭审理,最终支持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变更了孩子的抚养权,判决孩子由张女士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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