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性别排挤与平等追求的博弈 ——以女性劳动权益保障与男性家庭责任意识为视角

发布日期:2012-03-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北方法学》2011年第6期
【摘要】无论在公共领域,还是在私人领域,均存在着性别排挤与平等追求的博弈。人类社会进入后工业文明之后,这种博弈集中表现为女性劳动权益保障和男性家庭责任承担的博弈。女性劳动权益保障在公共领域直接表现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在私人领域则直接表现为男性家庭责任的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在于女性劳动权益的救济—强化男女平等精神,强化内部管理机制、强化劳动保障意识、强化社会监管体系。男性家庭责任的承担在于女性家庭权益的救济—强化社会性别意识、强化性别平等观念、强化发展资源共享。当女性劳动权益保障与男性家庭责任承担紧密共融、相互促进之时,就是男女两性的实质平等和男女两性的充分解放之时。
【关键词】性别排挤;女性劳动权益;男性家庭责任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当人类社会脱离农业文明进入工业文明后,传统的性别分工、家庭分工便发生了松动。而当女性走出家庭,步入社会参与社会劳动生产时,也引发了女性劳动权益保障与男性家庭责任意识的冲突与博弈,其结果就是“女性回家论”和“女性养家论”的争鸣。时至今天,“女性回家论”已不再可能,而“女性养家论”则成为现实。“女性养家论”不仅使女性奔波于家庭角色与社会角色的冲突与劳顿之间,而且使女性劳动权益面临男性家庭责任意识的排挤。探究女性劳动权益救济与男性家庭责任意识的博弈,既有助于淡化并遏制性别排挤,也有助于女性劳动权益的平等追求与理想保护。

  一、博弈的源起

  男性的家庭责任意识最初萌发于私有制社会初期,当时男性希望将剩余产品转归各个家庭私有。当金属器具、奢侈品以及人畜这些财富,“一旦转归各个家庭私有并且迅速增加起来,就给了以对偶婚和母权制氏族为基础的社会一个有力的打击。对偶婚给家庭添加了一个新的因素。除了生身的母亲以外,它又确立了确实的生身父亲,而且这个生身父亲,大概比今天的许多‘父亲’还要确实一些。按照当时家庭内的分工,丈夫的责任是获得食物和为此所必需的劳动工具,从而,他也取得了劳动工具的所有权;在离婚时,他就随身带走这些劳动工具,而妻子则保留有她的家庭用具。”[1]男性和女性分别对劳动工具和家庭用具的保有,体现出人类社会最初的性别分工和家庭分工—男主外,女主内。

  (一)农业文明下的博弈考察

  当对偶婚被一夫一妻制取代后,女性的家庭地位乃至社会地位便遭到了男性的贬低与排挤。女性不仅要严守贞操,保证子女出自一定的父亲,而且要服从日益严格的社会分工和家庭分工。因为“家庭内的分工决定了男女之间的财产分配;这一分工仍然和以前一样,可是它现在仍然把迄今所存在的家庭关系完全颠倒了过来,这纯粹是因为家庭以外的分工已经不同了。从前保证妇女在家中占统治地位的同一原因—妇女只限于从事家务劳动—现在却保证男子在家中占统治地位;妇女的家务劳动现在同男子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比较起来已经失掉了意义;男子的劳动就是一切,妇女的劳动是无足轻重的附属品”。[2]伴随男女两性劳动分工差异的增大,男性的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上升为第一位,女性的家庭地位、社会地位被排挤为第二位。此时男女两性的关系并非是单纯的性别关系,而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与生产资料的丧失者或别人生产资料的依附者之间的关系,实质上也就是不同阶级之间的关系”。[3]在这种阶级关系中,男性成为家庭的供养者,担负着养家糊口、传宗接代的家庭责任;女性则成为家庭中的被供养者,担负着从一而终、相夫教子的家庭责任。于是,在农业社会甚至工业社会前期,无论在东方的中国、印度,还是在西方的罗马、雅典,女性均被男性排挤出社会生产劳动领域之外,成为家庭的奴隶、生育的工具。

  (二)工业文明下的博弈考察

  当人类历史由农业文明迈入工业文明之后,传统的性别分工、家庭分工便发生了裂变。“社会化的大机器生产把一切有劳动能力的人从家庭中驱赶出来,到家庭之外的工厂企业中谋求社会工作,成为有产者的雇佣劳动者”。“雇佣劳动者不占有生产资料,是依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的人。他们由竞争来谋取工作职位,用职位工资来养活自己和供养家庭”。[4]而当大量的妇女走出家庭,进入劳动市场和工厂,成为劳动力的出卖者时,她们便同丈夫一起成为家庭的供养者。至此,男性独担家庭供养责任的性别分工和家庭分工发生转变,变成了男女两性共担家庭责任的性别合作和家庭合作。然而,当男女两性共担家庭供养责任之后,女性的家庭责任反而加重了。因为女性不仅要走进劳动市场和工厂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换得低廉的工资用以维持一家人的温饱,而且还要承担家务劳动。于是,在小市民、手工业者、工人、职员、小官吏的家庭中,由于生活极端贫困,“千百万妇女过着(或者确切地说,痛苦地过着)‘家庭奴隶’的生活,为了用极少的钱使一家人吃饱穿暖,她们每天拼命地干活,处处精打细算,只是不吝惜自己的劳动”。[5]相反,男性的家庭供养责任意识在女性走出家庭且承担供养责任后有所淡化,只是家务劳动继续由女性承担的责任意识并未改变。于是,女性开始奔波于家庭内外的劳作中,既是家庭的供养者,又是家务的承担者,而男性则仅仅承担了社会生产劳动,即原初农业社会中“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和家庭分工,在工业社会中蜕变为“男继续主外、女则主内外”,女性也由农业社会中的“家庭奴隶”,转变为工业社会中的“家庭内外的奴隶”,要承受社会内外的双重剥削和双重排挤。女性在家庭内外承受的双重剥削和双重排挤,既来自男尊女卑的性别排挤,也来自资本一家务的二分法,即“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劳动过程分两类:一是一般商品的生产;二是家务劳动。前者是商品,后者非商品;前者有报酬,后者无报酬;前者引发资本的扩张和再生产的扩大,后者引发的是劳动再生产。资本一家务劳动的二分法使女性在劳动过程中遭遇排挤”。[6]

  在人类社会出现社会主义制度后,所有制形式发生了改变。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经济体制下,“按劳分配”成为社会产品的分配原则,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而在家庭生活领域,“养老育幼、和睦团结”成为家庭生活的基本原则,男女平等成为家庭成员承担供养责任的基本要求,即凡具有工作能力且有工作报酬者均需承担家庭供养责任。“供养者与被供养者在人身、人格、权利、地位方面是平等的,不再伴有从前那种支配与被支配、压制与被压制的关系”。[7]

  二、博弈的现实

  在当代社会,女性劳动权益保障与男性家庭责任意识的博弈并未消解。相反,伴随后现代工业文明的到来,女性劳动权益保障与男性家庭责任意识的博弈日趋尖锐。尖锐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女性劳动权益保护意识的觉醒;二是社会为男女两性提供劳动机会的有限;三是男性对“男主外、女主内”家庭责任意识的崇尚与追求。当有限的劳动机会遭遇觉醒的女性劳动权益保护意识时,男女两性在社会劳动领域将会产生性别排挤。而当女性的劳动权益保护意识遭遇男性传统的家庭责任意识时,男女两性在家务劳动领域也会产生性别排挤。社会劳动领域和家务劳动领域中的性别排挤,使女性的劳动权益陷入双重被排挤状态,导致女性劳动权益的弱化和女性双重的身心奉献与身心压力。

  (一)社会劳动领域的性别排挤

  男性的家庭责任意识在社会生活领域的反映,就是要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和固定的收入,以担负传统的性别认知和家庭分工所固守的“男人养家”的责任。“男人养家”责任意识的延续和固守,会引发两个负面因素:一是“女性回家论”,即女性应回归家庭,相夫教子,把劳动岗位让给男性劳动力,借以缓解就业压力,消除经济危机、社会动荡和家庭解体。2001年3月,全国政协委员王贤才提出“妇女回家”的倡议:“我的根本目的是倡导大家树立一个新观念,女同志回到家中相夫教子同样是光荣的,这是社会分工的应有内容之一。完善男女的合理分工是社会进步的表现……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经济水平日益提高,女性可以不再为生计奔忙,照顾家庭、教育子女,是时代进步的标志,而不是历史的倒退。”[8]由此可见,“妇女回家”、“男主外、女主内”依然是男女两性社会分工、性别分工和家庭分工的常态意识,女性依然是“家庭角色”的主要承担者。二是剩余岗位就业论。即在男性劳动力充斥且把持的高强度、高体力、高收入的岗位之外,由女性填充任职,女性劳动力成为社会生产中具有拾遗补缺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历史经验告诉我们,西方女性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度回家相夫教子,但却并没有消除经济危机、社会动荡和家庭解体。相反,在20世纪的50至60年代,却引发了西方社会的民权高涨、女权迭起和离婚率膨胀。而到了70年代,女性清醒地意识到,回家并不能解决社会问题,反而牺牲了女性的自我发展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导致女性悲观与受挫,造成了男女两性社会贡献和家庭价值的巨大落差。痛定思痛,“重回社会”、谋求发展的“新女权运动”重又启动。[9]直至20世纪90年代,男女平等就业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约定,各国政府积极承诺并践履就业领域中的性别平等。至此,“女性回家论”已不再可能且日趋尘封。至于剩余岗位就业论,则在世界许多国家仍有残余,并且在男女两性的职业构成中有所显现。“剩余岗位就业论”无疑会加剧社会劳动领域的性别排挤,导致女性劳动领域、劳动岗位、劳动层次、劳动价值、劳动智慧的边缘和低质化。根据全国妇联、国家统计局2001年9月4日作出的《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主要数据报告》,社会劳动领域的性别排挤表现在以下方面:

  1.女性在业率降低,再就业困难

  统计结果显示,2000年末,18至64岁的城乡女性在业比例为87%,比男性低6.6个百分点。城镇18至49岁的青年女性在业率为72%,比1990年降低了16.2个百分点。国企职工专项调查数据表明,国企下岗女工普遍感到再就业困难,她们中有49.7%的人认为自己再就业时受到年龄和性别歧视,比下岗男工高18.9个百分点。女性再就业难与市场忽视女性利益有一定关系。

  2.男女两性收入差距呈扩大趋势

  近10年以来,在业女性的经济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但与男性的收入差距却明显拉大。1999年城镇在业女性年均收入为7409.7元,是男性收入的70.1%,男女两性的收入差距比1990年扩大了7.47个百分点,以农林牧渔业为主的女性1999年的年均收入为2368.7元,仅是男性收入的59.6%,差距比1990年扩大了19.4个百分点。从收入分布看,城镇在业女性年收入低于5000元的占47.4%,低收入的女性比男性高19.3个百分点,而年收入高于1.5万元的女性为6.1%,中等以上收入的女性比男性低6.6个百分点。[10]

  (二)家庭劳动领域的性别排挤

  性别的博弈与排挤也体现在家务劳动领域,但家务劳动并未包括在有效的社会劳动体系之内,家务劳动无报酬,这源于“公与私”的二元对立与“男女两性”的性别分工,即“在西方的哲学体系中,公与私是两个可以截然分离的领域,公领域是指公共事务领域,私领域是指私人事务领域”。“当公领域和男人、理性联系起来,私领域和女人、感性联系起来,并且赋予它们不同的价值的时候,等级就产生了,不平等就产生了”。[11]这种等级和不平等表现为男女两性在公私领域里活动价值的差异—男性在公共领域中的劳动价值被社会承认且被赋予报酬;而女性在私人领域中的家务劳动价值则不被社会承认且不被赋予报酬。.家务劳动领域的性别排挤引发四个负面因素:一是女性社会贡献的降低。因为如果“把家庭领域界定为女性的领域,把家务劳动界定为女性的义务,对于那些职业女性来说是一条沉重的链条,不断撕扯着职业女性,使得她们走得比男性慢,走得没男性远;对家庭主妇而言,它是一管褪色剂,使她们辛苦的劳动失去意义,丧失价值”。[12]二是女性家务劳动角色的刻板传承。这表现为女性是家务劳动的主角,是妻子和母亲角色的最佳扮演者;女性的家务劳动无报酬,是对公共劳动领域的情感支持和心理支持。女性家务劳动角色的刻板认知,将通过社会生活、学校教育、媒体传播、言传身教等社会传播、学校传播和家庭传播路径进行代际传承,使家务劳动领域的性别排挤成为传统、自然、合理以及不证自明的公理。三是女性家务劳动贡献在国民经济生产总值中的缺位。家务贡献并未计算在GDP中,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家务劳动虽然也有劳动强度和劳动质量的要求,但由于家庭劳动并未与其他社会劳动一样被赋予经济价值和经济地位,导致女性的社会价值、社会地位被忽略、被损害。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瞿宛文在其《女性也是国民吗?》一文中指出,在台湾地区,“男性身为当然的谋生者,也是当然‘国民’,而国民所得以及分配,所统计的实在是他们所率领的家计单位的所得分配,女性以这一意义而言,其实是直接的或隐藏的‘国民’,她们是以家计单位的一分子参与在这统计的数字之中,而不是直接的‘国民’。”[13]瞿宛文进一步指出:“以家计为计算单位实际上是男权文化一种非常高明的手法,因为这种手法并不会妨碍男性地位的呈现,因为他们作为家庭的出外劳动者,家计单位主要呈现的就是他们的地位。而女性的地位由于家务劳动在国民所得中的缺席而导致了女性在经济体系中的他者地位,使得女性的地位低于男性。”[14]由于“和公领域相比,私领域对社会的贡献一直被看作是次要的,在各方面指标的计算中,都借口私领域的复杂性而把它排除在外。正是因为私领域被排除在经济计算之外,因此,它的价值就变得无从衡量,无足轻重了”。[15]四是家务劳动价格计算的盲点。关于家务劳动的价格应如何计算,一直存在若干观点。加拿大女权主义理论家本斯通(M. Benston)和莫顿(P. Morton)在1969年提出,妇女的缝补浆洗、育儿做饭,虽具有使用价值,但却从未进入过市场,没有交换价值。[16]前苏联经济学家则认为,若用其他方式代替女性的家务劳动,全社会要付出约相当于每年雇佣1亿名拿工资的工人,其报酬为一年1500亿卢布(当时约合人民币5000亿元)的代价。中国的经济学家也做过测算,如果将家务劳动转化为固定工资支付,每年为420亿元人民币。[17]无论家务劳动的报酬如何计算,其计算结果都不能真正体现家务劳动的价值。因为家务劳动不仅有劳动强度和质量为表征,而且有亲属的情感和精神的投入。家务劳动不能按钟点工的报酬计算,否则,家务劳动的价值也会打上男权文化的烙印,女性的家务贡献将会更加贬值。由于上述负面因素的存在,导致我国家务劳动领域的性别排挤,[18]具体表现如下:

  1.家务劳动依然主要由女性承担

  与1990年相比,城乡男女两性每天用于家务劳动的时间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但由女性为主承担家务劳动的格局仍未改变。有85%以上的家庭做饭、洗碗、洗衣、打扫卫生等日常家务劳动主要由妻子承担。女性平均每天用于家务劳动的时间达4.01小时,比男性多2.7小时,两性家务劳动时间的差距仅比1990年缩短了6分钟。城镇在业女性每天的家务劳动时间平均为2.9小时,仍比男性多1.6小时。家务劳动虽然是对家庭的极大贡献,但家庭劳动的价值却未得到客观评价。

  2.传统性别观念仍有较大影响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传统性别观念对社会成员的影响仍不可忽视。对“男人以社会为主,女人以家庭为主”的传统性别分工模式,有53.9%的男性和50.4%的女性表示赞同,男性支持率比1990年还高了2. 1个百分点。对近年来社会上“干得好不如嫁得好”的说法,34. 1%的人表示赞同。值得警觉的是,女性支持该观点的比例高于男性7. 1个百分点,达37.35%。

  三、博弈的追求

  性别排挤与平等追求的博弈,一直存在于社会劳动领域和家务劳动领域。家务劳动在性质上虽应属社会劳动,但由于公私二元的对分,家务劳动便从社会劳动中分离出来。如何消解社会劳动领域和家务劳动领域的性别排挤,确保女性的劳动权益,既是男女两性权益平等的基本要求,也是全社会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为此,在社会劳动领域,救济女性的劳动权益,增强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在家务劳动领域,增强男性家庭责任意识,加大家务劳动的投入力度,是促进男女两性劳动权益平等和男女平等的重要路径。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

  近年来,关于企业是否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争论已尘埃落定,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在企业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范畴中,促进男女平等,保护女性劳动权益无疑是一个重要的评价标准。为此,保护女性的劳动权益成为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1.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界人

  企业是否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理论界素有两种观点:一为否定论。其主要代表人物为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弗里德曼和哈耶克。弗里德曼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即在市场产品之外提供‘社会产品’,股东、员工、消费者之一必须为这种资产的再分配付出代价,从而削弱市场机制的基础”。[19]哈耶克认为,“对利润最大化目标的任何偏离都将危及公司生存,并使董事获得无休止追求社会目标的难以控制的权力”。[20]二为肯定论。其主要理论有二:利益相关论者认为,“企业的本质是各种利益相关者组成的耦合体。其决策不应仅考虑股东利益,其他资源所有者的利益也应予以同样的尊重,各种资源在配置和利用上必须充分考虑各种利益关系的参与”。[21]社会契约论者也认为,“任何组织机构(企业或政府)的建立,即与社会之间达成了一份公正的协议或契约,以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应承担的责任。经济活动必须在一定的道德框架内进行有助于提高经济交往的质量与效率,减少机会主义和逃避义务的现象。因此,社会个体和群体都受到社会契约所规定的有界线的道德合理性的约束,那些低于最低道德限度的行为体最终将被驱逐出自由市场”。[22] 伴随观点的争鸣和社会对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肯定论逐渐为多数人所接受。于是,又形成了关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范畴、程度的争论。如美国企业社会责任专家阿尔奇·卡罗尔将企业社会责任分为四个层次,即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为确保企业社会责任的充分承担,一些非政府组织与大型跨国公司还逐步形成了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体系和认证制度。其中,“得到公认的有国际标准化组织为保护环境而制定的ISO14000标准和社会责任国际组织(SAI)为维护劳动者利益制定的SA8000标准等。SA8000是全球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其主要内容包括童工、安全卫生、歧视、惩罚性措施、工作时间、报酬及管理体系等要素,目的是使劳工多方面的权益得到保障。美国、欧盟的许多进口商已把该标准作为选择供应商的依据,SA8000正逐渐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23]从SA8000社会责任国际标准来看,禁止性别歧视、保障女性劳动权益,是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之一。

  2.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表现:以女性劳动权益保护为视角

  企业女工的劳动状况,是透视企业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的有效视角。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是否遵循了法律规范和伦理规范,是否回报了社会,是审视和评价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指标。

  (1)就业机会歧视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指标之一是能否为男女两性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平等就业机会的提供,不仅是企业经济责任的要求,也是企业法律责任的要求。然而,我国企业女工却未充分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就业机会,具体表现如下:一是高比例的女性处于下岗状态,且与男性下岗数量相比呈递增趋势;二是女性再就业困难,且女性逐渐被劳动力市场边缘化;三是男女收入差日益显着,即妇女的收入仅占同等职位男性收入的70%~80%;四是男女两性退休年龄标准存在差异,即男性是60岁,而女性则是5岁。[24]

  (2)职业性别隔离

  职业性别隔离,指男性人口在某一类或某一些职业上的高度密集,形成与女性人口的职业隔离状态。从宏观的角度看,女性多从事服务性行业,而男性多从事脑力密集型行业。对于职业性别隔离,男女两性已形成基于性别差异的“合理化”认识:一是企业为了赢利,性别歧视可以理解;二是女性因为家务负担可能会影响工作;三是女性可以选择自己有优势的行业;四是认为男性付出的多,提拔的机会自然也多;五是具有出差性质的工作适合男性。[25]职业性别隔离不仅加重了男女两性就业机会的不平等,而且也扩大了男女两性劳动价值的差异以及继续提升劳动力价值的发展落差和培训落差,使女性陷于不利的职业选择境地。

  (3)敌意工作环境

  敌意工作环境,指职场性骚扰给女工造成的人格尊严侵犯,是男女两性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社会结构的显现,即利用女性不利的地位对女性进行经济压制,胁迫其接受性骚扰—语言骚扰、身体骚扰、环境骚扰。语言骚扰,包括各种侮辱、贬低异性以及性挑逗的语言。身体骚扰,包括性侵害以及以性为目的的触摸、亲吻、搂抱等。环境骚扰,包括在工作场所向异性展示、张贴色情图片、照片等。性骚扰就其行为实质而言,是对女性人格尊严的侵犯,是对女性的暴力,是侵犯女性人身权的行为。然而,在工作场合,性骚扰往往得不到遏制,甚至需要女性隐忍。因为,关于性骚扰的认知依然深藏着性别歧视,即被骚扰者存在私德瑕疵和人格障碍,骚扰以被骚扰者的自愿为交换条件。

  (4)劳动安全隐患

  确保女工的劳动安全,为女工提供特殊的劳动保护,是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然而,企业基于经济利益的追求,往往忽视和拒绝提供给女工劳动安全保护。例如,在一些私营、三资企业,工作条件恶劣、劳动安全保护差、超时超量劳动;无视女性的特殊生理需求,安排女性在有噪音、粉尘、有害气体、有毒物质和有辐射等不良环境和条件下作业;缩短女职工的产假周期、停发工资或降低工资等。[26]上述有违劳动安全的行为,与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相违背,是对女性劳动权益的侵犯。

  3.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路径:以女性劳动权益救济为目的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其追求经济利益并不矛盾。相反,“强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以维护社会利益应该是当代经济立法活动的核心内容,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保护才是对个体利益的最好保护”。[27]为此,强化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必须强化其男女平等的意识,促进社会性别主流化的进程。

  (1)强化男女平等精神

  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均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平等的劳动权。而确保男女两性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禁止就业歧视,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是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之一。为此,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必须贯彻《劳动法》,禁止就业歧视,即禁止就业机会歧视,保障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禁止就业待遇歧视,保障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禁止就业服务和就业安全歧视,保障劳动者享有职业培训、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同时,还要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精神,确保妇女在职业晋升中享有平等的权利。企业强化男女平等精神,并将男女平等原则落实于企业管理经营的各个层面,不仅有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也助于经济效益的提升,同时,也是对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的承担。

  (2)强化内部管理机制

  企业的内部管理机制,不仅表现为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运转,而且表现为企业规章制度的有效实行。而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遵守《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消除敌意工作环境,确保女性劳动尊严是企业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为此,关注相关国家遏制性骚扰的有益经验,成为改善并消除敌意工作环境的有效进路。欧美国家消除敌意工作环境的主要措施有二:一是预防职场性骚扰。即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对管理层和雇员进行性别平等、防止性骚扰的专题培训以及建立内部处理性骚扰纠纷的非诉机制,预防性骚扰,创建良好的工作氛围。二是强化企业的法律责任。当企业对性骚扰没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时,雇主须承担连带民事责任;而管理人员则承担严格责任。上述措施有助于遏制性骚扰,有助于妇女劳动权益的保护,值得我国企业借鉴和仿效。

  (3)强化劳动保障意识

  美国法学家罗斯科·庞德和德国法学家耶林都认为,“社会利益包括并高于个人利益,所有法律都是为了社会利益的目的而产生的,制止纯粹利益取向的市场短期行为和机会主义已成为法律不可推卸的责任”。[28]为此,企业必须消除劳动安全隐患,避免短期行为和机会主义倾向,承担如下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一是切实贯彻女职工的“四期”保护,即(1)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3)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4)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间劳动。[29]二是加强女职工的劳动安全保障,即(1)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2)女职工享受产假待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上述法律责任、伦理责任的承担,有助于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形象。

  (4)强化社会监管体系

  企业能否承担社会责任,不仅关涉企业内部管理机制的有效运作,而且关乎社会监管体系功能的有效发挥。为此,强化社会监管体系,有助于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具体措施如下:一是加强各级行政部门对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监管力度,对不能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采取必要的惩罚措施;二是加强社会舆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力度,关注、引导、促进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有效承担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三是加强社会各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力度。通过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标准的建构及评价体系的确立,全面、综合评价企业的各项行为。

  总之,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有效保护。在促进社会整体利益均衡保护的进程中,女性劳动权益的保护不可或缺。关注女性的劳动权益,就是关注女性的生存权、发展权和人格尊严,就是关注社会的进步和人类的文明。因而,确保女性劳动权益的实现,是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二)男性家庭责任的承担

  关于男性应否承担家庭责任似乎已成定论,即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男性的家庭责任与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社会和谐密切相关。而在男性承担家庭责任的范畴中,促进男女平等,确保女性家务劳动价值的实现,仍是一个关键问题。为此,尊重女性的家务劳动价值,增大男性家务劳动的投入力度,已成为男性应承担的家庭责任。

  1.家庭社会功能的演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功能已由单一趋向多元,即传统的家庭功能集中表现为传宗接代、相夫教子、母以子贵等生育功能,而当代家庭功能则表现为对自身繁殖的超越及对社会生活需求的适应。当代家庭功能大体包括:生理功能、心理功能、经济功能、政治功能、教育功能、娱乐功能、文化功能等,其中,家庭中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娱乐、休闲和消费的功能在不断加强。日趋强化的家庭功能不仅进一步促使女性在社会生活中的边缘化,而且也进一步强化了家务劳动的社会化。就女性边缘化而言,由于家务劳动主要是由女性承担的,女性也只有在做好家务劳动的前提下再去干好工作。于是,家务劳动在强化了女性在家庭中的劳动地位和劳动作用的同时,也削弱了女性在社会生活中的主流地位,使其向社会边缘化迈进。就家务劳动社会化而言,由于女性挣扎在社会劳动和家务劳动的边缘,于是,社会生活便为女性提供了减少挣扎和冲突的家政服务系统,试图帮助女性找到家庭和社会之间的平衡。然而,尽管家务劳动日趋社会化,但家政服务工作在社会生活中依然由女性承担并已占主导甚至垄断地位。

  2.男性家庭责任缺失的表现:以女性家务劳动权益保护为视角

  女性家务劳动的状况及保护是透视男性家庭责任意识的有效视角。家庭领域虽然属于私人领域,但该领域依然需要贯彻男女平等精神。因为“我国男女平等的任务在平等的领域(公私领域)与平等的手段(事实与规范)上都是双重的,它需要在建设公私领域平等规范的同时,在公私领域对妇女作特殊保护”。[30]

  (1)家务分工歧视

  家务分工歧视,是审视私人领域男女平等状况的基本路径。其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女性的家务劳动时间远高于男性。根据对上海、天津、哈尔滨三个城市居民的调查,工作日女性的家务劳动时间为237. 12分钟,超过男性家务劳动时间114.54分钟一倍以上;休息日相对较好,女性的家务劳动时间为297.42分钟,男性的家务劳动时间为182.67分钟。[31]二是社会观念支持系统依然保留“男主外、女主内”的歧视意识。基于“对南京市居民的调查,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70%以上的调查对象认为家务劳动应主要由女性承担,男性持该观点的比例更高,高出女性近10个百分点。而从实际的家务劳动的时间分配来看,多数女性家务劳动时间在1~2小时之间,而多数男性的家务劳动时间少于1小时”。[32]这些数据表明,女性依然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三是女性的家务劳动无报酬。由于女性家务劳动的贡献难以货币化,故女性家务劳动的贡献面临评估难的困惑,也使女性在离婚时,其家务贡献难以得到合理补偿,导致家务贡献的贬值化。女性家务贡献的贬值化,既违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也有悖男女平等原则,进而使女性在婚姻家庭领域甚至离婚时遭到权利排挤和资源掠夺。

  (2)生育行为歧视

  生育行为是人口再生产的必然要求。然而,生育行为在私人领域依然被打上了性别歧视的烙印。自古以来,生育行为承载着男尊女卑的观念,生育的价值与贡献以男性标准来定位。具体表现有二:一是母以子贵。对女性生育价值的评价,在于女性是否生育出男性继承人。男性继承人的诞生,不仅提升了生母的婚姻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也提升了整个家庭、家族的社会地位。而女性的出生则意味着生来受歧视,即“女性生来就身份低贱,除一生受限于男性、侍从男性外,别无他求”。[33]二是男性的生育特权。男性的生育特权,在于生育行为正当性的评价,即生育是婚内的,还是婚外的;是男性婚外的,还是女性婚外的。婚内的生育以及男性婚外的生育均具有法律的正当性和伦理的合宜性;而女性婚外的生育则要受法律和道德的非难。故女性的生育行为表现为传宗接代的义务,而男性则表现出生育的特权。“尽管这种特权必须依附于生育,但在生育的目的下,男人可以三妻四妾,可以拈花惹草,却没有‘失贞’之虞,至多为‘失德’而已。于是,因为妻子不能生育,男人就可以休妻;因为生育的需要,男人还可以纳妾;甚至因为生育,男人还可以对妻子实施性的暴力。这种因为生育而使原本男女在自然状态上独立的生物意义上的性而有了不同的性别意义,将妇女置于性屈从的处境,而使男人压迫妇女在历史上获得了合法性”。[34]

  (3)成长资源稀缺

  在女性的人生历程中,其生命诞生之初,具有男尊女卑的性别排挤;在生命的成长进程中,同样充斥着性别歧视。其集中表现为女性在家庭中获得的成长资源极为有限。“据统计,农村女性文化程度为初中以上的比例是42.3%,比男性低 20. 8个百分点;58. 8%的女性只有小学以下的文化程度,比男性高21.9个百分点;女性文盲率为13.6%,比男性高9. 6个百分点。影响农村妇女教育水平提高的原因,主要是家庭对女性教育的期望值偏低。即虽然‘家境困难’同样都是父母不让子女继续上学的主要原因,但父母认为女孩上学没有用的达9.1%,比男性的同一比例高5.6个百分点。农村女性受教育水平低于男性,经济困难固然是主要原因,但轻视女性的传统观念也不容忽视”。[35]在城市,由于女性承担了大量的家务劳动和生育义务,致使自身成长机会受限,导致自我成长资源弱于男性。“据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度二审离婚案件的抽样调查显示:在对婚姻家庭的具体贡献情形中,居首位的是抚养子女付出较多,占离婚案件的49%;居第二位的是协助配偶另一方工作,占14%;居第三位的是照顾老人,占8%;居第四位的是因家庭生活需要而辞职,占6%。此外,为家庭牺牲个人职业发展机会及独担家务,各占4%”。“在提出家庭贡献补偿的当事人中,主要以女性为主,共10人;男性提出补偿的仅为1人”。[36]上述数据显示,女性在人生成长进程中,遭到了教育机会、成长资源的排挤,导致她们在社会生活中处于竞争劣势,甚至被排挤到社会的边缘。“因此,在公共领域中,虽然法律文本上都无一不宣称妇女获得了解放,但实际的意义却远低于文本的意义。更为严重的是私人领域中的妇女人权问题,反而因为妇女在公共领域获得解放的同时有更加恶化的倾向。因为,对于妇女来说,进入公共领域可能意味着更多自由,比如说挣得一份独立的工资,解放一桩不幸的婚姻;然而,也可能仅仅意味着家务劳动之上又加了一份额外的工作,以及在丈夫的一时兴起之下被抛弃的可能”。[37]

  3.男性家庭责任承担的路径:以女性家庭权益救济为目的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栖息的港湾。男性承担家庭责任,与其追求社会认同和自身价值并不矛盾。相反,强调男性承担家庭责任,维护女性的家庭权益,促进男女两性家庭地位的实质平等,不仅有助于女性解放,而且更有助于男性解放。因为,“男人和女人首先就必须依据并通过他们的自然差异,去毫不含糊地肯定他们的手足关系”。[38]

  (1)强化社会性别意识

  社会性别,是指男女两性在社会文化体制和社会规范的建构下,所形成的性别特征和差异。即男女两性基于生理性别所承受的社会评价和社会塑造。就社会性别的塑造而言,女性成为天然的私人领域的劳动者,而男性则成为必然的公共领域的主宰者。“将妇女设定在家庭这个私人的领域内是作为意识形态及结构上的主要手段,把女性排斥在公共领域之外,这广泛地包括市场、市民社会及政治”。[39]而“在公共领域中,法律主体的地位平等成为公民社会得以延续的基本保障;而在家庭领域中,平等远没有亲情那么重要,利他性的伦理原则使家庭领域中的平等从一开始就退避三舍”。[40]“于是,性别平等也就从一开始就被男人们之间的法律所排除,既不能在公共领域中得到表达,也无法在家庭生活中得以实现”。[41]因此,女性成为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而男性则成为家务劳动的主要享有者。至于“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社会分工并非建构在男女两性的生理性别之上,而是建构在性别歧视和社会隔离的基础之上。如果要充分实现男女两性家庭地位的平等,就必须在家庭领域强化社会性别意识,提升男性的家庭责任意识。即男性必须合理分担家务劳动,且须加大家务劳动的投入力度,促进女性在私人领域尤其是家务劳动领域的身心解放,提升其自我休闲和自我发展的空间。

  (2)强化性别平等观念

  性别歧视的观念可以追溯到古代。“原初社会‘男耕女织’的自然分工,塑造了人们基本的性别期待与性别模式,并获得了男性法律的支持,从而演变为社会分工的性别标准。伴随着社会性别的等级化,性别歧视的观念也随之得以形成,并一直牢固地占据着人类思想的历史,并且成为性别不平等的辩护词”。[42]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虽笃行男女平等原则,实现了法律形式上的男女平等,但在社会生活乃至家庭生活中,男女平等还远没有实现。因此,强化性别平等观念,推进家庭领域社会性别主流化,应成为男女两性的共同责任。同时,也要将提升男性的家庭责任意识与促进性别平等紧密联系起来。因为性别平等源于普遍平等的人权理论和人权学说,而“普遍平等的人权学说是以平等和普遍的人的价值概念为前提的,这个概念与人的优良品质的观念有明显的区别。我们可以根据人的才能、技艺、特性、个性特征和其他各种可以品评的性质将人们分等评定,但就人的价值而言(根据定义),一切人都必须相等”。[43]因而,在家庭生活领域,必须关注女性的情感和健康,尊重女性的生育贡献与性别价值,并用女性的价值标准来审视女性的生活世界,而非是男性偏见的标准。正如女权主义学者丽贝卡·J.库克所言:“要求法官在妇女活动的现实世界里看待妇女,以便裁定妇女的受虐待或权利的被剥夺是否是由于她们在性别或社会性别的等级中的位置所导致的。”[44]

  (3)强化发展资源共享

  公私领域的二元对分,使女性的社会空间主要局限于私人领域。女性在承担着繁重的家务劳动和养育义务的同时,还要承受着自我发展资源的排挤与匮乏。的确,“关于性别的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对立,更使性别的社会分工泾渭分明,导致妇女在公共领域中的主体缺席。而正是由于妇女在公共领域中的缺席,又使得妇女在家庭中的处境非但不能获得公共领域的救济,反而得到了男性主宰的法律的默认与支持,进一步强化了妇女在家庭中的屈从处境”。[45]具体表现是女性牺牲自我发展机会和放弃自我成长资源,成全子女的成长与丈夫的成名。而当子女成长与丈夫成名之后,女性的自我发展和个人价值已陷入停顿或贬损的境地。这无疑是对那些为家庭而牺牲个人职业发展机会及独担家务的女性的真实写照。至于那些没有放弃工作岗位的女性,则反而被加重了社会负担和家庭负担,她们需要同时扮演挣工资与做家务的双重角色,承受着双份工作带给她们的双重压力。因此,男性增强家庭责任承担的意识、尊重并支持女性的自我发展与自我成长,是促进男女两性家庭地位平等和社会地位平等的进路。“因为近代以来,家庭生活对男性越来越重要了,他们妻子的影响力也在增加。如果他们的妻子是平庸的,她的思想和观点也必然影响到她的丈夫。而女性受到不公平的待遇不仅是不公正的,而且也是有害的。这种情况必然使她们不是以合作的方式,而是以破坏的方式影响社会”。[46]故增加女性的自我成长机会和社会发展资源,有助于女性价值的提升和社会贡献的增加,有助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家庭贡献,既包括承担家务劳动和养育义务的贡献,也包括积聚人力成本和发展资源的贡献。要确保社会的和谐与家庭的稳定,男女两性必须在平等的基础上,共享劳动权益、共担家庭义务,将女性劳动权益的保障与男性家庭责任的承担紧密结合起来,共同促进男女两性的自我解放。




【作者简介】
王歌雅,单位为黑龙江大学。


【注释】
[1][德]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67页。
[2]前引[1],第185页。
[3]丁文:《家庭学》,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02页。
[4]前引[3],第204页。
[5][前苏联]列宁:《资本主义和妇女劳动》,载《列宁全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219页。
[6]王歌雅:《中国亲属立法的伦理意蕴与制度延展》,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17页。
[7]前引[3],第205页。
[8]黄春晓:《城市女性社会空间研究》,东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0页。
[9]刘达临等:《中国婚姻家庭变迁》,中国社会出版社1993年版,第252页。
[10]2001年9月4日,全国妇联、国家统计局发布了《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主要数据报告》,报告显示:在城镇,男女两性的收入差额与在业状况和职业层次直接相关。女性较多地集中在收入偏低的职业,在相同职业中女性的职务级别又比男性偏低。尽管资料显示,女性中各级负责人有所增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还高于男性,但由于职务职称级别相对较低,在这两类职业中,女性收入占同类男性收入的比例仅为57.9%和68.3%,低于平均水平。农业比较收益不高和农业劳动的女性化趋势是农村妇女收入低于男性的主要原因。从事纯农业劳动的农村妇女比例为82.1%,比男性高17.4个百分点。而兼营非农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男性为35.3%,比女性高近一倍;农村妇女从事非农性生产经营获得的报酬为总收入的13%,比男性低9.6个百分点。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网://www. stats. gov. cn/tjgb/qttjgb/qgqttjgb/t20020331-15816. htm,发布时间:2001年9月4日。
[11]沈奕斐:《被建构的女性》,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03—204页。
[12]前引[11],第205页。
[13]前引[11],第218页。
[14]前引[11],第218页。
[15]前引[11],第219页。
[16][美]丽丝·沃格尔:《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女权理论》,王来今译,载《现代外国哲学社会科学文摘》1987年第5期。
[17]李银河:《女性权力的崛起》,文化艺术出版社2003年版,第156—157页。
[18]参见前引[10]。
[19]宋亚非:《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及其监管体系》,载《检察日报》2009年5月28日。
[20]前引[19]。
[21]前引[19]。
[22]前引[19]。
[23]前引[19]。
[24]李薇薇:《禁止就业歧视:国际标准和国内标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43页。
[25]前引[24],第481页。
[26]邱仁宗;《女性主义哲学与公共政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1页。
[27]前引[19]。
[28]前引[19]。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0—63条。
[30]周安平:《性别与法律》,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页。
[31]王雅林:《城市休闲—上海、天津、哈尔滨城市居民时间分配的考察》,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22页。
[32]前引[11],第106—117页。
[33]王歌雅:《中国婚姻伦理嬗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2页。
[34]前引[30],第100页。
[35]前引[10]。
[36]王歌雅:《中国现代婚姻家庭立法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64页。
[37]前引[30],第49—50页。
[38][法]西蒙娜·德·波伏娃:《第二性》(第二卷),陶铁柱译,中国书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827页。
[39][美]克瑞斯汀·丝维斯特:《女性主义与后现代国际关系》,余潇枫、潘一禾、郭夏娟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2页。
[40]前引[30],第40页。
[41]前引[30],第41页。
[42]前引[30],第43页。
[43][美]J.范伯格:《自由、权利和社会正义—现代社会哲学》,王守昌、戴栩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29页。
[44]参见[挪]K.费罗斯代尔、M.谢宁:《妇女》,载[挪]艾德等:《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黄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79页。
[45]前引[30],第48—49页。
[46]前引[30],第76页。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邹坤律师
上海黄浦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